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常设机构三角情形
搜索文档
企业在中国被扣缴的源泉所得税不适用境外税收抵免规则
搜狐财经· 2025-10-03 19:22
文章核心观点 - 文章以韩国大法院对中国A银行韩国分行一案的判决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韩国境外税收抵免制度的适用问题,核心观点在于当常设机构的收入来源国与其总公司的居民国为同一国家时,韩国法院判定该情形下产生的预提所得税不得在韩国进行税收抵免,这一判决对中国企业在韩国的税务筹划具有重要影响 [4][5][18] 韩国境外税收抵免制度 - 韩国实行境外税收抵免制度,允许韩国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在韩常设机构用其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冲抵在韩应缴税款 [3][4] - 韩国《法人税法》规定,在韩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申报法人税时,适用与居民企业相同的规定,包括境外所得税收抵免规则 [7][13]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 案件涉及中国A银行韩国分行在2011至2015年间,因其中国居民向该分行支付利息时代扣代缴了10%的税款,A分行据此在韩国申报时申请了税收抵免 [5] - 韩国税务局认为该预提所得税不得抵免,要求A分行补缴税款共计358.7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95亿元) [5] -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是:当常设机构的收入来源国与总公司居民国同为中国的特殊情况下,中国征收的预提税是否可在韩国进行税收抵免 [5] 各方主张与法院判决 - A银行主张:中国作为居民国有权对常设机构营业利润征税,且根据《中韩税收协定》和韩国《法人税法》,其在韩常设机构应享有与韩居民企业同等的税收抵免待遇 [6][7] - 当地税务局主张:案涉所得为A分行在韩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非境外所得,且中国征收预提税违反《中韩税收协定》,不属于可抵免情形 [8][9] - 法院判决:案件历经三级审理,韩国大法院最终终审判决支持税务局观点,认定韩国作为常设机构所在地国享有优先征税权,中国征收的预提税不得在韩抵免 [5][12][13] 案件分析与行业影响 - 本案被视为“典型”常设机构三角情形的演变案例,其特殊性在于收入来源国与居民国为同一国家,增加了税收协定适用的复杂性 [14][15] - 文章作者分析认为,韩国大法院的判决理由不具说服力,案涉利息支付地在中国,在韩国法律项下应属境外源泉所得,所缴税款应属抵免范围 [16][17] - 尽管韩国非判例法国家,但大法院判例对下级法院有实际约束力,该判决意味着中国企业在韩常设机构来源于中国的营业利润,在韩国需优先考虑韩国征税权,必须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