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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要求裕承科金两名前任董事向公司支付5750万港元赔偿
智通财经· 2026-02-10 16:57
案件概述与裁决结果 - 香港证监会成功在法庭取得命令 要求裕承科金有限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廖骏伦及前董事总经理许广熙向公司支付5750万港元的赔偿[1] - 法庭同时禁止廖骏伦及许广熙分别担任任何法团董事或参与管理八年及六年[1] - 公司另外七名前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被取消董事资格 期限为一年至两年不等[1] - 所有涉案前董事被饬令向香港证监会支付讼费[1] 案件背景与法律依据 - 香港证监会于2016年10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法律程序[2] - 法律程序针对涉案前董事在2011年收购及随后出售廖氏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一事上违反董事责任的行为[2] - 该行为导致裕承科金蒙受重大财务损失[2] 法庭裁定与责任认定 - 法庭裁定九名前董事以欺压方式经营或处理公司业务及事务 涉及亏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 或构成不公平损害[2] - 法庭认为 无论是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 在管理公司业务上均负有同等法律责任 包括有责任审视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建议[2] - 取消资格令的期限反映了各人参与程度及失当行为的严重性 其中廖骏伦的失当行为最为严重 许广熙在交易中担当主要角色[1][3] 监管机构立场与市场影响 - 香港证监会欢迎此项裁决 认为裁决传达了清晰信息:所有董事若疏忽履行受信责任或未能保障公司利益 都必须负上全责[3] - 香港证监会表明将坚定不移地维护最高水平的企业管治及个人问责标准[3] - 监管机构表示将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以捍卫投资者、保障公司资产及维护市场的廉洁稳健[3]
香港证监会要求裕承科金(00279)两名前任董事向公司支付5750万港元赔偿
智通财经网· 2026-02-10 16:52
案件概述与裁决结果 - 香港证监会成功在原讼法庭取得命令 要求裕承科金有限公司(00279)两名前董事廖骏伦及许广熙向公司支付**5750万港元**的赔偿 原因是他们在收购及出售廖氏集团有限公司股权一事上导致公司蒙受财务损失[1] - 法庭同时颁布取消资格令 廖骏伦及许广熙未经许可不得担任裕承科金或任何其他法团的董事或参与管理 禁令期分别为**八年**和**六年** 法庭裁定廖的失当行为最为严重 许在上述交易中担当主要角色[1] - 裕承科金另外七名前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被法庭取消董事资格 禁令期为**一年至两年**不等 他们与廖及许亦被饬令向香港证监会支付讼费[1] 案件背景与法律程序 - 香港证监会于**2016年10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展开法律程序 指相关董事在**2011年**收购及随后数月内出售廖氏集团股权一事上违反董事责任 导致裕承科金蒙受重大损失[2] - 法庭裁定 包括两名前董事及七名前董事在内的九人 对裕承科金的业务及事务曾以欺压方式经营或处理 涉及亏空、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 或构成不公平损害 须承担责任[2] - 法庭认为 不论执行董事或非执行董事 在管理公司业务上均负有同等法律责任 包括有责任审视可能直接影响股东利益的建议[2] 监管立场与市场意义 - 法庭认为 取消资格令的期限恰当地反映了各人各自的参与程度及其失当行为的严重性[3] -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戴霖表示 裁决传达清晰信息 即不论董事类型 若疏忽履行其受信责任或未能保障公司利益 都必须负上全责[3] - 香港证监会强调其坚定不移地维护最高水平的企业管治及个人问责标准 并将采取果断行动以捍卫投资者、保障公司资产及维护市场廉洁稳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