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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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反腐再出重拳
母基金研究中心· 2026-03-30 17:08
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金融监管与国有企业反腐力度持续升级,重点打击利用金融投资、私募股权、非上市公司股份等新型、隐性腐败手段进行的权钱交易 [2][3][4][5] - 监管规则明确细化,通过修订法规、发布“负面清单”等方式,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及国企领导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特别是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和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3][4][7][8][11][12] - 执法与司法层面加强研判与惩治,强调穿透识别腐败本质,保持高压态势 [4][5] 近期金融与国企领域反腐案例 - 中国证监会原发行审核委员会主任委员郭旭东因严重职务违法被调查,具体问题包括在股票发行审核中搞区别对待、收受股权、利用监管职权打招呼、离职后违规从业并收受巨额财物等 [2]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周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调查 [3] - 知名经济学家巴曙松涉嫌金额巨大的经济类犯罪,由上海警方侦办 [3] -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原总经理顾建纲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首次提及“以金融投资为名,大肆收钱敛财” [6] -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其“靠金融吃金融”、“以钱生钱”,长期以“投资”为名大搞权钱交易 [6] - 第二十届中央委员、山西省政府原省长金湘军被立案审查,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等问题 [7] - 中信建投证券原总经理李格平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首次提及“违规持有私募股权基金” [10] 监管规则与政策动向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这是自2009年版发布17年后的首次修订,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3] - 新规以“负面清单”方式明确了7个方面禁止性规定,明令禁止58种行为 [4] - 新规第七条明确禁止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包括未实际出资而获取委托理财收益、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以隐名入股或由他人代持股权等方式进行权钱交易 [4]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依法严惩金融、国企、能源、教育等重点领域腐败犯罪,并持续加强对预期收益、约定代持、政商“旋转门”等新型隐性腐败的分析研判 [4][5]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官方文章及中国方正出版社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经商办企业行为,应严格把握、严肃处理 [9][11] - 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6月印发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列为需要管理的经商办企业情形 [12] - “党员领导干部”范围有明确界定,包括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中共党员,以及已退出领导职务但未退休的人员 [13][14] 对违规行为的定性分析 -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活动,与合法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同 [7] - 这种行为使当事人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者,存在利用职权为企业提供帮助并谋利的风险,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7] - 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因为投资者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 [11] - 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能被用作向党员领导干部隐蔽输送利益的渠道,或用于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上市后的巨额利益 [11] - 对于违规行为,可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11]
政策周观察第72期:金融法草案落地
华创证券· 2026-03-23 19:23
金融监管与立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发布,是我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2] - 法案强调金融监管全覆盖,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并对机构与业务实施严格准入许可[2][12] - 明确划分各类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牵头责任主体,例如非金融企业涉及金融风险由注册地省级地方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处置责任[2][13] - 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国企领导人员,5年内不得担任领导职务;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担任[3][14] 国有企业治理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修订,覆盖范围扩大至国有全资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3] - 新增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条款,包括突破合理资产负债率导致过度负债、进行数据造假等行为[3][14] - 扩充新型腐败禁止条款,明确禁止收受虚拟货币、以股权代持进行权钱交易、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3][14] 宏观政策与工作部署 - 国务院部署2026年重点工作,强调抓好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六项牵引性工作[7][8] - 商务部等部门出台措施促进旅行服务出口和入境消费,包括有序扩大单方面免签国家范围、优化退税服务等[10][12]
财政部部长:加大投资于人的力度;95条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每周金融评论(2026.3.16-2026.3.22)
清华金融评论· 2026-03-23 18:15
金融法治建设 - 中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11章95条,旨在制定金融领域基础性法律,将十八大以来的决策部署和实践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标志着金融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 [7][8][9] 财政政策导向 - 财政部部长蓝佛安表示,财政政策将更加突出投资于人,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合理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和民生类政府投资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9][10] 美国货币政策 - 美联储决定将基准联邦基金利率维持在3.50%~3.75%不变,符合市场预期,点阵图显示2026年仅降息1次,但有7名委员预计不降息,鲍威尔强调在通胀未进一步改善前不考虑降息 [10][11] 理财市场监管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理财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设置六大评级模块并赋予不同权重,对理财公司进行综合评价,截至2025年12月末,全国32家理财公司存续产品规模达30.7万亿元,占市场总规模33.3万亿元的92% [11][12][13] 人形机器人行业 - 宇树科技科创板IPO申请获上交所受理,拟募资42.02亿元,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7.08亿元,同比增长335.36%,扣非后净利润6亿元,同比增长674.29%,有望成为A股“人形机器人第一股” [13][14] 地方金融组织整治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入推进六类地方金融组织专项规范整治,截至2025年12月末,六类机构数量同比下降26%,较历史峰值下降55%,2024年以来累计清退不合规机构超过5600家 [14][15] 跨境资金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5上调至0.6,以提升放款额度上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与跨境投融资便利化 [15][16]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北证50下跌1.01%
东吴证券· 2026-03-22 15:50
市场表现 - 2026年3月20日,北证50指数下跌1.01%,同期创业板指上涨1.30%,上证指数下跌1.24%,沪深300下跌0.35%,科创50下跌1.55%[11] - 截至2026年3月20日,北交所300只成分股平均市值为27.99亿元,总成交额为162.30亿元,较前一交易日减少2.73亿元[11] - 北交所个股涨跌分化,收盘上涨共42只,涨幅前三为新恒泰(+141.49%)、格利尔(+14.00%)、天罡股份(+7.69%);跌幅前三为族兴新材(-19.74%)、科马材料(-8.92%)、农大科技(-8.28%)[12] 政策与行业动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于2026年3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19日[6] - 四川冕宁实现稀土、萤石、重晶石找矿重大突破,萤石与重晶石在半导体、能源开采等领域有重要应用[7] - 《光伏组件安全要求》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座谈会在京召开,旨在推动光伏行业从“规模领先”向“价值领先”转变[8][10] 公司公告与新股 - 新股新恒泰在北交所上市,发行4,109万股,发行价9.4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86亿元,发行后总股本1.64亿股[22] - 易实精密发布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604万股的2.59%,其中首次授予占87.00%[19][20]
国内海洋经济启新程,美日央行按兵不动
西南证券· 2026-03-22 13:45
国内政策与数据 - “十五五”规划聚焦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全国海洋生产总值11.018万亿元,同比增长5.5%,占GDP比重7.9%[9] - 国务院锚定六大攻坚工作,2026年1-2月高技术制造业、基础设施投资同比分别增长13.1%、11.4%[11] - 2025年财政政策促内需成效显著,消费品以旧换新销售额超2.6万亿元,带动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增长10.2%[15] - 金融监管总局部署全年工作,聚焦防风险与高质量发展,拟发行3000亿元特别国债支持国有大行补充资本[13] 海外动态与市场 - 中东地缘冲突白热化,霍尔木兹海峡油轮通行量从日均约100艘骤降至2艘,国际油价自冲突以来累计上涨40%至约100美元/桶[17] - 美联储维持利率不变,主席鲍威尔称通胀改善前不降息,美国2月PPI同比上涨3.4%,超出预期[20][21] - 日本央行维持利率不变,首次将中东冲突推高油价列为核心通胀风险,政策料维持渐进加息路径[22][23] - 欧盟重启美欧贸易协议审批程序以缓和贸易紧张,但协议后续表决仍存变数[18][19] 高频数据跟踪 - 上游:本周布伦特原油现货均价周环比大幅上升13.73%,铁矿石价格周环比上升2.25%,阴极铜价格周环比下降3.03%[24] - 中游:本周螺纹钢、水泥价格周环比分别上升0.33%、1.64%,动力煤价格周环比下降1.01%[33] - 下游:本周30城商品房成交面积周环比上升17.01%,但3月第二周乘用车日均零售销量同比下降19%[48] - 物价:本周蔬菜、猪肉价格周环比分别下降2.40%、3.40%[59]
金融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清华金融评论· 2026-03-20 18: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核心内容与行业影响 -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于2026年3月20日联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 草案共11章95条,旨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将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改革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3] 草案确立的金融工作总体方向与制度框架 - 明确金融工作必须坚持和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目的在于建设金融强国,支撑中国式现代化 [3] - 鲜明体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和“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的要求 [3] - 推动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明确央行职能定位,完善货币政策体系,构建宏观审慎管理体系,以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 [3] 对金融机构与市场行为的规范与监管 - 对金融机构准入、经营、退出实施全周期管理,明确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重大事项变更须经批准 [3] - 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规范性,强化合规管理以满足实体经济多层次需求,并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行为 [3] - 优化金融市场体系功能,明确市场基本功能与交易原则,健全市场稳定机制,并强化金融基础设施的履约保障与风险管理 [3] 全面强化金融监管与风险处置机制 - 明确各金融领域监管职责和央地分工,建立兜底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全覆盖,同时完善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 [3] - 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旨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 - 统筹金融高质量发展与安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并推进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与反洗钱监管 [3] 法律责任与行业影响 - 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旨在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制度约束 [3] - 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可采取逆周期、跨周期调节等措施以促进市场稳健发展 [2]
金融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券时报· 2026-03-20 17:42
立法背景与总体框架 - 作为中国金融领域第一部管总的基础性法律,草案旨在全面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金融强国提供法治保障 [1] - 草案共11章95条,全面总结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的金融法治建设成果,并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理论创新及改革实践转化为法律规范 [1] - 立法目的明确为建设金融强国,有力支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6] 核心指导原则与方向 - 金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高效权威的金融工作领导体制 [2][7] - 金融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并保护合法权益 [2][7] - 国家坚持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2][6] - 金融工作坚持稳中求进,遵循合法、公平、公正、效率、安全原则 [7] - 坚持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 [8][52] 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并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 [10] - 中国人民银行健全货币政策框架,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同 [10]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监测评估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防范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10] - 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支付清算体系,负责外汇管理及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的经营 [11][12]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12] 金融机构准入与全周期管理 -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 [2][14] - 金融机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度,股东应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合法真实,不得虚假或抽逃出资 [15] - 非金融企业或自然人设立、收购、参股金融机构需符合规定,并加强实业与金融的风险隔离,禁止通过金融机构获取不当利益 [15] - 符合规定情形的,应依法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15] - 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不得违规占用金融机构资产或客户资金,不得违规质押股权或滥用股东权利 [16] 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经营规范 -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激励约束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 [14] - 国有金融机构中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14] - 金融机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批准的任职资格 [17] - 金融机构应依法经营,业务活动需与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相适应,加强内部控制与廉洁风险防控 [17] - 金融机构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提供融资担保 [18] 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 金融机构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存在其他退出情形时,应停止金融业务并注销金融许可证 [18] - 金融机构退出时,可按照规定通过市场化方式与相关利益主体协商处理债权债务 [18] 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规范与创新 - 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须经批准、注册、登记或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许可提供或变相提供 [20] - 金融产品和服务应性质明确、权利义务清晰,不得通过合并、拆分、嵌套等方式规避监管规定 [21] - 营销主体应强化适当性管理,不得欺诈营销、主动推介风险高于客户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违背客户意愿营销 [21] - 国家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依法创新,但不得以创新名义牟取不当利益或规避监管 [21] - 国家构建公正、高效、便捷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1] 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 - 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须经批准或备案 [23] - 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出具或协助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等文件 [23] -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机构财务造假行为 [23] 金融市场体系与功能 - 货币、外汇、股票、债券等各类金融市场应发挥融通资金、配置资源、发现价格、管理风险等功能 [25] - 金融产品交易场所的设立需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或组织集中交易 [25] - 禁止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行为 [26] - 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应履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26] - 国家加强金融市场风险监测,建立健全风险快速反应机制,稳妥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等重大风险 [26] 上市公司监管 - 符合规定的企业可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交易 [28] - 上市公司应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28] - 存在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行为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8] 金融基础设施 - 国家统筹规划金融基础设施,统一登记托管、清算结算规则制度 [29] - 金融基础设施运营主体应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30][31] - 金融基础设施作为中央对手方时,集中清算、结算的财产具有独立性,不得被查封、冻结、扣押或强制执行 [31] 全面加强金融监管 - 金融监管坚持管合法更要管非法、管行业必须管风险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现监管全覆盖 [2][7] - 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 [7] - 明确央地监管分工,并建立兜底监管机制以实现监管全覆盖 [3][33]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对金融机构、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等实施监督管理 [34] 监管措施与执法权力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进入涉嫌违法场所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文件资料、查询资金账户、冻结查封财产等 [35] -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责令改正、限制业务、限制分红、责令转让股权、取消任职资格、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多项措施 [36][37] - 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可决定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35] -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8] 监管协同与问责 -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 [40] - 国家建立健全中央和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 [40] - 国家加强金融腐败预防惩治,建立健全金融监管监督问责制度机制,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监管职责的依法追责问责 [40][41] - 国家强化金融监管力量,加强预算保障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提升监管效率 [40] 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 金融风险处置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3][44] - 对出现重大风险的金融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促成其重组,或依法作出接管、托管、撤销等决定,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44] - 风险处置责任分工明确:全国性银行、中央金融企业等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等由省级地方牵头;其他机构由省级地方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5]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和处置 [45] 风险处置措施与资源保障 - 风险处置措施包括采取监管措施、成立接管组织、处置资产负债、暂停金融交易、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债转股、强制转让股权等 [45][46] - 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应按规定缴纳或认购存款保险基金、行业保障基金及金融稳定保障基金 [47] - 风险处置资金使用坚持先内部救助、后外部救助原则,股东、实际控制人须首先承担损失 [47] - 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危及金融稳定时,可按规定使用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 [49] 司法衔接与非法金融活动打击 - 金融风险处置程序应与司法处置程序有序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可指定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法院可中止相关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50] - 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地方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和打击工作 [51] - 国家确定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建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 [51] 金融发展重点方向 - 国家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引导金融资源投向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52] - 持续完善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 [53] - 引导金融机构优化结构、专注主业、规范经营,树立正确的经营观、业绩观、风险观 [53] 资本市场建设与对外开放 - 建设完善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推动投融资协调发展,支持中长期资金入市 [53] - 支持符合规定的企业依法上市,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健全退出机制 [53] - 推动金融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 [53] - 国家加强金融领域双边多边交流合作,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加强宏观金融政策协调 [54] 金融安全保障 - 国家提高开放条件下金融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应对跨境资金违法违规流动风险 [55] - 建立健全境外金融资产安全保护体系及金融网络安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影响国家安全的金融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55] - 国家健全反洗钱监管制度,预防和遏制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活动 [55] - 对违反国际法对我国采取金融歧视性措施或危害我国金融安全的国家或地区,我国有权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或制裁措施 [55] 法律责任与处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金融违法活动中获取利益,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58] -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并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或交易额等值以下罚款,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或吊销金融许可证 [58] - 对有关责任人员可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金融行业或从事特定金融活动 [58][59] - 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等财产支付 [59]
工信部:适度超前布局建设5G、智算等;两股拟分红并高送转……盘前重要消息还有这些
证券时报· 2026-03-17 08:22
重要政策与行业动态 - 中美经贸磋商取得初步共识,双方将继续保持磋商进程,中方对美方单边301调查表示反对和担忧 [2] - 金融监管总局强调稳妥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包括推进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发挥“保交房”白名单制度作用、支持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以及严防非法金融活动 [2] - 工信部推动产业体系优化升级,实施传统产业焕新和重大技术改造,培育壮大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新兴支柱产业,并适度超前布局5G、智算等新型信息基础设施 [3] - 工信部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打造“5G+工业互联网”升级版,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制造”行动,并加快发展卫星互联网 [3] - 上海调整商业用房购房贷款政策,自2026年3月16日起,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3] - Meta计划在未来五年内向人工智能公司Nebius投入高达270亿美元,其中120亿美元用于专用算力,并可能额外购买150亿美元算力 [4] 公司业绩与资本运作 - 协创数据2025年净利润同比增长68.32%,并拟实施每10股转增4股派发现金红利3.4元的利润分配方案 [10] - 金房能源2025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76.06%,并拟实施每10股转增4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的利润分配方案 [11] - 南亚新材计划使用9000万元至1.8亿元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13] - 高凌信息因筹划收购凯睿星通控制权事项,公司股票停牌 [12] - 蚂蚁集团对耀才证券的要约收购已获批准 [23] 公司业务与市场声明 - 三房巷公告称,近期主要化工品及公司产品价格波动较大,但对公司盈利能力及产品毛利率暂无明显影响 [6] - 赤天化公告称,近期甲醇市场价格略有上涨,但公司甲醇产品未开展对外出口销售业务 [7] - 多氟多公告澄清,其子公司亿丰电子未与蜀福香、曾巧食品等公司建立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品牌授权或产品生产关系 [8] - 阿里成立Token Hub事业群,并首度曝光“悟空事业部”,目标指向B端AI市场 [24] 公司风险与监管事项 - 湘邮科技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9] 股东减持计划 - 友发集团董事计划减持不超过306.25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21% [14] - 西典新能股东长江晨道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54%的股份 [15] - 徕木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的股份 [16] - 汇宇制药股东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3%的股份 [17] - 浙江医药股东国投高科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 [18] - 星环科技股东林芝利创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 [19] - 昭衍新药股东计划合计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4.1%的股份 [20] - 电科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股份 [21] - 二六三控股股东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 [22] - 南网能源股东绿色能源混改基金计划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 [23]
金融监管总局等提示风险:理性分期避套路 警惕诱导捆绑收费
证券时报· 2026-03-13 21:54
行业监管动态与消费者风险案例 - 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于3月13日发布三则案例,提示消费者警惕诱导付费和高融资成本陷阱[2] - 监管机构指出,近期一些网络商城以购物分期、回收等名义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引发了较多消费纠纷[2] 具体风险案例与消费者问题 - 有消费者在购物商城平台办理分期时,被要求必须升级至特定会员等级才具备申请资格,消费者未仔细阅读协议即开通付费会员服务[2] - 该案例中,消费者最终未能成功分期且未购得商品,但每月仍需支付近300元会员费,平台以“已勾选同意协议”为由拒绝退费[2] - 另一案例显示,消费者在未达成借贷意向前提供了姓名、手机号及身份证等个人信息,随后频繁收到第三方营销骚扰电话及疑似诈骗信息[3] 监管机构的风险提示与建议 - 消费者需警惕诱导捆绑收费,在线上办理业务时应防范不明扣费、强制捆绑及暗箱扣费等风险[3] - 消费者应认真阅读服务协议和弹窗提示,充分了解服务范围、解约条件、退费规则及扣费周期等关键条款[3] - 消费者应谨慎点击“一键同意”、“极速办理”等快捷按钮,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勾选附加服务或开通付费项目[3] - 消费者应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消费平台收集个人资料用于与合作机构匹配的做法保持警惕,谨慎提供个人信息或授权信息收集范围[3] 消费者维权途径 - 如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应注意保存账单、交易凭证及沟通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权[2] - 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与经营者协商,协商未果可向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或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反映[2] - 如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2]
金融立法修法提速,人大代表建言明确金融稳定责任分工
第一财经· 2026-03-11 20:42
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 - 202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显示,今年将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制定金融法、金融稳定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3] - 当前金融稳定和风险防范处置的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中,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则和程序条款[3] - 应加快推动《金融稳定法》立法进程,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多法联动、有效衔接,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稳定制度体系[4] - 当前立法实践中存在概念界定不统一、法条衔接不顺畅等问题,例如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概念理解有争议[4]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责任分工需进一步明确,需与机构改革后的金融管理体系更紧密衔接[4] - 损失分担与资金使用顺序需进一步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行业保障基金在使用边界、优先级等方面需厘清[4] 金融稳定法具体制度建议 - 建议在《金融稳定法》中构建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处置的全链条制度安排,突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5] - 建议明确责任分工:中央金融委为统筹决策机构,金融监管总局负责银行业单体机构风险处置,压实被处置金融机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属地责任,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并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5] - 建议在《金融稳定法》明确资金使用顺序,严格限制公共资金使用,从源头防范道德风险[5] - 建议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风险处置损失分担”条款[5] - 建议在《企业破产法》中明确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救助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背景与需求 - 加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是破解金融监管难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设现代金融体系的迫切需要[5] - 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于2003年修订实施,距今已超过22年,在法定职责界定、监管工具授权、新兴业态规制等方面的滞后性日益凸显[6] - “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已成为宏观金融管理的核心工具,但现行法律未明确其法定地位,也未细化各类宏观审慎工具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和适用范围[6] - 数字人民币缺乏明确法律规制,现行法律未明确其法定货币地位、发行管理流程、运营机构权责,也未对伪造、篡改数字人民币等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规制[6] - 数字人民币已进入大规模试点阶段,2021年底试点场景就已超808万个,累计交易金额突破875亿元[6]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具体建议 - 建议将“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写入法律核心条款,明确其法定地位和实施目标[7] - 建议细化各类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的适用规则,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附加监管等工具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和实施标准,赋予央行必要的自由裁量权[7] - 建议建立宏观审慎调控与货币政策协同机制,明确两类政策工具的协调配合原则[7] - 建议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规定其与实物人民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 - 建议规范数字人民币发行流程,明确央行作为发行主体的核心职责,将伪造、篡改数字人民币等行为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