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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无罪辩解是真是假?
新浪财经· 2026-01-11 07:42
案件核心事实与经过 - 某企业负责人谢某因其经营的企业资金周转紧张,于2024年3月经其舅舅黄某介绍,联系韩某办理企业贷款,并向韩某提供了公司银行账户及密码[2] - 该企业账户被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资金,金额达130万元,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谢某立案侦查,并于2025年2月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 - 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最终认定谢某“被欺诈出借账户”的事实清晰,行为不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于2025年5月依法对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4] 企业融资背景与需求 - 谢某经营的企业因资金周转紧张急需融资,提供了公司银行账户及密码系出于办理贷款的正常经营需求[2] - 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企业,查阅近三年财务报表、纳税记录及业务合同,确认该企业当时确有真实的资金缺口[3] 案件关键争议点与侦查方向 - 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谢某是“明知犯罪仍提供帮助”,还是“为办贷款被欺诈出借账户”[3] - 检察院围绕谢某是否有“贷款需求”、“获利目的”、“犯罪故意”三个维度启动自行补充侦查,开展实质性取证[3] - 补充询问证人黄某证实,其是为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通过朋友联系到自称“某正规金融公司”对接人韩某[3] 证明无主观犯罪故意的关键证据 - 谢某在发现公司账户资金非经营性流转后,仅3小时就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详细陈述贷款对接过程及账户使用细节,其积极配合的态度侧面印证无获利目的[4] - 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贷款服务协议》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显示,韩某始终以“办理低息企业贷款”为幌子,使用伪造的金融许可证骗取信任,未提及“资金转移”相关内容[4] - 证据显示谢某仅负责按要求签订贷款合同、邮寄公司U盾,未参与与韩某的核心沟通,补强了其“被动提供账户”的辩解[4] - 谢某此前已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辩解,并提交了企业资金需求证明、贷款沟通记录等材料[2] - 谢某在讯问中提及账户异常后曾主动报案,这是印证其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的核心依据[2] 案件处理结果与后续影响 - 检察院综合评估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形成认定谢某具有帮信罪“主观明知”的完整、排他性证据链条,其无罪辩解有多份证据印证[4] - 案件办结后,检察院考虑到企业因涉案面临经营困境,主动提供了账户风险防范、规范经营等法律咨询,以助力企业尽快摆脱案涉影响[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