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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亿商业航天知识产权谁说了算
第一财经· 2026-01-19 19:51
文章核心观点 - 商业太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现有基于地球领土主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间存在根本性冲突 这种法律真空和法理错位引发了一系列权属认定危机 并可能阻碍太空作为“全球公地”的公平准入与协作 [1][12] 商业太空经济规模与格局 - 预计到2040年 全球商业航天产值将突破1万亿美元 [1] - 行业正从政府主导转向企业竞逐 涵盖卫星巨型星座、太空旅游、卫星遥感、太空育种、月球资源开采及在轨制造等前沿活动 [1] - 顶级玩家构成复杂多元 包括波音、空客等传统航空航天国防企业 苹果、谷歌、IBM等科技巨头 以及State Farm等布局空间遥感的金融公司 [1] - 太空AI领域增长迅速 预计到2034年全球AI市场将飙升至近580亿美元 [1] 现有知识产权规则的局限性 - 知识产权制度的“属地性”与《外层空间条约》确立的外空“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存在根本冲突 [2] - 主权领空与外层空间的法律界限模糊 科学通用的100公里“卡门线”未获国际法承认 导致管辖真空 [2] - 现有国际条约如WTO的TRIPS协定和WIPO的《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在应对太空活动时存在适用困境或执行机制缺陷 [3][4] - 例如 TRIPS协定第27条理论上为在轨发明提供保护 但缺乏有效执行机制 《巴黎公约》的“临时过境”豁免条款在外空活动中的适用性存疑 《伯尔尼公约》的自动保护原则在实践中因地域性限制和程序法独立而难以实现 [3][4] 具体应用场景下的权属认定危机 - 在轨发明专利权归属不明 例如在A国注册的空间站上合成的新型合金 专利权归属空间站注册国还是研发者所在国存在疑问 [3] - 深空远程制造(如月球3D打印)的专利权归属不清 [3] - AI生成合成数据(如卫星数据经算法处理生成的高价值信息产品)的版权归属存在争议 难以界定属于原始数据提供者还是AI模型所有者 [3] - 太空表演的艺术作品版权及邻接权 依据作者国籍还是发射国法律存在模糊性 [3] - 太空旅游发展使得轨道空间站的品牌商标保护面临挑战 [3] - 太空育种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过程漫长(地面筛选需3至5年)且法律保护不稳定 主要依赖商业秘密和合同 [5] 各国的立法尝试与差异 - 美国通过1990年《太空专利法》第105条 采用“拟制领土”原则 将在其管辖或控制的太空物体上的发明视为在美国境内发生 从而延伸专利法适用范围 [5][6] - 英国1988年《版权、设计和专利法》对航天器的适用性存在模糊地带 [6] - 德国通过修改国内专利法 明确将专利管辖权覆盖到欧洲航天局注册或运营的太空设施和部件 [6] 企业的应对策略与行业趋势 - 由于法律不确定性 太空企业大规模转向商业秘密保护 以避免专利公开披露带来的风险 [7] - SpaceX是典型代表 其刻意避免为推进系统申请专利 依赖严格的信息隔离和保密协议 [7] - 太空基金会报告显示 63%的太空企业更倾向于使用商业秘密或加密技术保护核心技术 近半数企业担心合作中的侵权纠纷 [7] - 2023年全球太空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上的投入超过20亿美元 [7] - 企业部署复杂的物理和数字防御措施 包括防篡改传感器、全链路数据加密、自毁式存储器、硬件混淆技术以及供应链水印等 [8] 技术封锁的长期风险 - 过度依赖技术锁定和封闭生态系统可能导致太空领域“巴尔干化” 将外层空间分割成无数互不兼容的“私有孤岛” [9] - 迫使私营公司为覆盖地外区域而在地球各地分别注册权利 将其置于不利地位 [9] - 增加技术交流成本 迫使重复劳动 违背《外层空间条约》关于太空开放领域的初衷 [9] - 技术壁垒可能使竞争机会向拥有全套封闭技术的大厂倾斜 排挤小型运营商和新兴航天国家 阻碍公平准入与全球协作 [9] 构建国际协调机制的建议 - 需要创建结合机构建设与法律协调的合成性工具包 [11] - 建议建立专门的国际太空知识产权组织 其职能类似于WIPO与国际民航组织的混合体 以解决过度依赖“旗国管辖原则”的局限 [11] - ISIPO的管辖应根据太空活动的实际发生情况来监管知识产权 并负责协调如“强制许可”等敏感议题 在保护投资回报与保障技术资源获取间建立平衡 [11] -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推动国际条约的延伸与调整 例如探索利用WIPO《马德里议定书》将商标保护延伸至特定空间区域 [12] - 需关注轨道专利问题 防止公司通过申请涵盖特定轨道资源的专利构成对空间资源的事实性排他 这与《外层空间条约》的非占用原则存在冲突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