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icon
搜索文档
金融监管总局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情形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北京商报· 2025-06-06 20:23
政策发布背景与目的 - 金融监管总局为贯彻落实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决策部署,起草了《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1] - 该规定旨在规范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运用信用监管手段威慑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1]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 - 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终身任职资格或终身禁止从业等性质特别恶劣的行政处罚,应被列入名单[1] - 即使未受上述处罚,但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伪造许可证、骗取贷款、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利益、组织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等六项行为受到从重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的,也应列入名单[2] -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被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也将被列入名单[2] 名单管理程序与信用修复机制 - 规定明确列入名单满3年将自动移出并解除管理措施,并设立了事先告知和异议处理程序以保障相关主体权利[3] -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纠正行为,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并明确了提前移出的条件和审核期限[3] 后续步骤 - 金融监管总局将研究各方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并适时发布实施[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