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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即担责 保代守门人责任要压实
证券时报· 2025-05-14 02:06
案件判决与法律背景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认定保荐代表人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 标志着首例保荐代表人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生效[1] - 2019年证券法修订将"保荐人、承销商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主体 除非能证明自身无过错[1] - 司法实践中因个人赔付能力有限 投资者通常仅起诉中介机构而非个人 导致签字人多受行政处罚但未涉及民事追偿[1] 行业影响与执业策略调整 - 案例对证券从业人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要求重构执业策略 兼顾职业风险规避和项目责任管理[1] - 在"零容忍"监管环境下 风险判断能力成为中介机构从业者的"执业生命线"[1] - 需强化实质核查 从"程序合规"转向"实质穿透" 且留痕管理不能作为免责依据[2] - 不能过度依赖其他中介机构报告 需对关键风险点保持独立判断并通过交叉验证筑牢风险防线[2] 专业能力建设要求 - 从业人员需培养敏锐的"风险嗅觉"和职业判断力 对异常财务指标、隐蔽关联交易、畸高客户集中度等风险信号保持高度敏感[1] - 应建立穿透式核查能力以发现重大问题 将质疑精神融入职业基因[1][2] - 需将"勤勉尽责"从口号内化为执业本能 切实履行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守门人"职责[2] - 推动行业从"规模崇拜"向"质量提升"转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