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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气象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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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与港澳共建气象探测设施,广东立法推动区域气象协同发展
南方都市报· 2025-10-13 19:51
法规框架与实施时间 -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于2024年10月11日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1] 合作领域与体系建设 - 聚焦气象设施建设、预报预警、科技创新,构建协同高效的区域气象服务体系 [1] - 鼓励省市政府与港澳共建气象探测设施,建立和完善气象观测站网,参与建设地球系统立体综合观测系统 [1] - 要求开展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重大天气过程的联合会商,提高天气预报预警水平 [2] - 支持与港澳气象部门共享预报预警信息,在口岸、跨境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播报气象信息 [2] 基础设施与数据共享现状 - 目前已共建地面自动气象站6个、闪电定位观测站13个,基本建成粤港澳大湾区X波段相控阵雷达网 [2] - 存在站点选址难、观测设备型号不统一导致的故障维修难、协同观测难等困难 [2] - 粤港、粤澳气象数据共享日数据量分别达22GB、16GB,但仍存在精细化网格产品及时传输共享问题 [2] - 条例明确要求支持共建气象探测设施,推进与港澳气象部门网间互联宽带扩容 [2] 科技创新与新兴服务 - 支持气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加大对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科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3] - 组织开展低空飞行、海上生产作业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探索为跨区域低空飞行和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气象服务 [3] 重点区域发展布局 - 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气象工作机制,探索建设气象预报预警中心 [4] - 支持南沙建设气象导航中心,加强海洋气象观测能力建设,提升远洋气象导航服务能力 [4] - 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推进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预测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