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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业务现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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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IPO现场督导案例!
梧桐树下V· 2025-02-06 19:55
现场督导案例核心发现 - 某IPO企业报告期内因废料销售出库称重环节缺乏有效监督,导致废料收入少计超过1600万元[1] - 公司报告期内部分年度废料重量占原材料投入量比例高达54%和48%,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 - 公司与未披露的废料回收商G、H签订协议并约定现金收款,存在未披露的现金交易[3] - 公司未有效执行废料与降等品的划分标准,生产管理系统数据显示划分混乱[5] - 整改后新引入的废料回收商与原有回收商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往来,且公司仅收回960万元补偿款[7] - 现场督导穿行测试发现,公司在整改后仍未严格执行新制定的废料出入库内控制度[7] 保荐机构执业问题 - 保荐机构未充分关注公司废料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迹象[2][7] - 保荐机构未充分核查公司与G、H两家回收商通过现金交易少计废料收入的情况[3] - 保荐机构未充分核查公司对废料与降等品的划分标准是否清晰及内控是否有效执行[6] - 保荐机构未充分核查新旧废料回收商之间是否存在隐蔽关联关系[7] - 保荐机构未充分核查公司废料管理内控缺陷整改运行的有效性[7] 监管案例通报要点 - 案例1公司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通过倒推方式调整多项科目余额,缺乏合理依据[8] - 案例1公司未如实完整披露个人卡账户信息及通过票据中介购买大额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等不规范情形[8] - 案例2科创板公司研发投入中田间实验物料占比高,但未明确研发与销售两类实验的区别[11] - 案例2公司未制定具体的田间试验过程管理流程,导致过程和结果无法验证[11] - 案例3公司未在招股书中披露股权代持事项,未能充分证明代持行为已在申报前彻底解除[13] 研发人员认定与核查要求 - 非全时研发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15] - 研发人员认定应依据实际工作性质和工时占比,而非工作关系所属部门或期末状态[16] - 实习生或一年内离职再入职人员,实习期及前次在职时间不应纳入研发工时计算[16] - 保荐机构需核查非全时研发人员是否真正从事研发活动并具备胜任能力[17] - 保荐机构需对工时记录、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等研发过程支持性单据进行核查验证[17] 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核查重点 - 需关注产学研合作研发成果是否涉及公司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权属是否清晰[17] - 需评估公司对产学研合作的依赖程度,并结合其具体工作和作用判断自主研发能力[17] - 需核查产学研合作的合规性,包括技术成果投入企业时是否履行相应程序[17] - 需关注企业向科研机构支付的研发或咨询费用是否公允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17] 再融资项目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 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内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纪律处分,影响适用再融资简易程序[18] - 保荐机构需牵头核查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被立案调查或收到处罚事先告知等可能导致负面情形的事项[19] - 需特别关注相关主体因同类业务受到处罚的情形,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视为同类业务[20] 股份支付授予日认定标准 - 入股价格是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因素,也是股份支付授予日公允价值确认的重要依据[22] - 若入股价格具体金额未明确且未来可由公司单方面确定,不能认定双方已就协议条款达成一致[22] - 股份支付授予日应认定为公司与员工就入股价格具体金额达成一致时的日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