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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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讲堂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08:54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聚焦于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财物的纪律规定 核心在于界定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区分其与受贿行为的界限 并强调对隐形变异“四风”问题的警惕和治理[1] 纪律条例沿革与修订 - 2003年《条例》规定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将受处分[2] - 2015年修订时 将行为表述修改为“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并新增对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财物的处理规定[2] - 2018年修订时 在收受财物类型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2] - 2023年最新修订调整为第九十七条 将“消费卡”修改为“消费卡(券)”[2] 违规受礼行为的构成要件 - **行为要件:须有收受财物的行为** “财物”范围广泛 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 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3] - **行为方式**:收受包括直接和变相(间接)形式 例如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收受方不限于本人 也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和特定关系人[3] - **违规性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4] -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指与职权相关联 可能影响公正履职 具有预防性 只要存在可能性即禁止 送礼方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下属、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等[4] - 对于退休党员干部 因不再具有公职身份 不适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条款 其违规收礼可参照指导性案例 适用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处理[5] -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收受同事、朋友等所送财物 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正常礼节往来 即使与公务无关也违反廉洁纪律[5] - **责任要件:主观须为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礼尚往来仍收受 判断故意需依据客观行为 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故意[7] - **情节与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党纪处分 情节考量因素包括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情况、造成影响及认错态度等[6] 特定情形与行为区分 - **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礼的处理**:需区分党员干部是否知情及是否谋利[8] - 党员干部知情近亲属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 未谋利则构成违规受礼 若谋利且知情未退还 则可能具有受贿故意[8] - 党员干部不知情 但长期失管失教导致家人多次违规受礼造成不良影响 则可能违反生活纪律[8] - 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其近亲属收受对方财物 即使党员干部不知情 也可能按违反廉洁纪律处理[8] -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存在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钱交易本质[9] - 无具体谋利事项 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9] - 存在谋利且收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未达标则构成受贿违法行为[9] -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形: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即使未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犯罪;长期收受财物以建立感情基础 后续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 受请托前收受的超额财物(一万元以上)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9]
明纪释法丨严肃纠治违规受礼行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6-02-11 08:06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系统解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违规受礼行为的规定 强调作风问题的顽固性与反复性 指出违规受礼行为常以人情往来为伪装 具有节点特征 必须抓早抓小 警惕由风及腐 防止演变为权钱交易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 - 《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或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2][3] 立纪沿革 - 相关规定自2003年《条例》起不断修订完善 2015年修订时新增对“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处理规定 2018年修订时在财物列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 2023年修订时将“消费卡”修改为“消费卡(券)” [4] 违纪构成:违规性 - “财物”范围广泛 包括礼品、礼金、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以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 [5] - 收受行为包括直接和变相间接收受 如以明显偏离市场的价格进行交易 且收受方不限于本人 包括其亲属和特定关系人 [6] - 认定标准包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具有预防性 只要存在可能性即应禁止 而不需等到实际影响发生 [7] - “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及正常礼节性往来 对于党员、干部有更严格要求 [8] - 处分根据情节轻重而定 情节较轻即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轻重需综合受礼时间、次数、金额、当地情况、影响后果及认错态度等因素判断 [8] 违纪构成:有责性 - 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明知对方是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所送财物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仍收受 故意与否需通过客观行为判断 如及时退还或上交则不构成故意 [10] - 对于党员干部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受礼 需区分不同情形 若党员干部知情则可能构成违规受礼或受贿 若不知情但存在失管失教导致多次违规受礼造成不良影响 则可能违反生活纪律 [11] 与受贿行为的区分 - 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的核心在于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及权钱交易的本质 若无具体谋利事项 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 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且收受财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构成受贿犯罪 [12] -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形 一是收受下属或被管理人员价值三万元以上的财物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即使未谋利也可能被视为承诺谋利而涉嫌受贿犯罪 二是长期收受超出正常往来财物以建立感情基础 日后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的 受请托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12]
公职人员帮企业催收欠款后部分截留如何定性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25 08:34
政商关系与营商环境 - 构建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对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 少数公职人员在与经营主体交往中存在亲而不纯、贪图私利的行为,严重破坏营商环境 [1] - 公职人员应依法依规为经营主体解难题、办实事,而非干预市场活动或谋取私利 [1][4] 案例背景 - 钱某作为A市B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负责人,负责辖区内企业、商户及医院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 - 杨某的科技公司与B县多家企业、商户及医院签订协议,提供水质检测和放射医疗检测服务 [2] - 钱某帮助杨某催收检测费5.5万元,截留2.5万元作为"辛苦费" [2] 行为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3] - 第二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克扣群众财物 [3] - 第三种观点认为钱某的行为构成受贿,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追究党纪责任 [3][6] 行为本质分析 - 钱某的行为不宜简单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因其本质是为谋取私利而非履职不当 [4][5] - 钱某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违反群众纪律,因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且杨某默认其行为 [5] - 钱某的行为符合受贿构成要件,主观上存在权钱交易动机,客观上损害职务廉洁性 [6] 受贿行为认定 - 钱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杨某谋取利益,截留检测费2.5万元作为"辛苦费" [6] - 杨某为巩固业务关系默认钱某截留行为,双方形成权钱交易关系 [6] - 钱某的行为虽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但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