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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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956号)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05-09 16:31
关于免征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所涉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批复 - 核心观点: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明确预备役部队营房建设占用耕地及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军事设施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1] -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预备役部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成部分,其军事设施建设符合现行免税政策范围 [1] - 具体执行:对预备役141师高炮团占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耕地修建营房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其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