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管的公共利益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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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征求意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高管要退回高薪酬
证券时报· 2025-10-07 12:36
文章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包含10条针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旨在规范公司治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填补监管空白 [1][7] 违法薪酬退回 - 新增条款规定 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可请求董事及高管退回因虚假业绩而获得的超出合理标准的薪酬、股权或期权 [1] - 该条款明确违法薪酬返还责任 旨在纠正违规薪酬分配 维护公司与投资者利益 并填补此前无明确返还规则的空白 [1] 市值保证与定增兜底条款 - 规定市值调整条款无效 即约定上市公司未达特定市盈率等市值指标时 由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回购股权或承担金钱补偿的协议无效 [2][3] - 规定定向增发中的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承诺条款无效 但确认整个合同无效及返还股份的请求不予支持 [3] - 市值调整条款被视为将市场风险转移给公司或控股股东 违背风险自担原则 而定增保底条款违反证券法禁止利益输送的监管要求 [4] - 条款无效而非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 旨在打击违规行为同时避免交易全盘无效造成的资源浪费 并防止操纵股价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4] 反收购措施规制 - 新增条款规范反收购措施 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修改章程不当限制股东权利或对高管任职资格作出不合理限制的决议无效 [5][6] - 无效情形包括提高股东持股比例或持股期限要求以限制提案权、表决权 以及不公平地支持或排除特定人员担任董事或高管 [6] - 该条款针对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毒丸计划、金降落伞等措施 旨在明确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底线 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与公司利益 [7]
最高法征求意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高管要退回高薪酬
证券时报网· 2025-10-07 12:18
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管薪酬监管 - 新增违法薪酬退回规定 当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隐瞒重要事实时 公司可请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股权、期权 [1] - 该规定旨在纠正违规薪酬分配 维护公司与投资者利益 符合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透明化要求 填补了此前无明确返还规则的空白 [1] 市值调整与定增保底条款效力 - 明确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订立的市值调整协议无效 此类协议通常约定若上市公司在一定期间内达不到约定的市盈率等市值指标 则由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回购股权或承担金钱补偿义务 [2] - 明确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等违反监管规定向特定投资者作出的定增保底收益或变相保底承诺条款无效 但当事人请求确认整个合同无效并返还股份的请求不予支持 [2] - 市值调整条款被视为将市场风险转移给公司或控股股东 违背风险自担原则 而定增保底条款违反证券法禁止利益输送的监管要求 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 - 市值调整条款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秩序与公司资本稳定 存在操纵股价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其无效认定符合上市公司监管的公共利益属性 [3] 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规范 - 新增反收购措施的规制 规定上市公司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的特定情形下 相关当事人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 [4] - 无效情形包括不当限制股东提案权等权利并加重股东义务 对董事及高管任职资格作出不公平不合理限制 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4] - 该规定旨在规范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 防止控股股东通过修改章程架空股东权利或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与公司利益 [5] - 实践中如毒丸计划等措施频繁出现 部分措施实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本条规定明确了反收购措施的合法性底线 [5] 司法解释的背景与影响 - 本次征求意见稿共90条 其中包含10条针对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旨在准确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并统一裁判尺度 [1][5] - 上市公司特别规制衔接证券法 旨在防范合规套利 弥补了原公司法及旧解释未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交易等特殊行为制定规则的空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