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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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纪释法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08:0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违规受礼行为的规定 强调作风问题的顽固性与反复性 指出违规受礼行为常以人情往来为伪装 具有节点特征 必须抓早抓小 警惕由风及腐 防止演变为权钱交易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 《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2][3] 立纪沿革 - 相关规定自2003年《条例》起不断修订完善 2015年修订时新增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处理规定 2018年修订时在财物列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 2023年修订时将“消费卡”修改为“消费卡(券)” [4] 违纪构成:违规性 - “财物”范围广泛 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5] - 收受行为包括直接和变相间接收受 如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且收受方不限于本人 包括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 [6] - 认定标准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具有预防性 只要存在可能性即应禁止 而不需等到实际影响发生 [7] -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正常礼节性往来 对于党员、干部有更严格要求 [8] - 处分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情节较轻即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轻重需综合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情况、影响后果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判断 [8] 违纪构成:有责性 - 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仍收受 故意与否需通过客观行为判断 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故意 [10] - 对于党员干部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受礼 需区分不同情形 若党员干部知情则可能构成违规受礼或受贿 若不知情但存在失管失教导致多次违规受礼造成不良影响 则可能违反生活纪律 [11]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 - 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及权钱交易的本质 若无具体谋利事项 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 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且收受财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12] -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形 一是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即使未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犯罪 二是长期收受超出正常往来财物以建立感情基础 日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 受请托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12]
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处理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11-05 08:56
核心观点 - 文章核心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纪律规定及其具体构成 [1][2][5] 条例规定内容 - 条例明确列出六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包括超标准筹资筹劳、违规扣留收缴款物、克扣拖欠群众钱款、违规收费、刁难吃拿卡要及其他侵害行为 [2][3][4] - 针对上述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种类 [2] - 特别规定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将受到从重或加重处分 [5] 违纪行为具体界定 -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或摊派费用被明确定义为违纪行为,需遵循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等原则 [9] - 违反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强调相关执法权应依法行使,基层组织不得自设权力 [10] - 克扣群众财物或拖欠群众钱款的行为,如克扣惠农专项资金、社会救助金等,均被视为侵害群众利益 [11] -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费及在办理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均被列为违纪情形 [12] 条例修订沿革 - 该条例条款历经2003年、2015年、2018年及2023年多次修订,内容不断细化 [6] - 2023年修订将“扶贫领域”修改为“乡村振兴领域”,以适应国家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新阶段 [6] 违纪构成要件 - 违纪主体包括党员和党组织,其行为主观方面须为故意 [7][15] - 责任主体区分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责任 [13] - 情节轻重的界定需综合考虑行为动机、次数、主观态度、数额、影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