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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卧底曝光“AB贷”套路:黑户也能贷
 经济观察网· 2025-09-19 12:07
律师表示,AB贷这种形式的贷款,或涉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社会风险极大,亟需行业整治和严厉 打击。 记者卧底该公司发现,公司业务人员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对外向一些征信资质差的"黑户"客户对外宣 传"不看征信""低息贷款",实际是在引诱对方骗取亲友从银行贷款,再转账给客户,以看似合法方式从 中赚取高额服务费。 经济观察网 据潇湘晨报报道,近日,潇湘晨报记者接到长沙汇莱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前员工爆 料,指称这家公司大规模从事非法"AB贷"业务。"AB贷",即助贷中介针对征信不良、无法从正规渠道 获得贷款的借款人设计的套路。中介会谎称需要增加"担保人"、"见证人"、"贷款接收人",并向B隐瞒 其实际是唯一或主要贷款人的事实,待银行贷款发放至B账户后,中介收取高额"服务费",再将资金转 给A使用。 ...
 明确两个“严禁”!北京金融监管局“重拳”打击非法存贷款中介
 贝壳财经· 2025-08-11 17:21
 非法存贷款中介乱象整治   - 北京金融监管局推出"强责任、全覆盖"组合拳整治非法存贷款中介乱象 [1]   - 明确两个"严禁":严禁机构与非法中介合作、严禁银行员工与中介勾结 [2]   - 通过大数据分析、日常监管等手段全面摸排非法中介线索 [3]   - 联动相关部门深化源头治理,加大网络不良金融信息处置力度 [4]   - 从严从快惩治银行"内鬼"以形成震慑 [5]     非法中介常见套路   - 虚假营销与低息诱惑:冒充银行名义收取高额服务费,实际贷款成本远超预期 [8]   - 违法包装骗贷:协助虚构申贷材料,勾结银行员工骗取贷款 [8]   - 实施"套路贷"犯罪:通过虚高合同、恶意违约等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 [8]   - 黑猫投诉平台涉及"贷款中介"的投诉达7410条 [6]     典型案例分析   - 北京某企业主被中介以"2%服务费+5%利率"诱骗,实际被扣划近百万元服务费 [7]   - 中介通过空壳公司转让、虚构材料等手段获批600余万元贷款,企业主仅获500万元 [7]   - 企业主追回部分费用但仍面临持续债务压力 [7]
 严打金融“黑灰产”,北京重拳整治非法存贷款中介
 第一财经· 2025-08-11 16:44
 非法存贷款中介乱象 - 非法存贷款中介成为金融领域"黑灰产"主要表现之一 通过虚假营销、违法包装骗贷和"套路贷"犯罪等手段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 [3][4] - 典型案例显示 某企业主被中介以"2个点服务费 5%贷款利率"诱骗 最终600万贷款被扣划近百万元服务费 实际到手仅500万元 [3] - 中介常用手段包括转让空壳公司 先行垫资 虚构申贷材料等非法方式获取贷款 部分借款人沦为"职业背债人" [3][4]   监管整治措施 - 北京金融监管局连续三年开展专项打击 2023年推出"强责任 全覆盖 严打击"组合拳 [4] - 具体举措包括压实银行主体责任 严禁与非法中介合作 全面排查线索 强化央地协同共治等 [4] - 重点打击银行员工内外勾结行为 形成强力震慑 2023年加大网络不良金融信息处置力度 [4]   行业影响 - 乱象主要针对资质不足的小微企业和征信白户 推高实际贷款成本 [4] - 部分中介以"与银行合作""内部渠道"名义虚假营销 实际收取高额服务费 [4] - 监管提示金融消费者提高警惕 远离非法中介 避免因小失大 [5]
 严打金融“黑灰产”,北京重拳整治非法存贷款中介
 第一财经· 2025-08-11 16:13
 非法存贷款中介的套路   - 虚假营销与低息诱惑:常以"与银行合作""内部渠道"等名义宣称"额度高、利率低",实则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贷款成本 [2]   - 违法包装骗贷:针对资质不足的小微企业或征信白户,协助虚构申贷材料,甚至勾结银行员工骗取贷款,部分借款人沦为"职业背债人" [2]   - 实施"套路贷"犯罪:诱导签订虚高合同,制造虚假流水,通过违约陷阱、恶意垒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占财物 [2]     典型案例   - 企业主吴某案例:中介通过转让空壳公司、先行垫资、虚构申贷材料等非法手段帮助获批600余万元贷款,但到账当日扣划近百万元"服务费",最终仅获取500万元左右 [1]     监管措施   - 压实银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辖内机构严格规范助贷业务,严禁与非法中介合作,严禁银行员工内外勾结 [2]   - 全面排查线索:通过大数据分析、日常监管及机构报送等方式精准识别疑似非法中介 [2]   - 强化央地协同共治:联动多部门深化源头治理与行刑衔接,加大网络不良金融信息处置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团伙,从严惩治银行"内鬼" [2]     行业现状   - 非法存贷款中介乱象是当前金融领域"黑灰产"的主要表现之一 [1][2]   - 北京市已连续三年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今年推出"强责任、全覆盖、严打击"组合拳 [2]
 炼就“火眼金睛” 识破骗局远离“坑钱术”
 金融时报· 2025-08-08 15:59
 非法金融中介的活动特征 - 非法金融中介以代办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延期还款、债务减免、征信修复、代理理赔等名义进行招摇撞骗 [1] - 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委托其办理业务,巧立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并收集个人信息非法牟利 [1] - 非法金融中介的活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使处于财务困境的消费者陷入更深的困境 [1]   常见的非法金融中介骗局类型 - 贷款中介骗局通过电话、短信和社交平台以低利率、无抵押、快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将资金打入指定账户走账并支付额外费用,随后拖延放款或消失 [2] - 代理退保黑产以代理维权、代理退保为名发布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通过非正规途径办理退保或理赔,阻碍正常维权甚至盗用信息实施诈骗 [2] - 信用修复谎言以征信洗白、逾期清除为噱头,声称能修复不良征信记录,在收取高额费用后无法兑现承诺或跑路 [2] - 恶意逃废债务通过冒充权威专家或律师,以反催收、债务清零、全额免息为噱头诱骗消费者委托代理维权,教唆拒绝与金融机构沟通协商 [3]   非法金融中介的运作套路 - 话术陷阱利用消费者信息差和急需资金的心理,通过虚假宣传和编造专业术语骗取信任 [4] - 合同迷宫通过设置阴阳合同、模糊利息计算方式、用小字条款暗藏高额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套路让消费者签下不利合同 [4] - 黑产链条涉及倒卖消费者的身份证、银行卡、保单信息、联系方式、亲属关系、家庭住址等关键信息,用于电信诈骗、恶意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 [4]   对金融消费者的影响与行业警示 - 非法贷款中介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导致消费者蒙受财产损失、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个人征信记录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5] - 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遵循严格监管要求,不会在贷款发放前收取任何费用,要求提前缴纳手续费或保证金的情况极有可能是诈骗 [7] - 非法金融活动破坏正常金融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7]   行业监管动态与消费者保护措施 - 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于6月1日起在全国组织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活动,并于6月15日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 [1] - 深圳、天津、江西、青海等多地金融监管局近期发布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警惕防范不法中介 [1] - 消费者应通过金融机构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实中介机构或个人的真实身份和资质 [6] - 消费者应注重保护个人隐私信息,避免在非正规平台填写或向中介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验证码等 [6] - 消费者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借款条件、息费水平 [6] - 遇到金融消费纠纷应通过金融机构官方客服、监管部门投诉热线、调解、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反映诉求 [7] - 消费者应警惕过度负债风险,不违规将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 [7]
 “职业背债人”骗局猖獗,监管紧急提醒→
 第一财经· 2025-07-23 21:04
 "职业背债人"骗局的核心观点   - "职业背债人"骗局通过高额报酬(如"3到6个月净赚500万")吸引征信空白或记录不良的弱势群体,诱导其以个人名义骗取贷款,最终导致受害者背负巨额债务、信用破产并涉刑责 [1][3][9]   - 该骗局已形成组织化产业链,涉及虚高房产评估(如160万房产被抬至290万)、伪造收入证明(如虚构8000元月收入流水)等专业化包装手段,资金通过中介控制账户快速转移 [5][6][8]   - 2024年全国查处此类案件3800余起,涉案金额超50亿元,部分中介还衍生出"背车贷""包装征信"等二次骗局 [8][9]     骗局运作模式    目标筛选   - 主要针对25-55岁征信空白("白户")或逾期记录("花户")人群,要求无固定资产,部分甚至接受无社保记录者,因银行系统缺乏此类人群的有效风险画像 [4][8]   - 通过加密微信群筛选目标,承诺报酬可达贷款金额的10%(如贷款200万给20万报酬) [4][5]     贷款欺诈流程   - 房产骗贷:中介联合评估公司虚高房价(如实际160万抬至290万),签订阴阳合同,伪造工作证明及银行流水,最终银行放款七成(200万),资金由中介瓜分 [5][6]   - 后续骗贷:房贷获批后继续申请装修贷、经营贷直至额度用尽,再以失业为由断供 [8]     监管与法律风险   - 金融监管总局明确提示此类行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参与者可能成为共犯 [9][10]   - 民事层面背债人需全额偿还本息(如200万贷款),逾期将面临催收、罚息及失信惩戒;刑事层面最高可涉洗钱罪,若明知违法仍参与则构成共同犯罪 [9][10]
 央行拟规范经纪业务!这些业务不得参与……
 券商中国· 2025-07-18 19:02
 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核心观点   - 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26条细则,旨在规范银行间市场经纪业务,明确经纪机构不得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1]   - 货币经纪公司已成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枢纽,2024年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本币交易额达433万亿元,占全市场总成交额20% [2]   - 《办法》强化对经纪业务的功能和行为监管,填补制度空白,涵盖机构类型、执业范围、风险隔离、信息披露等全流程规范 [2][3]     经纪机构类型与执业范围   - 经纪机构包括货币经纪公司及其他提供经纪服务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机构开展经纪业务需参照货币经纪公司同等管理 [4]   - 执业范围覆盖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衍生品等交易服务,但明确禁止参与债券一级发行和柜台债券业务 [5]     入市与运营要求   - 经纪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需向央行报告,非专门机构需设立独立经纪业务部门,严格隔离经纪与自营业务 [6]   - 信息披露需实时、完整、准确公开最优经纪报价和成交信息,新增实时报送客户委托报价要求 [6]   - 通讯工具需与个人设备隔离,录音及通讯记录需全程留痕并保存至少5年 [6]     监管与禁止性行为   - 央行及分支机构可对经纪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基础设施机构监测展业情况,自律组织负责自律管理 [7]   - 明确13项禁止性行为,包括禁止自持头寸交易、为不合规客户服务、利用信息优势牟利及协助规避监管等 [6]
 金融机构承销业务竞争应跳出“费率”围城
 证券日报· 2025-07-15 00:16
 债券承销低价竞争事件 - 某单债券发行项目中6家主承销商合计承销服务费仅63448元,平均每家仅万余元,再现"地板价" [1] - 交易商协会对此启动自律调查,明确表示若违反自律规则将予以处理 [1] - 交易商协会6月已发布通知强调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竞标 [1]   低价竞争原因分析 - 机构"以价换量":通过低价做大承销规模获取市场排名优势,形成恶性循环 [2] - 价格主导评标:发行人普遍采用"最低价中标"规则,非价格因素权重不足 [2] - 业务结构单一化:债券市场总存量超188万亿元,成为机构必争的现金流业务 [2]   低价竞争长期危害 - 导致专业服务缩水:尽调流于形式、风险预警缺位,可能增加债券违约风险 [3] - 挤压合规机构生存空间,破坏良性竞争环境 [3] - 削弱承销商价值发现功能,沦为简单通道业务 [3] - 阻碍创新产品研发,影响绿色债券等新兴领域发展 [3]   行业改进方向 - 金融中介价值应体现在定价把握、风险管控和资本配置引导 [4] - 需监管、发行方等多方协同,推动竞争焦点转向价值创造 [4] - 重建以质量与合规为核心的竞争格局,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
 关乎你的钱包!多地金融监管局密集提示
 金融时报· 2025-06-16 07:08
 非法金融中介活动现状   - 近年来非法金融中介以"代办无抵押贷款""征信修复"等名义进行诈骗,通过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并非法收集个人信息 [1]   - 此类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加剧消费者财务困境,6月起全国开展防范非法金融宣传月活动,多地金融监管局发布风险提示 [1]     常见非法金融骗局类型   - 贷款中介骗局:以"低利率""快速放款"诱骗消费者支付手续费,伪造流水后拖延放款或消失 [2]   - 代理退保黑产:虚假宣传"代理维权",阻碍正常维权流程并盗用个人信息 [2]   - 信用修复谎言:宣称可"征信洗白",收取费用后无法兑现承诺 [2]   - 恶意逃废债务:冒充专家教唆消费者拒绝协商,从中牟利 [2]     非法中介主要操作手法   - 话术陷阱:利用信息差编造专业术语诱导消费者 [3]   - 合同迷宫:设置阴阳合同、模糊利息计算及隐藏高额违约金条款 [3]   - 黑产链条:倒卖消费者身份证、银行卡等敏感信息用于电信诈骗 [3]     消费者防范措施   - 需通过金融机构官网等官方渠道核实中介资质,警惕推销电话中的非正规要求 [4]   - 银行等正规机构不会在放贷前收费,提前收取"手续费"极可能是诈骗 [5]   - 遭遇诈骗应保存证据并通过12378等合法投诉途径维权 [5]   - 避免将消费贷用于投资、购房等非消费领域,防止以贷养贷 [5]
 以案明纪释法丨指使单位虚增交易环节让第三人获利行为性质辨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5-06-04 09:19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虚增交易环节套取国有资金的行为性质认定取决于其主观动机和资金最终流向 [6] - 若行为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则构成贪污罪 [7] - 若行为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则可能构成单位行贿罪 [12]   案例一分析 - 甲作为国有A公司总经理在明知公司可直接以1000万元采购设备情况下仍指使公司与特定关系人乙签订委托采购协议虚增交易环节 [2] - 乙仅出具一份市场调研报告即获得100万元委托费该资金实质为被套取的公共财物 [8] - 甲的行为符合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特征构成贪污罪而非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7][10]   案例二分析 - 丙作为国有融资平台C公司总经理为感谢丁的违规审批及未来关照在丁介绍其子戊后虚增融资中介环节 [3] - 丙安排C公司支付戊100万元中介服务费实质是变相向丁输送利益 [12] - 丙的行为体现单位意志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而非贪污罪或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12][14]   法律定性关键因素 - 贪污罪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且资金被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占有 [7][11]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适用于将真实盈利业务交亲友经营等情形不适用于虚增的非真实交易环节 [9][10] - 若行为人同时具有套取公款和行贿两个犯意且行为独立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