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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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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拍卖,车辆有违章无法过户,卖家与平台如何担责?
新浪财经· 2026-02-12 11:05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委托人车先生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平台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3] - 最终判决车先生支付平台公司卖车款及利息,平台公司返还车辆并支付部分车辆折旧费用 [3] -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4] 平台公司主张与行为 - 平台公司受车先生委托拍卖车辆,买家因车辆有违章记录无法过户而要求退款 [1] - 平台公司认为车先生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其作为运营方有权依据拍卖法及协议向车先生追偿 [1] - 平台公司代车先生先行退还了购车款并提存了涉案车辆 [1] - 平台公司表示,车先生在委托时未说明车辆有违章未处理,且未配合买家处理违章导致退车,因此不同意赔偿折旧费用 [2] - 平台公司认为根据约定,车先生违约,公司有权扣除违约金 [2] 委托人车先生主张与行为 - 车先生认为从车辆交付到买家退车已过数月,超过合理诉讼期间 [1] - 车先生提起反诉,要求平台支付车辆折旧费、退还处理违章费用、违约金扣款、商业保险费等 [1] - 车先生提出平台作为专业机构有义务了解车辆信息及状态,明知有违章不能过户仍将车辆发给买家,若交易不成功应及时退还车辆 [2] 法院审理分析要点 - 法院认为车先生作为委托人,负有向拍卖平台说明车辆来源和瑕疵的法定义务,但其未告知车辆存在违章,导致成交后无法过户 [2] - 法院指出平台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拍卖平台,有权且应当要求说明拍卖车辆的来源和瑕疵,包括是否存在违章 [2] - 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平台公司未向车先生询问车况,包括车辆是否存在违章未处理等基础性问题,也未在上架拍卖前进行查询确认 [2] - 法院认定车先生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平台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未能及时发现违章情况,对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 [3]
借网络平台违约销售药品 代理商被判赔偿40万余元
新浪财经· 2026-02-12 04:51
案件核心事实与判决结果 - 吉林某医药公司授权河南某药业公司及张某承包经营某救心丸在河南省的销售 双方协议约定代理商不得有窜货、挂网销售等行为 否则需支付惩罚性违约金[1] - 2024年 吉林某医药公司发现违约方存在挂网销售行为 遂在多家电商平台回购了6531盒救心丸 支付回购总金额42.31万元 张某承认共窜货3000盒[1] - 根据协议 窜货前后批次货物总量为1.68万盒 违约方需按零售价三倍支付违约金 吉林某医药公司据此诉请赔偿违约金共计178.2万元[1] - 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向吉林某医药公司支付违约金40.32万元 河南某药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 法院审理逻辑与法律认定 - 法院认定案涉合同系当事人自愿签订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为有效合同 河南某药业公司及张某的网络销售行为违反合同约定 应承担违约责任[2] - 法院指出 即使实际窜货人为张某聘用的销售人员 依据相关法规 因案外第三人因素造成的违约责任仍应由合同相对方(即河南某药业公司及张某)承担[2] - 法院认为协议约定的按零售价三倍计算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构成惩罚性赔偿 违背了“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计算规则 故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申请予以调整[3] - 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指出 吉林某医药公司的42.31万元回购款并非完全为公司损失 因公司回购药品后可通过继续销售或返货等方式减少损失 且回购款中未扣除公司已收取的利润[2] - 法院同时指出 无证据证明违约方直接窜货 也无证据证明该违约行为对吉林某医药公司在企业信誉、市场管理、客户维护等方面造成负面影响[3]
支付公司突然切断扣款通道,分期商城调整、转型撞上新难题?
南方都市报· 2026-01-16 22:45
行业动态与监管背景 - 分期商城成为助贷行业热门话题 多家助贷“大厂”和“中厂”正布局或谋划上线分期商城 [1] - 在助贷新规落地后 分期商城细分领域法规引导有待进一步完善 头部及中部平台正主动采取调整措施以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1] - 监管层面提出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 价格合理、利率合法、无恶意引导的平台对升级商品消费和增强消费者获得感有所助力 [4] 平台主动调整措施 - 平台调整措施首要为确保存在真实消费场景 防止商品空转并滑向“套路贷”红线 [1] - 平台将商品溢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并严格把关茶叶、文创、“三无或杂牌”电子产品等价值模糊、易出现超高溢价的商品 [1] - 平台明确提供多种付款模式 放弃默认分期行为 并充分提醒分期付款带来的息费成本 [1] 行业面临的新挑战 - 平台在调整过程中遇到合作方缩小合作范围甚至直接违约的新难题 [1] - 资金方变得更加谨慎 提高放款门槛并向平台提出更多要求 [1] - 支付环节开始出现“断流”状况 例如上海一家分期商城被通联支付单方面清退 其合作协议原定终止日期为2028年11月 [1][2] 法律与合规风险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单方面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 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无正当理由中断支付业务可能面临罚款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或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3] - 如何甄别正规分期商城与披着“商城”外衣进行超短期高利率分期的主体 避免不合理“一刀切” 是当前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面临的重要命题 [4]
普法时刻 | 合同履行中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李某诉甲公司、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新浪财经· 2025-12-26 17:51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 - 原告李某与被告甲公司达成口头协议 为甲公司供应砂石料 规格为12石 单价为85元/吨 并负责运至乙公司仓库 约定送货后第二天付款 [1] - 合同履行至2023年3月20日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原告停止供货 经清算供货总量为790.34吨 按单价85元/吨计算 欠款总额为67,178.9元 [1] - 被告甲公司辩称 双方约定结算价为每吨83元 且原告供应的石料不符合其与乙公司约定的生产厂家要求 导致乙公司对甲公司罚款4万元并按每吨69元结算石料 双方因货物质量问题未协商一致故未结算 [2] 法院裁判观点与结果 - 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未按约定型号供应货物的行为与甲公司主张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3] - 法院认为 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进度需要 将不符合约定的石料交付乙公司使用 导致被罚款4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 李某因第三人原因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应对甲公司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4] - 鉴于甲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向李某主张产品质量瑕疵 且石料已全部投入工程使用 不具备勘验条件 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实际情况和甲公司损失范围 对甲公司主张酌情予以支持 [4] - 一审判决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石料款45,598.22元 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上诉后 渭南中院维持原判 [4] 法律原则与典型意义 - 本案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确立了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核心规则 [4] - 规则一 违约责任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4] - 规则二 无论债务人对第三人原因是否存在过错 均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事由仅限法定或约定情形 [4] - 规则三 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后 有权依法或依约向导致违约的第三人追偿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