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价挂钩型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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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召开研讨会 警示上市公司股价对赌风险
中国经济网· 2025-10-09 16:39
文章核心观点 - 专家学者在专题研讨中一致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之间以市值或股价进行的对赌安排应被明确否定其效力,因其面临合同履行不确定性、构成规避监管手段并易引发市场操纵及内幕交易等多重风险,可能成为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导火索[1] - 该类股价挂钩型对赌协议监管存在规则缺位,特别是在上市后阶段,当前清理规则及信息披露规则无法完全覆盖,需加快制度建设弥补漏洞,并通过司法统一裁判规则以提供法治兜底保障[1][4][5] 对赌协议的性质与风险 - 股价挂钩型对赌协议本质上类似于非理性的“赌博协议”,其合同目的达成主要受宏观经济、市场情绪等不可控因素影响,而非通过努力经营可实现,法律应区分其与具备履行可能性的协议[2] - 该类协议具有较强负外部性,可能诱发股价操纵、引发道德风险、破坏证券市场公正定价机制,违背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序良俗,危害公共利益,若监管长期缺位或导致风险溢流及系统性金融风险[2] - 以上市公司市值或股价为对赌目标属于钉住价格的操纵行为,其设计目的在于通过“惩罚性条款”推动大股东利用持股、资金和信息优势维持股价,涉嫌共同操纵市场,强制披露亦无法消除其操纵本质[3] 当前监管现状与问题 - 中国证监会2019年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了IPO时必须清理的4类对赌协议(包含“与市值挂钩”类型),但该规则仅针对上市前阶段[1] - 实践中,投资人常要求实控人通过抽屉协议、事前约定等形式将对赌条款延续至上市后,或在上市后重新达成对赌协议,导致上市后股价挂钩型对赌协议面临监管规则缺位,信息披露规则不能完全覆盖[1] - 当前对赌协议监管存在上市后持续监管不足、司法与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九民纪要》也未能真正统一裁判标准,问题源于法律定性偏差[3] 专家建议与解决方案 - 专家建议应将股价挂钩型对赌协议视为股债融合的第三类投资形式,公司法应针对对赌协议设置差异化规则和例外条款[3] - 对赌协议应纳入强制信息披露范围,法律与会计制度需突破非股即债的传统框架,制定更兼容的规则,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完善未披露的补偿和惩戒机制予以规范[3][4] - 应统筹资本市场立法、司法、执法的协同应对,以金融法制定、资本市场法典编纂为契机,通过法治化手段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监管部门应完善强制补充披露和清理规则,保证上市前后监管效果的一致性和持续性[4] - 在监管规则缺位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发挥能动性,通过统一裁判规则,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否定该类对赌协议的效力,弥补监管漏洞,维护交易秩序[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