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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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网络平台违约销售药品 代理商被判赔偿40万余元
新浪财经· 2026-02-12 04:51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吉林某医药公司授权河南某药业公司及张某承包经营某救心丸在河南省的销售 双方协议约定代理商不得有窜货、挂网销售等行为 否则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 - 2024年 吉林某医药公司发现违约方存在挂网销售行为 遂在多家电商平台回购了6531盒救心丸 支付回购总金额42.31万元 张某承认共窜货3000盒[1] - 根据协议 窜货前后批次货物总量为1.68万盒 违约方需按零售价三倍支付违约金 吉林某医药公司据此诉请赔偿违约金共计178.2万元[1] -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向吉林某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40.32万元 河南某药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法院审理逻辑与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为有效合同 河南某药业公司及张某的网络销售行为违反合同约定 应承担违约责任[2] - 法院指出 即使实际窜货人为张某聘用的销售人员 依据相关法规 因案外第三人因素造成的违约责任仍应由合同相对方(即河南某药业公司及张某)承担[2] - 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按零售价三倍计算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构成惩罚性赔偿 违背了“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计算规则 故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申请予以调整[3] - 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指出 吉林某医药公司的42.31万元回购款并非完全为公司损失 因公司回购药品后可通过继续销售或返货等方式减少损失 且回购款中未扣除公司已收取的利润[2] - 法院同时指出 无证据证明违约方直接窜货 也无证据证明该违约行为对吉林某医药公司在企业信誉、市场管理、客户维护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