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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第一财经· 2025-09-22 23:35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核心内容 - 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八年后首次迎来大规模修订 草案共16章216条 在现行法律12章136条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 [3] - 修订聚焦市场出清能力偏低 债务清理缓慢等突出问题 旨在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和优化资源配置 [3] - 草案新增小微企业破产特别规定 合并破产 金融机构破产 跨国破产司法合作四大章节 填补立法空白 [3][6] 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特别规定 - 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简化程序 允许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以提升审判效率和降低破产成本 [6] - 适用条件为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 债权债务关系简单 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 但具体判断标准和企业范围尚未明确 [6] - 专家建议将商个人纳入适格主体 借鉴美国等国家经验 将个体工商户 个体电商等纳入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7] 合并破产制度新增 - 增加合并破产专章 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标准 管辖 程序和处理原则 统一各地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6][7] - 规定不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条件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可由法院进行协调审理 实现全面规范 [8] 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 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 确定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行政事务 [10] - 确立破产府院协调机制的法定地位 解决法律交叉衔接不畅和职工就业 社会稳定等衍生问题 [10] - 信用修复规定重整计划批准后债务人可申请屏蔽失信信息 执行完毕后可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11] 破产预警与预防机制 - 草案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债务人破产预警机制 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信息共享 [12] - 专家指出预警机制非强制性 建议改为强制性制度并制定具体细则 明确风险触发后政府措施 [12][13] - 明确困境企业董事和高管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状况恶化 但缺乏相应责任配套规定 [13] 预重整制度引入 - 草案在重整章节引入预重整机制 对重整前协商作出制度安排 统一规范地方散乱实践 [13][15] - 目前未明确法院或地方政府在预重整阶段的介入身份和功能定位 可能仍存争议 [15] 个人破产有限放开 - 草案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本法清理债务 为个人破产开有限口子 [4][16] - 专家认为这是破产立法的突破 但规则区分不清晰 缺乏豁免财产等必要制度 [16] - 建议分阶段清理个人债务 先解决商人破产问题 再解决消费者破产问题 [17]
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第一财经· 2025-09-22 20:02
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概览 - 草案共16章216条,在现行企业破产法12章136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1][2] 修订背景与目标 - 企业破产法在实施十八年后迎来首次修订,旨在解决当前经济中市场出清能力偏低、债务清理慢和“破产难”等问题 [2] - 修订聚焦突出问题,以推动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 [2] 新增程序与制度 - 增加四个全新章节,包括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 [4][6] - 为小微企业破产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如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一般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以提升效率并降低成本 [4] - 增加合并破产制度,为规范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增设专章,规定了合并破产的标准、管辖、程序等 [6] 破产工作协调与信用修复 - 草案在“总则”部分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以解决破产衍生社会问题 [7] - 在信用修复方面,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债务人可申请信用修复,有关部门应暂时屏蔽相关失信信息并中止失信惩戒措施 [8] 破产前预警与拯救机制 - 草案首次提出“国家支持建立健全债务人破产预警机制”,以加强对债务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提示 [10] - 明确了破产企业在面临破产情形时,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的责任 [11] - 草案对申请重整前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作出制度安排,引入了预重整机制 [11][12] 对个人破产的有限回应 - 草案明确,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股东可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为“个人破产”开了一个有限的口子 [3][13][14] - 此次修订被视为分步推进个人破产立法的思路,先解决商人破产问题,再解决消费者破产问题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