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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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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部披露:为赚取流量,有博主无视警告标识,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重地进行直播,被依法处置
新浪财经· 2026-02-22 10:32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安全机关通过普法案例警示公众,在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事禁区等要害地点进行直播、拍照打卡等以换取流量的“网红”行为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1]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为相关场所的保密措施和违法行为惩处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 [1] -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呼吁公众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并提供了包括电话、网站、微信公众号在内的多种举报可疑线索的渠道 [1] 法律法规与监管动态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任何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1] 典型案例与风险行为 - 有博主为引关吸粉、赚取流量,无视“禁止拍照”警告标识,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重地进行直播 [1] - 该博主向网友详细介绍翻越铁网拍照打卡的多条路线,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 [1] - 以泄密为代价换取流量关注的“网红”行为绝不可取,现代隐蔽斗争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 [1] 公众责任与行动指引 - 广大网友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1] - 如发现有关可疑线索,可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进行举报 [1] - 可通过网络举报受理平台(www.12339.gov.cn)进行举报 [1] - 可通过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举报受理渠道进行举报 [1] - 可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1] - 共同构筑反间防谍钢铁长城 [1]
国安部:泄密换取流量关注的“网红”行为绝不可取
新浪财经· 2026-02-22 08:25
文章核心观点 - 有博主为获取流量,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重地进行直播并介绍违规进入路线,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1]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对军事禁区、管理区及国家秘密场所的保密措施与法律惩处[1] -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以泄密换取流量关注的行为不可取,呼吁公众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并通过指定渠道举报可疑线索[1] 事件经过与博主行为 - 博主无视“禁止拍照”警告标识,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重地进行直播[1] - 博主向网友详细介绍翻越铁网拍照打卡的多条路线[1] - 博主在直播中宣称该“野景点”保证观众没去过,并引导观众进行“户外探索”[4] - 直播过程中,博主遇到铁丝网等障碍,部分观众在评论区鼓动其翻越或继续冒险[8][11][12] - 直播标题为“原野户外探险”,直播期间有15082人看过,在户外榜排名第2[26] - 博主最终被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处置,其行为被定性为违反相关法律[38][39][40]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任何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1] 公众反应与网络生态 - 部分观众在直播评论区进行危险鼓动,如催促翻越铁丝网[11]、刷礼物激励[12]、质疑博主胆量[12] - 也有观众提出风险警告,如指出位置可能是旧矿区[10]、提醒危险并建议放弃[18]、认为行为违法[9] - 直播博主以“探险是勇敢者的游戏”为口号,宣扬突破阻碍[32][33] - 有评论指出,为获取流量而进行此类拍摄的行为导致“现在哪儿还有什么秘密”[37] 官方警示与举报渠道 - 现代隐蔽斗争形势已发生很大变化,以泄密为代价换取流量关注的“网红”行为绝不可取[1]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友应当增强国家安全意识[1] - 发现可疑线索可通过12339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举报[1]
郭某境外落美色陷阱被要挟,策反2人泄露国家秘密
新浪财经· 2026-01-14 07:59
境外间谍活动新动向与渗透手段 - 境外间谍活动呈现新特点,瞄准军工及国防科研等关键领域人员精准渗透[3] - 渗透手段极具欺骗性,以商务、社交为掩护建立信任,再采用“情感投资+隐私要挟+利益诱惑”的组合攻势[3] - 间谍组织通过精心设计的“偶遇”和围猎行动,利用美色诱惑等手段拉拢策反目标人员[2] 具体案件与人员策反过程 - 某军工企业项目经理郭某在境外公务期间,被伪装成“商务代表”的境外间谍通过刻意安排的社交场合接近并策反[2] - 郭某因未能抵御美色诱惑并发生不正当关系,后遭对方以曝光隐私相要挟,最终被成功策反[2] - 郭某随后协助境外间谍组织,将同行的企业高级工程师陈某及工作人员黎某策反[2] - 策反人员向境外间谍组织提供了所在军工企业的内部情况和涉密信息,郭某在现场担任翻译[2] 涉案信息与法律后果 - 经鉴定,涉案材料中12份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6份属于情报[2] - 陈某、黎某提供的其在涉密岗位掌握和知悉的相关信息中,包含2份秘密级国家秘密、3份情报[2] - 案件发生后,郭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 - 陈某、黎某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企业内部管理存在的短板 - 部分单位内部保密管理存在短板,例如保密教育“走过场”、出访审查流于形式、境外监督缺失等,为间谍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3] 建议的防护与改进措施 - 教育培训需“入心”,通过典型案例和互动体验式教育,重点提升涉外人员的防范意识和政治鉴别力[3] - 人员管理需“闭环”,实施从出访前审查、境外期间监督到归国后观察的全周期管理[3] - 需落实重点岗位人员重大事项和境外关系申报制度[3] - 责任落实要“动真”,严格执行保密责任制与“一案双查”,并定期开展防策反演练[3]
张某某(原国家部委工作人员),为外国政府充当间谍,成为外国女官员情人并生下两个私生子,私存单位5200份文件,国家安全部披露
中国基金报· 2025-09-04 09:08
文章核心观点 -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精心设计的“诈骗”公式对我方人员进行渗透和策反,手段包括利用情感关系、伪装交友、提供高薪兼职等[2] - 渗透窃密手段层出不穷,具体案例显示间谍活动已对国防军工等关键领域构成实质性威胁[2][4] - 提高反间防谍意识至关重要,需警惕不切实际的诱惑并明确行为底线[10] 间谍渗透案例总结 - **情感诱惑模式**:境外间谍以“学姐”身份引诱涉密实验室工作人员小哲,通过建立情侣关系逐步索要实验数据及机密科研资料,最终获取近百份国防军工情报并支付报酬4.5万元[4] - **主动交友模式**:某部委工作人员张某某被外国外交部人员以帮助提高外语水平为名拉拢,发展为间谍后私存文件5200份(含绝密级59份、机密级848份),最终被判处死缓[5][6] - **高薪兼职模式**:打工者李某受“飞哥”利诱从事情报搜集,黄某某通过微信结识“琪姐”后拍摄近400张军港军舰照片,获利4万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7][8] 渗透手段特征 - 渗透过程具有渐进性,通常从简单任务或普通社交开始,逐步升级至核心机密索取[4][7] - 间谍人员善于利用目标的情感依赖(如感激、爱情)或经济利益需求(如兼职报酬)建立控制关系[4][5][7] - 关键领域从业人员(如涉密实验室、部委外派人员、军港周边工作者)成为重点目标[4][5][8]
随意点击“官方链接”被间谍钓鱼 国家安全部公布三起网络攻击案例
新京报· 2025-06-04 07:37
网络安全威胁现状 -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对国内实施网络攻击窃密活动愈演愈烈 手段层出不穷 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1] - 某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作人员违规存储1000余份涉密文件和敏感资料 导致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取[2] - 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轻信钓鱼邮件 导致办公邮箱密码和邮件内容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获取[3] - 某科研单位OA系统因长期未修补漏洞和更新杀毒软件 被境外黑客攻击并窃取重要数据[4] 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处理国家秘密[5] - 机关单位应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 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 提高人员防范意识[5]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应采取反间谍技术安全防范措施 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6] - 安全防护软件能实时监测拦截病毒木马 监控网络流量 识别可疑传输 对异常操作进行预警[6]
退休后向境外间谍泄露国家秘密,冯某被判6年
券商中国· 2025-05-26 09:28
文章核心观点 - 涉密人员离职后因保密意识淡薄导致国家秘密泄露,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1] -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用高额“咨询报酬”拉拢退休涉密人员获取重点行业领域核心涉密信息 [1] - 任何泄密行为无论时隔多久、身处何地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1] 案例分析 - 某国有企业涉密岗位职工冯某退休后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 [1] - 冯某利用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密切交往的便利条件获取重点行业领域核心涉密信息 [1] - 冯某被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人民币 [1] 安全提示 -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需始终明确底线和红线,时刻紧绷维护国家安全 [1] - 不能以离岗离职为借口放松保密要求,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 - 不得充当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实施渗透窃密的帮凶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