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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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 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7月)
证券之星· 2025-07-14 20:12
内部问责制度总则 - 为完善法人治理和内部约束机制,公司制定本制度以促进管理层恪尽职守,提升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 [1] - 问责制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过失或不作为导致公司受损的行为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1] 职责划分与问责机构 - 问责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总经理任副主任委员,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担任委员 [2] -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可向问责委员会举报失职行为,审计监察部门负责离任审计并上报处理方案 [4] 问责范围 - 具体情形包括不履行董事职责、未完成董事会决议任务、泄露机密、管理不作为、重大决策失误等 [5] - 经济活动中徇私舞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监管违规行为均属问责范围 [6] 问责形式与执行原则 - 处罚种类涵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8] - 故意造成损失需全额赔偿,过失则按比例担责 [12][13] - 可从轻处理的情形包括主动纠错、非主观因素或外部干预导致问题 [9] 问责程序 -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独立董事联名提出,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发起 [7] - 调查需董事会秘书协同执行,最终处理决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7] - 被问责人享有申辩权,可向问责委员会申请复核 [20][21] 适用范围与附则 - 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问责参照本制度由总经理负责 [1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冲突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10][22]
新国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5月)
证券之星· 2025-05-27 21:13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 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勤 勉尽责,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 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自觉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 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其所管辖 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