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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赛道博弈回归能力竞争 全链条规范推动基金行业提质增效
中国证券报· 2026-01-26 08:42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核心内容 - 核心观点:两项新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及《操作细则》正式发布,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围绕业绩比较基准构建覆盖基金产品全链条的规范体系,推动行业告别规模导向和短期排名,助力高质量发展 [1] 新规对投资端的影响 - 要求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符合代表性、客观性、持续性、约束性要求,其要素与权重需表征产品投资风格并与投资约定相匹配 [2] - 《操作细则》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机制 [2] - 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的约束作用,能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投资行为,增强主动投资纪律性,有助于形成更清晰稳定的投资风格和产品定位 [2] - 长期来看,风格清晰、业绩稳定的产品将获得更多资金青睐,从而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2] 新规对投资者的意义 - 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投资的“锚”和“尺”,发挥确定产品定位、明晰投资策略、表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等重要作用 [3] - 清晰稳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将成为投资者选择基金的实用参考标尺,帮助投资者更客观评估基金经理主动管理能力,减少短期波动干扰,建立合理收益预期 [3] - 该制度能有效降低投资者信息甄别成本,助力其做出更契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决策,提升投资体验 [3] 新规对激励机制与行业竞争的影响 - 将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经理薪酬挂钩,引导管理人聚焦长期回报,要求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 [4] - 主动权益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 [4] - 薪酬考核细则将进一步明确,中基协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绑定关系 [4] - 基准与薪酬联动将强化机构与投资者利益绑定,让管理人更聚焦为投资者创造长期回报,合规能力强、投研体系健全、长期业绩稳定的机构将发挥优势 [4] - 新规改变了过往“规模导向”和“短期排名”的激励惯性,将管理人经济利益与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超额回报的能力直接绑定,实现了从“以管理人为中心”到“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激励模式转型 [5] - 通过强化基准严肃性与稳定性,并配套建立“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引导管理人在明确能力圈与风格赛道内深耕,促使行业竞争从“赛道博弈”回归到依靠扎实研究的“能力竞争”轨道 [5][6] - 《操作细则》通过建立“基准约束—量化监测—薪酬挂钩”的闭环机制,推动行业从规模驱动转向能力驱动 [6] 新规对行业生态与其他市场机构的要求 - 要求基金评价评奖机构规范评价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的重要依据,科学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 [7] - 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7] - 新规确立了“以基准为锚,衡量超额收益获取能力”为核心的新评价体系,推动行业关注点从短期相对排名转向长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7] - 要求基金托管人切实发挥监督复核职责,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 [7] - 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比较 [8] - 新构建了一个覆盖产品创设、投资运作、销售服务、业绩评价的全链条、多维度监督体系,旨在净化行业生态,推动各方归位尽责 [8]
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新规亮相
金融时报· 2025-11-05 08:57
新规发布与目标 -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基金业协会同步起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1] - 新规旨在完善公募基金基础性制度,填补监管空白,推动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形成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1] - 新规有利于引导行业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专注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1] 业绩比较基准的功能与问题 -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具有“锚”和“尺”的功能:“锚”的作用是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风格漂移”;“尺”的作用是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作为考核依据[2] - 当前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2] - 新规起草是为落实《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规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完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 新规主要内容 - 《指引》共六章二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突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征作用,基准应体现基金合同核心要素和投资风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3] - 强化基准的约束作用,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全流程内控机制,提高内部决策层级,确保投资风格稳定性[3] - 发挥基准的评价作用,规范薪酬考核、基金销售、基金评价等对基准的使用要求,并健全基金管理人自我约束、信息披露和基金托管人监督等多道防线[3] - 《操作细则》进一步细化了基准展示、管理人基准选取、托管人外部监督等实操机制[3] 基准选取与约束机制 - 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范围、策略、比例限制等约定[4] - 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任命具备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排名而变更[4] - 管理人需建立健全覆盖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至公司管理层[5] - 强化内部监督,由独立部门监测投资偏离,投资决策委员会判断偏离合理性,合规负责人定期检查内控机制有效性[5] 考核与评价体系改革 - 要求管理人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6] - 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应加强与基准对比,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绩效薪酬应明显下降[6] - 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评价机构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的重要依据[6] -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业绩排序或排名时,应结合基准进行合理分类[6] 后续工作与行业影响 - 新规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目标为增强投资行为稳定性、明晰产品投资风格、提升投资者获得感[7] - 监管机构将指导行业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7] - 基金业协会将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用于引导行业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7] - 下一步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体系,并常态化注册与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