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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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领导人员,禁止隐名入股等58种行为
第一财经· 2026-03-23 12:24
新规修订背景与目的 - 为适应国企改革深化中出现的新业务如投融资、并购重组、数字化转型、境外投资等新情况,对2009年颁布的旧规进行修订,以解决老规矩跟不上的问题[4] - 聚焦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存在的突出廉洁问题,旨在找准风险点、筑牢防火墙,不断扎紧制度篱笆,促进规范履职、廉洁用权[3] - 将隐性腐败、新型利益输送、家风问题、政商交往边界模糊等过去管不到、管不细的新风险、新问题纳入监管,扫清模糊地带[4] 适用范围的具体细化 - 在国有企业类型方面,新增国有“全资”企业,并将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能实际支配的“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纳入规范范围[5] - 在领导人员方面,突出“党组织管理”,聚焦“关键少数”,将“领导人员”分项列举为三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列入上级党组织管理的董事会及经理层成员、列入上级或本企业党组织管理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 行为规范的调整与核心内容 - 新规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58种禁止行为,将“廉洁从业”从软要求转化为硬约束[6] - 总则中提出正面要求,明确廉洁从业应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5个方面[5] - 第二章聚焦损害公利、谋取私利及问题突出领域,分类列出禁止性规定,涵盖滥用职权、利用职权谋私、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盲目追求政绩、违规选人用人、搞“四风”7个方面[5] - 明令禁止“隐名入股”、“代持股权”、“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等新型权钱交易方式[6] - 首次将“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单独列为禁止行为,严控过度负债、无序扩张、数据造假等乱象[6] - 规定更加具体,例如禁止在企业重组或主要领导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人员[6] 违反规定的处理要求 - 从充实责任追究、完善经济惩戒、充实不当利益处理、完善禁入限制、增写准确追责5个方面细化完善处理要求[6] -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或进一步使用[7] - 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7] - 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7]
中办国办最新发布:国企领导人员58种禁止行为!
梧桐树下V· 2026-03-23 00:07
文/梧桐小编 3月22日,新华社发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该 《规定》共5章38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别引人注目的是,《规定》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 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了国企领导人员7大类58种禁止行为。其中,第六条: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 权益,列举了7种禁止行为。第七条: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列举了10种禁止行 为。第八条: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列举了5种禁止行为。第九条:禁止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 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列举了9种禁止行为。第十条:禁止盲 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列举了10种禁止行为。第十一条: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列举了10种禁 止行为。第十二条: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列举了7种禁止行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 ...
国企领导人员58种行为被明令禁止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3-22 19:12
文件发布与适用范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6年2月28日修订并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3] - 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含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经理层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 总体原则与要求 - 加强廉洁从业工作必须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对领导人员履职用权的监督[4]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应做到对党忠诚、担当作为、依规依法、保障民生、作风过硬[5][6] - 各级党委(党组)应加强对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协助监督检查,着力惩治靠企吃企、设租寻租等系统性腐败行为[6] 具体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禁止性规定) - **禁止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包括违反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违规办理改制并购重组等、违规投资融资担保、违反财经纪律、违规决定领导人员薪酬福利、违规决定捐赠赞助等[7][8] - **禁止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包括收受关联方财物、进行不公平交易、委托理财获取不当收益、隐名入股进行权钱交易、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内幕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利、非法占有挪用企业资产、私占业务往来中的折扣奖励等[9] - **禁止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包括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在本企业关联企业投资入股、违规兼职取酬、离职退休后三年内违规任职或投资入股等[10][11] - **禁止利用职权为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利**:包括禁止亲属在关联企业投资入股、禁止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亲属经营、禁止为亲属营利活动提供便利、禁止亲属企业与本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利益的业务往来、禁止为亲属金融活动提供帮助、应实行任职回避而未回避等[11] - **禁止盲目追求政绩损害国家利益**:包括禁止通过挂靠经营拼凑规模、违反合规廉洁要求拓展境外业务等[12][13] - **禁止违反规定选人用人**:包括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调整、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私自泄露人事任免情况、违规招聘安排亲属从业、随岗位变动调用原企业人员等[14][15] - **禁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包括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超标、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活动安排、搞文山会海加重基层负担、漠视职工合法权益等[16] 实施、监督与保障机制 - **党委与监督机制**:各级党委(党组)应每年至少听取1次廉洁从业情况汇报,巡视巡察应将“一把手”履职用权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建立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的各类监督贯通协调机制[17] - **纪检监察机关作用**:应强化政治监督、做细日常监督、开展专项监督,深化风腐同查同治、受贿行贿一起查,查处新型和隐性腐败[18] - **考核与激励约束**:廉洁从业情况应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应完善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18] - **信息化与审计监督**:应加强监督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手段提升穿透式监督能力;审计机关应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19] - **企业主体责任与制度建设**:国有企业党组织负主体责任,应依据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纳入公司章程,融入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全过程,建立健全内控、合规、风管、内审、防止利益冲突等机制[20] - **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应明确决策原则程序并报告重大决策情况、建立健全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并备案、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并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机制防止利益输送[21][22][24] - **合规与风险防控**:应根据企业规模等合理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针对反商业贿赂、涉外业务等重点领域制定廉洁合规管理制度;应加强境外重点岗位、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廉洁风险防控,采取直派财务负责人、轮岗轮换等措施[22] - **人员管理**:应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规范离职和退休后行为;对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严格审批并加强跟踪管理[22] - **廉洁文化建设**:应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将廉洁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内控合规、业务经营及职业道德建设[22][23] - **个人报告与评议**:领导人员应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将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责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23] 违规处理措施 - **处理方式**:违反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解任或解聘的依法办理[24][25] - **经济追责**:受到处理的,应由所在企业按规定扣减、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31][32] - **任职限制**: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进一步使用;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33] - **免责与澄清**: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损失或后果的,不追究责任;受到诬告、错告有必要澄清的,应按规定进行澄清[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