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icon
搜索文档
以案明纪释法丨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辨析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虚增交易环节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性质认定取决于其主观动机和资金最终流向 [6] - 若行为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则构成贪污罪 [7] - 若行为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则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12] 案例一分析 - 甲作为国有A公司总经理在明知公司可直接以1000万元采购设备情况下仍指使公司与特定关系人乙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虚增交易环节 [2] - 乙仅出具一份市场调研报告即获得100万元委托费该资金实质为被套取的公共财物 [8] - 甲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特征构成贪污罪而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10] 案例二分析 - 丙作为国有融资平台C公司总经理为感谢丁的违规审批及未来关照在丁介绍其子戊后虚增融资中介环节 [3] - 丙安排C公司支付戊100万元中介服务费实质是变相向丁输送利益 [12] - 丙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2][14] 法律定性关键因素 - 贪污罪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且资金被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占有 [7][11]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适用于将真实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等情形不适用于虚增的非真实交易环节 [9][10] - 若行为人同时具有套取公款和行贿两个犯意且行为独立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