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储能价格形成机制
icon
搜索文档
南网储能:完善储能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中国能源报· 2026-01-31 17:30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储能行业价格机制日趋完善,将加快推进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2] 一、按照“存量保稳、增量促活”原则,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 现行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机制存在难以引导电站管控投资节约全社会用电成本、机制执行灵活性不强、市场价格信号作用不足等问题,推进其市场化改革符合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深化的要求 [3] - **存量保稳**:针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的电站,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按原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容量电价,并明确经营期满后的核价原则,旨在避免政策调整引发存量项目经营大幅波动,保障其作为电力系统“稳定器”与“调节器”的功能 [4] - **增量促活**:针对633号文件发布后开工的电站,设计了“统一容量电价+市场收益分享”的价格机制 [5] - **统一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单位造价较低的项目预期可获得更多收益,有利于引导行业优选站址、加强投资管控、优化资源配置 [6] - **市场收益分享**:优化市场收益分享机制,增大市场收益在电站收入结构中的占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分享比例,引导电站收益结构从高比例容量电费转向多元化收益,激励其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实现价值回收 [6] - 该政策有助于推动抽水蓄能行业实现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的平稳转型,实现存量项目稳效能、增量项目提效率的双重目标 [6] 二、国家层面首次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价+能量收益+辅助服务”三位一体促新型储能发展 - 《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并创新实施“火储同补”模式,赋予其与煤电同等的容量主体地位,对稳定高比例新能源渗透下的电力系统、保障投资回报和推动储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7] - 容量电价机制: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纳入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其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并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 [7] - 新政策构建了“容量电价+能量收益+辅助服务”的复合收入结构,既能获得稳定容量收入,又能获得电能量市场价差收益和辅助服务收益,将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快速发展 [8] - 统一容量电价标准意味着不同储能技术路线将在统一规则下同台竞争,技术路线选择将从单纯的造价成本竞争转向多元的功能价值综合竞争 [8] - 飞轮、锂电池等中短时储能因持续时长有限,在容量电价补偿上不占优势,可能更适合高频次调峰调频服务 [8] - 液流电池、压缩空气等长时储能在容量价值方面更具优势,更适合日间削峰填谷 [8] 三、承受力评估和严格考核相结合,为储能电价机制改革行稳致远提供双重保障 - 政策从统筹平衡用户电价承受能力与加强容量电费考核监管两大维度,为改革筑牢实施根基 [9] - **用户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建立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新型储能规划、抽水蓄能核准的重要依据,促进各省区科学合理规划发展相关项目 [9][10] - **容量电费考核监管**:加强容量电费考核,引导机组提升生产运行水平,增强顶峰出力能力,确保电费收益精准流向真正发挥调节功能、实现价值输出的优质项目 [10] 结语 - 此次政策系统性完善,构建起“实施分类定价、强化市场导向、平衡承受能力、严格考核监管”的政策框架 [11] - 政策既立足抽蓄行业发展阶段性特征,兼顾存量稳定与增量市场化转型,又填补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的空白 [11] - 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社会资本向高效储能领域集聚,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与安全保供水平,并以用户电价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底线,平衡产业发展与用能成本的关系 [11] - 长远来看,政策将加速推动储能行业与电力市场深度融合,为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实的价格政策支撑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