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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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零容忍”不容“看门人”再装睡
证券日报· 2025-05-26 00:18
监管动态 - 中国证券业协会更新保荐代表人分类名单D(暂停业务类),新增8名保荐代表人,总人数增至15人 [1] - 涉及项目包括已撤回但仍被重罚的案例以及追溯至十年前的旧案,体现监管对历史违规行为的"零容忍" [1] - 依据2024年修订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新增D类名单完善了保荐代表人负面评价公示机制 [1] 行业影响 - 监管部门全面从严加强企业发行上市活动监管,强化全链条责任,坚持"申报即担责" [2] - 2024年证监会查办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95件,连续三年增加,占案件总数的13% [2] - 穿透式监管和全链条问责覆盖多个IPO及非公开发行项目,时间跨度较长 [2] 案例警示 - 东吴证券在2014年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项目中未勤勉尽责,保荐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序全(财信证券)、李佳佳(广发证券)被追溯处罚并列入D类名单 [2] - 无论项目是否完成或保荐代表人是否在职,失职行为均可能被追责 [3] 长期趋势 - 严惩保荐人有助于解决"带病申报""一查就撤"等问题,从根源上维护市场诚信 [3] - 券商投行需提升项目筛选、质量控制、合规履职能力,督促保荐代表人规范运作 [3] - 保荐代表人需提升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看门人"作用 [3]
签字即担责 保代守门人责任要压实
证券时报· 2025-05-14 02:06
案件判决与法律背景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认定保荐代表人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 标志着首例保荐代表人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生效[1] - 2019年证券法修订将"保荐人、承销商直接责任人员"纳入虚假陈述连带责任主体 除非能证明自身无过错[1] - 司法实践中因个人赔付能力有限 投资者通常仅起诉中介机构而非个人 导致签字人多受行政处罚但未涉及民事追偿[1] 行业影响与执业策略调整 - 案例对证券从业人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要求重构执业策略 兼顾职业风险规避和项目责任管理[1] - 在"零容忍"监管环境下 风险判断能力成为中介机构从业者的"执业生命线"[1] - 需强化实质核查 从"程序合规"转向"实质穿透" 且留痕管理不能作为免责依据[2] - 不能过度依赖其他中介机构报告 需对关键风险点保持独立判断并通过交叉验证筑牢风险防线[2] 专业能力建设要求 - 从业人员需培养敏锐的"风险嗅觉"和职业判断力 对异常财务指标、隐蔽关联交易、畸高客户集中度等风险信号保持高度敏感[1] - 应建立穿透式核查能力以发现重大问题 将质疑精神融入职业基因[1][2] - 需将"勤勉尽责"从口号内化为执业本能 切实履行注册制下资本市场"守门人"职责[2] - 推动行业从"规模崇拜"向"质量提升"转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