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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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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中国能源报· 2026-02-14 18:04
法规概要与生效时间 - 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1][2] - 《城市供水条例》在《供水条例》施行时同时废止 [29]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制定条例旨在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服务水平,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3] - 条例适用于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3] - 供水定义涵盖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3] - 农村规模化供水指通过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 [3] 发展原则与政府职责 - 供水事业发展应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 [3] - 国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供水事业发展,县级以上政府应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供水安全保障承担主体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3] 管理体制与部门分工 - 国务院及省级住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指导全国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4] - 地方各级政府住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4]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确定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或管理供水工作 [4] - 县级以上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 - 国家鼓励支持供水科学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提升供水工作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4] 供水水源规划与建设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根据发展和水资源禀赋,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建设 [6] - 供水水源建设应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 [6] - 单一水源供水的应按国家规定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6] - 鼓励沿海缺水地区、海岛因地制宜推广海水淡化水作为补充水源 [6] - 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地方政府应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及时切换 [6] 水源保护与水质监测 - 有关部门应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 [7] -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水文水资源监测 [7]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 [7] -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采取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7]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 地方政府应统筹规划供水工程建设,保障其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并对影响水质、妨害安全、老化失修的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9] -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将城市供水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9] - 供水工程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需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9] - 供水工程竣工后需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9] - 供水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标准要求,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 [9] 供水设施权责与改造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对水压要求超过管网服务压力的,由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调压调蓄设施 [10] - 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供水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政府应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10] - 新建及改造后的居民住宅共有供水设施,依法交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其他共有供水设施应逐步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 [17] - 居民住宅以外的建筑物配套供水设施委托供水单位运行维护的,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不得计入供水成本 [17] 供水单位准入与运营要求 - 供水单位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具备与供水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合格从业人员、相应管理及水质检测能力、完善的管理制度 [12] - 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其使用的涉水产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并取得卫生许可 [12] - 供水主管部门应与供水单位签订运营服务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标准、规范、要求及服务质量评价、退出机制等事项 [12] - 供水单位应遵守服务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 [12] 供水服务信息公开与报装 - 供水单位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12] - 供水单位应通过营业网点、在线办理等多种渠道,为用户申请供水报装接入提供便利 [12] - 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报装接入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申请,供水单位应及时办理 [13] 水质水压保障与供水连续性 - 供水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3] - 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 [13] - 供水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管网压力符合国家标准 [13] - 供水单位应保持不间断供水,因施工维修等确需临时停水的,应提前24小时公告或书面通知用户,并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 [13] - 影响较大的停水需报经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13] 用户义务与水价机制 - 用户应安全用水、节约用水,自行配备的用水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盗用或未经同意转供水 [14] - 用户应按计量数据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农村用户按规定或约定缴纳 [14] - 制定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统筹考虑节约用水、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14]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14] - 因水价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单位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城市人民政府应予以适当补偿 [14] - 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生产经营成本 [14] 服务质量投诉与处理 - 供水单位应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反映问题并向用户反馈结果 [15] -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答复 [15] - 用户也可就供水服务质量等问题直接向供水主管部门投诉 [15] 供水设施运行维护与保护 - 供水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定期巡查检修,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 [16] - 供水单位应采取管网更新改造、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管网漏损 [16]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根据需要划定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禁止在该范围内实施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堆放危险品等活动 [18]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迁移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进行的,建设单位应与供水单位协商并承担费用 [18] 施工协同与安全防护 -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查明工程范围内地下供水设施情况,供水单位和档案机构应及时提供资料 [19] - 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事先与供水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由施工单位实施 [19] - 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生产用水设施与供水单位的供水设施直接连接 [19] - 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供水单位设施连接,特殊情况需连接的应经供水单位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 [19] - 未经供水单位同意,不得在供水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 [19] 网络安全与监督检查 - 供水设施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护措施,重要网络设施和信息系统依法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点保护 [19] - 供水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供水经营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0] - 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能够实行联合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不进行现场检查 [20] 应急管理与处置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依法制定本地区供水应急预案,统筹应急物资储备与调度,定期组织演练 [21] - 供水单位应根据地方预案制定本单位具体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定期演练,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 [22] - 影响供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发生后,地方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供水、污染处置、水源切换等工作,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22] - 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采取抢修设施、增加预处理设施、升级工艺等措施保障正常供水,无法正常供水的可采取减量、降压等措施并及时告知用户 [22][23] 法律责任与罚则 -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未对设施设备进行监测维护或未保障调水水质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5] - 供水单位未公开报装流程、服务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5] - 供水单位不具备条件从事经营服务、未及时抢修设施等情形,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5][30] - 供水单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或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6] -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或未商定保护措施的,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 - 有擅自改装拆除供水设施、擅自连接设施、在设施上直接装泵抽水等影响供水安全行为的,可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严重影响安全的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26] 附则与其他规定 - 城市企事业单位以其自建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本单位以外的城市用户提供生活和公共服务用水的,纳入城市供水管理 [28] - 地方政府应采取措施推动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 [29] - 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9]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
新浪财经· 2026-02-14 17:15
供水行业政策法规 - 国务院发布《供水条例》,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1] - 《条例》共8章50条,核心目标是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服务水平 [1] 行业发展总体要求 - 明确行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 [1] - 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1] 水源保障与建设 - 促进形成多水源保障的安全格局,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 [1] - 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1] 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 - 规定地方政府应对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1] - 明确了供水隐蔽工程质量保障、调压调蓄设施配套建设和改造的组织实施责任主体 [1] - 要求供水单位对各类设施进行运行维护,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巡查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2] - 明确调压调蓄设施的运行维护需符合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 [2] 供水经营与服务规范 - 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和对供水服务的总体要求 [1] - 强化供水服务信息公开,严格水质检测要求,强化社会监督 [1] 应急管理与法律责任 - 健全供水应急管理与处置制度,要求地方政府和供水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 - 对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作出规定 [2] - 完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应予处罚的违法情形,并加大处罚力度 [3]
组建抢修队伍 储备物资全力保障春节期间供水安全稳定
新浪财经· 2026-02-12 12:07
核心观点 - 为确保春节期间供水安全稳定,当地水务部门已全面部署应急保障体系,包括组建全天候应急队伍、储备充足物资并建立专家支援机制,以应对返乡高峰与低温雨雪天气叠加带来的挑战 [1][2] 应急保障与物资储备 - 已组建74支应急抢修队伍,实行全天候值守 [1] - 统筹调配了67台镇村两级应急送水车辆 [1] - 储备了包括水表19050只、保温套12530套、防冻管材53200米、抢修配件5580组在内的各类应急物资,确保随时可用 [1] 隐患排查与水质安全 - 针对低温雨雪及用水高峰,组织全市范围农村供水拉网式排查,目前已排查整改隐患453处,覆盖88个乡镇 [2] - 推进管网排污,从源头杜绝水质隐患,保障供水运行稳定与水质安全达标 [2] 服务体系与响应机制 - 构建“线上+线下”宣传服务体系,通过张贴供水明白卡、设立公示牌、运营线上服务群、发放缴费卡等方式畅通信息渠道 [2] - 设立县级服务电话与农村供水监督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2] - 建立供水应急专家支援机制,为应对突发供水事件提供技术指导与抢修支援 [2] - 严格落实投诉快速响应机制,实现接诉即办、核查快处、回访跟进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2]
珠海关键供水枢纽平岗泵站二期通水 大幅提升咸潮期城市“抢淡压咸”能力
南方日报网络版· 2026-01-13 17:06
项目概况与核心能力提升 - 珠海关键供水枢纽平岗泵站二期扩建工程于1月12日通水运行,其取水能力提升至每日360万吨,大幅增强了咸潮期“抢淡压咸”的能力 [1] - 取水效率显著提升,从“抽一天用一天”变为“抽一天用三天”,能在有限的抢淡时间内为后方水库储备更多水源,显著增强城市抵御咸潮的能力 [1] - 泵站水质处理能力同步提升,率先引入前端应急预处理系统,配备粉末活性炭与次氯酸钠投加装置,将水质保障关口前移至取水源头 [1] 供水网络结构与战略保障 - 平岗泵站二期投用后,与竹洲头泵站共同构成珠海取水“双核心”,并与现有水利设施协同,形成“多点联动、互为备份”的供水网络,为珠澳两地提供更稳定可靠的原水保障 [1] - 珠海自1960年起承担对澳门供水职责,目前对澳年原水供应量约1亿立方米,占澳门实际用水量的98%左右 [2] - 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珠海累计对澳供水21亿立方米,是回归前供水总量的3倍 [2] 未来合作与发展方向 - 后续公司将锚定“协同、建设、运维”三个维度持续做好珠澳供水安全保障,推进珠澳水务全方位深层次合作,以携手守护区域水资源安全并提升战略保障能力 [2]
顺义首座地表水厂今年启动施工
新浪财经· 2026-01-09 01:59
项目概况与建设计划 - 顺义区第一座地表水厂项目建议书获批 计划于2026年启动施工 2029年底前完工[1] - 项目将新建一座设计供水规模达15万立方米/日的标准化供水厂 并同步建设约9.3公里、管径1.4米的输水管线[1] - 水厂坐落于顺义西部牛栏山镇北孙各庄村北部 自京密引水渠取水 为顺义西部地区提供供水服务保障[1] 技术工艺与设计理念 - 项目秉持“水质安全优先 多级安全屏障 系统优化集成”理念 确保供水工程安全可靠[1] - 水处理工艺严格对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最高要求 采用预臭氧混凝池+机械搅拌澄清池+炭砂滤池+超滤系统的先进处理工艺[2] - 在常规工艺基础上 增设膜处理车间及预氯化+臭氧预氧化技术 同步预留紫外消毒设备 通过多重工艺确保出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2] - 优化厂网建设时序 推动水厂主体工程与配水管网、应急水源及外电工程实现“三同步” 即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2] 战略意义与效益影响 - 项目建成后将与顺义区西部地下水厂实现互联互通 形成“地表+地下”双水源供水格局 大幅增强供水韧性[1] - 能有效满足顺义新城、首都机场临空经济区、新国展二三期等重点区域的用水需求 区域供水安全保障系数将由1提升至1.3[3] - 推动区域主要供水水源逐步置换为地表水 有效优化水资源配置 并扩大公共供水覆盖范围 让城市优质水源延伸至乡村[3] - 项目作为顺义区供水布局关键节点工程 对完善区域供水体系、保障民生福祉、推动产业升级产生深远影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