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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部:泄密换取流量关注的“网红”行为绝不可取
新浪财经· 2026-02-22 08:25
文章核心观点 - 有博主为获取流量,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重地进行直播并介绍违规进入路线,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1]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军事禁区、管理区及国家秘密场所的保密措施与法律惩处[1] -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以泄密换取流量关注的行为不可取,呼吁公众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并通过指定渠道举报可疑线索[1] 事件经过与博主行为 - 博主无视“禁止拍照”警告标识,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重地进行直播[1] - 博主向网友详细介绍翻越铁网拍照打卡的多条路线[1] - 博主在直播中宣称该“野景点”保证观众没去过,并引导观众进行“户外探索”[4] - 直播过程中,博主遇到铁丝网等障碍,部分观众在评论区鼓动其翻越或继续冒险[8][11][12] - 直播标题为“原野户外探险”,直播期间有15082人看过,在户外榜排名第2[26] - 博主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其行为被定性为违反相关法律[38][39][40]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任何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1] 公众反应与网络生态 - 部分观众在直播评论区进行危险鼓动,如催促翻越铁丝网[11]、刷礼物激励[12]、质疑博主胆量[12] - 也有观众提出风险警告,如指出位置可能是旧矿区[10]、提醒危险并建议放弃[18]、认为行为违法[9] - 直播博主以“探险是勇敢者的游戏”为口号,宣扬突破阻碍[32][33] - 有评论指出,为获取流量而进行此类拍摄的行为导致“现在哪儿还有什么秘密”[37] 官方警示与举报渠道 - 现代隐蔽斗争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以泄密为代价换取流量关注的“网红”行为绝不可取[1]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友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 - 发现可疑线索可通过12339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1]
美女博主诱导、策反我境内100余名人员
第一财经· 2025-10-12 09:43
文章核心观点 -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正通过社交平台以合作调研等名义渗透拉拢普通民众 尤其针对边境等战略要地人员 以实施情报窃密活动 [3] - 公民保持警惕并及时举报可疑行为 可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并可能获得表彰奖励 [5][17] 境外间谍渗透手法 - 间谍人员伪装成自媒体博主等身份 通过社交平台主动接触目标 以同频、合作创作等话术建立联系 [7][8] - 以支付劳务费、提供实习机会等利益为诱饵 诱导目标为其拍摄特定地理坐标的空镜和延时摄影素材 [10] - 要求拍摄的地点包含紧邻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区域 假借"小众景点"创意掩盖其真实窃密意图 [10][12] 成功防范案例 - 大学生小杰因接受过国家安全教育 对间谍提供的包含军事管理区附近的坐标产生警惕并果断举报 [12] -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小杰提供的线索 成功锁定伪装成"小椰"的间谍及其组织 [14][15] - 该间谍人员已用相同手法诱导策反境内100余名人员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5] 社会意义与倡导 - 该案例展示了公民保持独立思考和高度警惕对防范间谍渗透的重要性 [17] - 鼓励公民提高安全意识 积极举报可疑行为 共同筑牢反间防谍人民防线 [3][17]
国安智斗“冰山上的新来客”
中国新闻网· 2025-09-30 19:20
微电影《冰山上的新来客》发布 - 微电影由国安宣工作室创作 旨在讲述新疆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的故事 [2] - 影片发布时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 [2] 影片内容与主题 - 影片展现干警穿梭雪山戈壁 深入基层一线的工作状态 [2] - 影片描绘干警与新疆各族人民同心同向 筑牢反间防谍的人民防线 [2] - 影片主旨是展现隐秘守护者让隐蔽敌人无所遁形的故事 [2]
三人伪装“外卖员”“钓鱼佬”窃取军事秘密,国安部曝光!
券商中国· 2025-09-15 11:42
案件概述 - 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内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的团伙间谍犯罪案件 [1] 犯罪手法 - 主犯曹某在境内某重点军事区域附近设立"观察哨",定期向境外报送重要军事目标动态信息 [3] - 曹某主动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介绍夏某、张某,拉拢二人入伙,形成犯罪团伙 [3] - 犯罪团伙成员分住不同地点,使用境外加密通联软件进行联络,并自购外卖服、钓鱼竿等物品伪装以掩饰犯罪行为 [3]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5]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3人伪装“外卖员”“钓鱼佬”窃取军事秘密,国家安全部公布案情
中国基金报· 2025-09-15 07:50
案件概述 - 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内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的团伙间谍犯罪案件 [3] - 主犯曹某在明知对方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情况下,为获取高额报酬,在重点军事区域附近设立“观察哨”,定期报送重要军事目标动态信息 [4] - 曹某主动介绍并拉拢夏某、张某二人入伙,共同实施间谍犯罪 [4] 犯罪手法与心理 - 犯罪团伙成员分别居住在不同地点,使用境外加密通联软件联络,并自购外卖服、钓鱼竿等物品以掩饰犯罪行为 [7] - 犯罪成员内心惶恐不安,自称是别人眼中的“五十万”,时刻担心被举报,没有睡过安稳觉,但始终心存侥幸未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 [7] 案件结果 - 曹某、夏某、张某因犯间谍罪,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三年和九年 [8]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其任务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1]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12]
三人伪装“外卖员”“钓鱼佬”窃取军事秘密 国安部公布案件详情
央视新闻客户端· 2025-09-15 07:26
案件概述 - 国家安全机关破获一起境内人员为谋取不当利益实施的团伙间谍犯罪案件 [1] 犯罪动机与拉拢过程 - 曹某、夏某、张某三人因长期浏览境外网络“灰产群”不满足正常收入 企图通过“灰色产业”找挣大钱的“捷径” [2] - 曹某在境外平台结识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 对方提供搜集境内军事目标信息的工作并许以高额报酬 [2] - 曹某在明知犯罪性质的情况下 主动充当对方“马前卒”并拉拢好友夏某、张某入伙 [2] 犯罪手法与心理状态 - 三人分别居住在不同地点 使用境外加密通联软件联络 并自购外卖服、钓鱼竿等物品掩饰犯罪行为 [3] - 三人内心不安与日俱增 坦言时刻担心被举报且没有睡过一天安稳觉 [3] - 尽管内心煎熬 三人仍心存侥幸未向国家安全机关自首 [3] 案件结果 - 曹某、夏某、张某因犯间谍罪 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三年和九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