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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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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帮企业催收欠款后部分截留如何定性
政商关系与营商环境 - 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 少数公职人员在与经营主体交往中存在亲而不纯、贪图私利的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1] - 公职人员应依法依规为经营主体解难题、办实事,而非干预市场活动或谋取私利 [1][4] 案例背景 - 钱某作为A市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负责辖区内企业、商户及医院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 杨某的科技公司与B县多家企业、商户及医院签订协议,提供水质检测和放射医疗检测服务 [2] - 钱某帮助杨某催收检测费5.5万元,截留2.5万元作为"辛苦费" [2]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克扣群众财物 [3] - 第三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追究党纪责任 [3][6] 行为本质分析 - 钱某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因其本质是为谋取私利而非履职不当 [4][5] - 钱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因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且杨某默认其行为 [5] - 钱某的行为符合受贿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权钱交易动机,客观上损害职务廉洁性 [6] 受贿行为认定 - 钱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截留检测费2.5万元作为"辛苦费" [6] - 杨某为巩固业务关系默认钱某截留行为,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6] - 钱某的行为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6]
三堂会审丨准确区分认定分红款与受贿款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李彬 特邀嘉宾 刘重稷 四川省南充市纪委监委第十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杨 梅 四川省南充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林 燕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立案审查调查】2023年6月27日,B市纪委监委决定对王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 同年7月3日,经批准,对王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28日,经批准,对王某某延长留置时间三个 月。 【党纪政务处分】2023年12月13日,经B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B市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某某开除 党籍处分,并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罗泽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投资30万元与兰某经营某砖厂,获取分红400万元及债权30万元,后又出 资290万元以兰某名义入股某公司陇南项目获取分红1293.4万元,相关行为如何定性?王某某在明知某 公司已不再吸收股本金的情况下,坚持以30万元债权追加"投资"到兰某处,并因此获取"分红"133.8万 元,该行为应如何定性?程某在兰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的情况下,提出追加30万元债权"投资",并事后告 知王某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索贿?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