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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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尔赛股价下跌3.77% 前董事长涉嫌单位行贿案待审
金融界· 2025-08-12 03:51
股价表现 - 8月11日收盘价13.26元,较前一交易日下跌0.52元,跌幅3.77% [1] - 当日成交量74833手,成交额0.99亿元,换手率6.08% [1] - 公司总市值19.94亿元 [1] 资金流向 - 8月11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24.32万元,占流通市值的0.2% [1] - 近五日主力资金累计净流出808.03万元,占流通市值的0.5% [1] 公司概况 - 属于装修装饰行业,主营业务为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 [1] - 注册地位于北京 [1] 公司治理 - 前董事长戴宝林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提起公诉,案件处于等待一审开庭审理阶段 [1] - 戴宝林已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管理层职务 [1] - 其持有的23.36%股份表决权已全权委托给其子戴聪棋行使 [1]
豪尔赛与前任董事长被公诉,系涉嫌单位行贿罪
中国基金报· 2025-08-09 11:50
公司诉讼事件 - 豪尔赛及前董事长戴宝林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6] - 戴宝林于2024年12月12日被立案调查并留置,2025年4月22日解除留置,2025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9][10][11] - 公司未主动披露戴宝林被留置、逮捕等信息,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此类事件需及时公告 [12] 管理层变动与股权调整 - 戴宝林于2025年6月初以退休为由辞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转任名誉董事长 [13][15]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新任总经理戴聪棋 [16] - 戴宝林将其持有的23.36%股份表决权等权利独家委托给其子戴聪棋行使,公司实控人变更为戴聪棋及刘清梅 [17][18][20] 财务表现与经营状况 - 公司预计2025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亏损3039.33万元至3851.13万元,同比降幅达495.35%-600.95% [21][22] - 扣非净利润亏损2690.31万元至3502.11万元,同比下降213.57%-247.83% [22] - 亏损主因包括基建地产投资调整导致订单减少、行业竞争加剧、成本上升及客户回款周期延长 [22] 公司背景与市场数据 - 豪尔赛成立于2000年,2019年深交所上市,主营智慧光艺、文旅及城域业务 [21] - 截至2025年8月8日收盘,公司股价报13.78元/股,总市值20.72亿元 [4]
突发!002963,被公诉!
中国基金报· 2025-08-09 11:49
公司法律事件 - 豪尔赛及前董事长戴宝林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4] - 案件目前处于等待一审开庭审理阶段 戴宝林曾于2024年12月12日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 2025年4月22日解除留置 2025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 [5][6][7] - 公司此前未披露戴宝林被留置、逮捕等重大事件 但2025年6月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此类事件需及时公告 [8] 管理层变动 - 戴宝林在2025年6月初以退休为由辞去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 离任后改任名誉董事长 其任职时间跨度从2000年6月至2025年6月 [9][10]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3日聘任戴聪棋为新任总经理 并于6月24日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 [11] - 戴宝林在2025年7月29日将其持有的23.36%股份表决权等权利独家委托给戴聪棋行使 公司实控人变更为戴聪棋及其母刘清梅 [13][14] 财务表现 - 公司预计2025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亏损3039.33万至3851.13万元 同比降幅达495.35%-600.95% 扣非净利润亏损2690.31万至3502.11万元 同比降幅213.57%-247.83% [16] - 业绩亏损主因包括基建地产投资调整导致照明工程需求波动、行业竞争加剧压缩利润空间、客户回款周期延长致减值准备增加 [16] 市场数据 - 截至2025年8月8日收盘 公司股价报13.78元/股 微涨0.88% 总市值20.72亿元 [2] 公司背景 - 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 2019年10月在深交所上市 主营业务为智慧光艺、智慧文旅、智慧城域建设 [16]
豪尔赛: 关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5-08-08 21:08
涉案情况 - 公司及前董事长暨总经理戴宝林因涉嫌单位行贿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 - 戴宝林于2024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新洲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2025年4月22日解除留置,2025年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1] - 案件目前处于已被起诉并等待一审开庭审理阶段,公司将持续关注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管理层变动 - 戴宝林在被留置期间仍正常履职,但目前已不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任职,且非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1] 公司经营状况 -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各项业务稳步推进,生产经营情况一切正常 [2] - 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正常履职,日常管理职责有序执行 [2]
要求管理服务对象向所在单位“捐赠”财物相关问题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7-23 09:21
案件背景 - 公益性事业单位A单位负责人沈某与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通过"捐赠"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张某向A单位"捐赠"100万元以获得工程项目招标照顾 [1] - A单位党组会议通过接受"捐赠"决议,并在后续工程项目招标中给予B公司倾斜照顾,累计中标金额超2000万元 [1] - 100万元资金使用情况:67万元用于投资项目,18万元用于行贿相关职能部门,15万元被沈某个人侵占 [1] 法律定性争议 - 第一种观点认为沈某构成个人受贿罪(100万元)和单位行贿罪(18万元),应数罪并罚 [2] - 第二种观点认为100万元属于单位受贿罪,18万元构成单位行贿罪,15万元个人侵占构成贪污罪,应三罪并罚 [2] -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资金流向和单位集体决策过程更符合单位犯罪特征 [2] 单位受贿罪认定依据 - 张某的100万元"捐赠"实质是行贿款,不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原则,目的是获取不正当利益 [3] - A单位收受行为体现集体意志:沈某提议经党组会议通过,后续实际给予B公司招标照顾 [3] - 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满足:主观故意+单位整体意志+不正当利益交换 [3] 单位行贿罪分析 - 沈某使用18万元行贿相关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目的是为A单位保留违章建筑谋取不正当利益 [4] - 行贿行为发生在单位受贿既遂后,属于另起犯意,应单独评价 [5] 贪污罪认定 - 沈某将15万元转入个人账户,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5] - 法律明确非法所得仍属贪污罪对象,参考司法解释对违禁品犯罪的处理原则 [5] - 行为同时侵害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职务廉洁性 [5] 最终法律适用 - 对沈某应三罪并罚:单位受贿罪(100万元)、单位行贿罪(18万元)、贪污罪(15万元) [6]
以案明纪释法丨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4 09:19
【内容提要】 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让本单位虚增交易环节,使得第三人获利,由于国家工作人 员实施行为的主观动机不同、虚增交易获利的对象不同,行为性质认定也存在不同,笔者结合案例进行 分析。 【基本案情】 案例一:甲,国有A公司总经理;乙,甲的特定关系人。2022年3月,A公司拟采购一套特种设备,经过 前期工作,A公司已经与设备供应商B公司建立联系,双方经过谈判,初步达成以1000万元市场价采购 设备的意向。为了帮乙获取利益,甲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仍以本单位"对特种设备行业不了解、容易高 价采购产品"为由,指使A公司与乙签订委托采购协议,约定由乙帮助A公司开展"市场调研、比价谈 判"等业务,并按照采购额10%的标准收取"委托费"。后A公司以1000万元价格从B公司采购该设备,并 支付乙100万元"委托费"。2024年1月,甲案发,经查,乙只是在B公司的帮助下,向A公司出具了一份 市场调研报告,没有实施其他任何行为,该100万元被乙用于个人开支。 【意见分析】 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某种动机,在明知没有必要的情况下,仍利用职权,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本质属 于套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