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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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号及解读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6-01-04 22:52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机构及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该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2][25] 信用评价体系与规则 - 信用管理分为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评价和对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记录 [2][4] - 机构信用评价信息涵盖实名制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年度评价结果等 [4][27] - 人员信用评价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4][27] - 信用信息通过税务信息系统采集,来源包括机构及人员报送的信息、税务机关征管与监管信息、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公开信息 [5][11][28][29] - 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将自动计算处理信用信息,生成信用积分 [5] - 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一个周期重新积分;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5] 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 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标准对管辖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有效期一年 [7][30]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TSC)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为TSC5级至TSC1级,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 [7][30] - 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TSC4级为**300分以上不满400分**;TSC3级为**200分以上不满300分**;TSC2级为**100分以上不满200分**;TSC1级为**不满100分** [12][33] - 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机构,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7][30] -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不得被评为TSC5级: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12][33] -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法定代表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机构被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负责人新设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12][14][31] 激励与约束措施 - 对TSC5级机构,税务机关采取激励措施: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按更高一级纳税信用级别管理(D级除外);提供批量申报、在线咨询等便利化服务;在税务机关购买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9][33] - 对TSC4级、TSC3级机构实施正常管理,可视情况采取激励措施 [19] - 对TSC2级、TSC1级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在日常检查计划中予以重点关注 [19] - 对TSC1级机构,向其委托人推送风险提示 [19] - 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严重失信主体的机构及人员,税务机关采取约束措施: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向其委托人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所代理业务须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停止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严重失信主体适用D级管理措施;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19][20][28][34][42] - 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激励约束措施包括:信用情况作为推荐社会职务的参考依据;信用记录好的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受邀担任行风监督员等职务需**3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对从事复杂业务但未按要求参加合规辅导或测试不合格的,情况将告知委托人;对失信人员,业务需与委托人共同现场办理,并可能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21][35][42] 信用信息公示、查询与应用 - 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公告机构信用等级、失信及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并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10][18] - 纳税人可查询机构的信用等级及人员的信用积分 [10] - 机构及人员应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主动展示信用情况 [13] - 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在委托服务时查验信用码,若明知受托人未报送基本信息或被列为失信主体仍委托的,委托人将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22][36] - 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评价结果为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为人员提供年度积分查询及下载服务,并对积分排名靠前的人员采取激励措施 [22] 信用复核与修复机制 - 机构及人员对信用积分、等级或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可在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15][37] - 对拟被列为失信或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15][37] - 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主体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8][38] - 被列为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16][38] - 税务机关收到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特殊情况可延长**7个工作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