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
搜索文档
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陕西日报· 2026-02-13 08:35
法规概述 - 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1月18日通过《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2] - 该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2][21]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制定本条例旨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维护医疗秩序 保障医疗安全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4] - 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因诊断、治疗、护理等诊疗相关活动引发的医患争议的处理[5][6] 政府及部门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将其纳入社会治理体系 并建立多元化解工作机制[6]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 指导监督医疗纠纷处理工作[7]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并监督管理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7] - 公安机关需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制止查处打击侵害医患权益及扰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7] - 网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需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7] 医疗机构责任与义务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和投诉接待制度 设置专门场所和人员负责沟通与处理投诉[8] - 在诊疗活动中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以患者为中心 加强人文关怀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8] - 纠纷发生后 医疗机构需告知患者合法解决途径和程序 病历查阅复制封存规定 以及尸检等相关规定[9] - 必要时医疗机构应组织专家讨论并将意见告知患者 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9]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纠纷处理中不得伪造篡改病历 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 提供虚假证明等[10] 患者及公众行为规范 - 患者及其近亲属应遵守医疗秩序 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不得实施侮辱威胁伤害医务人员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等行为[10] - 禁止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财物 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等[11] -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禁止冲击或占据诊疗场所 禁止组织教唆他人扰乱秩序[11] - 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渠道发布医疗纠纷信息时 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不得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12] 重大事件报告与现场处置 - 发生涉及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等重大医疗纠纷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时 医疗机构需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11]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赶赴现场 指导协调处理工作 开展教育疏导[11] - 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制止过激行为 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处理[11] 纠纷解决途径与原则 - 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医疗纠纷[13] - 处理纠纷应坚持自愿、合法、平等原则 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公平公正[14] - 双方选择协商解决时应在专门场所进行 不得扰乱秩序 对分歧较大或索赔数额两万元以上的纠纷 鼓励通过人民调解解决[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 独立受理调解纠纷 不向医患双方收取费用[17] - 调解需由双方共同申请 或一方申请并经另一方同意 调解员应平等对待双方 充分听取陈述[16] - 对专业问题复杂、争议事实分歧大或患者死亡的案件 可启动专家咨询程序 专家意见可作为调解方案参考[18] - 在调解过程中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通知承保机构列席[19]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调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支持和保障 并鼓励社会力量在经费、场地、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20][17] 行政调解与诉讼 - 医患双方可向医疗纠纷发生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21] -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 专家库与医疗损害鉴定 - 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23] - 调解委员会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解时 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咨询意见[23] - 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鉴定时 应由相关专业人员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23] 医疗责任保险与风险基金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推动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 并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24] -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依据合同承担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并应按约定及时参与纠纷处理[24] - 需要保险理赔时 医疗机构、患者或其近亲属应配合并向承保机构如实提供资料[24] 法律责任 - 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将由公安机关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25] -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 将受到相应处罚[26]
《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陕西日报· 2026-01-19 08:35
根据《条例》,医患双方可通过自愿协商、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县级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条例》搭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责任体系,是回应群众期盼、破解实践难题的关键举措, 为构建互信共赢的医患关系筑牢了法治根基。"省人大代表李森说。(记者:王姿颐) 1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陕西省医疗纠纷处理条例》。《条例》自6 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指定专门负责人 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对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咨询、投诉、意见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并及 时予以处理。 ...
“小洛熙术后离世”最新进展:医疗事故鉴定已启动
新浪财经· 2025-12-23 17:49
事件概述 - 11月14日,一名女婴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手术后不幸离世,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1] - 从11月17日起,宁波市成立调查组进行全面调查,并于12月14日公布初步调查结果,相关人员受到处理 [1] - 根据家属要求,宁波市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检,尸检报告于12月19日在第三方公证机构公证下移交家属 [1] 调查与处理进展 - 针对家属对治疗过程的质疑,宁波市已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将组织国内权威专家对具体医疗过错及责任程度进行认定 [1] - 鉴定结论出炉后,将对相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 - 家属与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已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1] 政府与机构响应 - 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派出工作组督导后续处置工作 [1] - 宁波市派出工作组进驻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进一步开展调查处置工作,落实问题整改,并保障医院正常诊疗秩序 [1] 行业观点 - 多位业内权威人士表示,医疗纠纷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通过科学严谨的医疗鉴定和公正的法律判决来还原真相,这也是对生命的尊重和告慰 [1]
从“各执一词”到“一纸结论”:“小洛熙”事件责任应如何认定?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2 06:39
事件概述 - 2025年11月14日,一名5月龄早产儿“小洛熙”在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接受心脏房间隔缺损手术后离世,引发医疗纠纷 [2] - 2025年12月,家属在社交媒体公布尸检报告并再度发文质疑,事件重新引发网络广泛关注 [1][3] - 宁波市卫健委已成立专项调查组,并于12月14日通报诊疗团队存在风险评估不足、手术操作过失等问题,相关责任人员已受处分 [3] - 法院已于12月12日受理患儿家属提出的诉讼 [12] 医疗过程与争议焦点 - 手术情况:患儿被诊断为心脏房间隔缺损(两处继发孔型,一处约3毫米,一处约7毫米),医院称手术符合指征且为“入门级”微创手术,几乎没有风险 [2] - 手术时长:原定2.5至3小时的手术最终进行了7小时10分钟 [2] - 死亡原因:术后患儿在重症监护室抢救无效死亡 [2] - 关键争议点一:房间隔缺损大小。家属公布的尸检报告显示缺损为1.0cmX0.9cm,而非此前诊断的0.3cm [3] - 关键争议点二:手术创口。尸检报告提到右侧肋间有长6.5cm的未缝合横行手术创口,心包右侧有长5.0cm的未缝合手术切口 [3] - 医院回应与删除:医院曾通过微信公众号回应称,尸检时心脏处于停止状态较生前缩小,1cm左右的缺损对5个月患儿生长发育影响较大,但该声明随后被删除 [3][4]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规范路径 - 举证责任:医疗纠纷中,若存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况,患方无需自行举证,而由医方进行“自证清白”,这需要时间整理病历、手术记录等材料 [8] - 医疗事故鉴定:若医方举证材料缺乏说服力,卫生行政部门会联合地方医学会,组织其他医院的同领域专家进行病例重新核查认证,即医疗事故鉴定,此过程耗时 [8] - 鉴定机构:有权进行尸检的机构包括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病理机构,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通常遵循“家属同意、医院委托”原则,也可协商共同委托 [10] - 鉴定委员会作用:当双方对尸检报告有争议时,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一步分析原因和责任。委员会从专家库抽调单数专家,经审阅资料、探讨投票后明确结论 [11] - 事故类型划分:医疗事故常分为“技术事故”(主观无严重过失,客观能力不足)和“责任事故”(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若因手术指征判断失误造成非必要手术,往往属技术事故 [11] - 最终处理依据: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是处理纠纷的最关键证据,能明确医生操作是否违规、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及事故等级等 [12][13] 各相关方角色与现状 - 卫生行政部门(宁波市卫健委):已介入调查并发布处理通报,表示正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后续程序,将依据鉴定结果对涉事责任医师作出处理 [1][3][7] - 医疗机构(宁波大学附属妇女儿童医院):已就诊疗过程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相关医师被免职,副院长被撤职等),并在事件中经历了对外发声、回应、删除声明的过程 [1][3] - 患者家属:已选择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 [12] - 律师观点:医疗纠纷核心在于专业性,关键依赖医疗鉴定报告。在鉴定结果出具前,难以作出实质性评判 [12][13] - 医务社工角色:第三方社工机构可在医疗纠纷中提供心理支持、协助处理后续事宜、对接资源推进维权,并在事件演变为社会事件时参与舆论引导。但目前国内医院内设社工的独立性和第三方社工的资源投入面临挑战 [14][15][16] 事件引发的行业关注点 - 医患沟通:大量医患矛盾的根源被认为是沟通障碍 [7] - 医院对外沟通:医疗纠纷后,医院因需完成法律规定的举证和鉴定程序,会有一段时间的“沉默”,这有其专业性和合法性考量,并非一定是逃避 [8][9] - 信息透明度与证据提供:配合调查需提供病历、手术记录、人员资质及手术室影像等,但手术室视频资料常因隐私保护及实际操作原因,难以看到操作细节或具体死因 [11] - 纠纷解决路径:常见处理结果包括第三方调解达成协议,或调解无果后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医疗鉴定报告是诉讼中的关键证据 [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