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群众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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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一老一小”,村(居)委会分内事
人民日报· 2026-01-29 16:55
法律修订与政策框架 - 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25年1月起正式施行,重点关注“一老一小”服务,完善了村(居)民委员会的相关职责并新增“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6] - “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为基层服务提供顶层设计指引 [7] - 截至2025年10月,全国已累计配备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4.2万名、村(社区)儿童主任58.3万名,基层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持续完善 [6] 老年服务模式与创新 - 截至2024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3.1亿,占总人口的22%,催生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需求 [8] - 各地通过“微创新”应对老龄化,例如山东威海西铺头村的“幸福餐桌”为70岁以上老人提供免费三餐,该村155位70岁以上老人中近九成常年在此就餐 [7] - 科技助老成为重要手段,如山东济宁南风花园社区为老人配备“智慧屏”,提供一键报警、信息对接等服务,智慧社区平台覆盖了绝大多数居民 [8][9] - 截至2024年底,全国已累计创建2990个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 [6] 儿童关爱与帮扶体系 - 基层建立精准帮扶机制,如江苏扬州承仪村实施“红橙黄绿四色分级管理体系”,对16名儿童进行分类管理,其中重点关注3名困境儿童 [9] - 帮扶案例显示,系统能有效识别与援助困境儿童,如一名儿童在2025年完成先心病手术后,全年医疗费用控制在2万元以内,并成功退出困境儿童名录 [10] - 行业专家指出,当前困境儿童在监护陪伴、情感关爱、心理健康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需调动更多资源提供针对性服务 [10] 资源整合与志愿服务 - 社区通过整合志愿力量拓展服务,如辽宁鞍山福康社区开设“暖冬伴学”寒假托管班,由大学生志愿者提供课业辅导,缓解双职工家庭看护压力 [10][11] - 该社区还坚持每月5日举办志愿服务大集,提供理发、磨刀、修电器等义务服务,形成“助老十项”、“护幼十项”等特色帮扶 [11] - 行业建议需加大对辖区单位、群团组织、志愿者组织等资源的统筹整合力度,丰富青少年服务场所和活动内容 [12] 基层执行与区域差异 - 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其整合资源的能力直接影响“一老一小”服务质量 [11][12] - 当前服务发展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经济发达地区做得较为扎实,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受财政支出、基础设施、人才储备限制存在短板 [12] - 农村地区尤其面临基础设施薄弱、专业人员不足、隔代照护常态化等挑战,落实法律时需更多政策倾斜与关注 [12]
受权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新华社· 2025-10-29 07:14
法律修订与生效 - 法律于2025年10月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 - 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33] 总则与基本原则 - 立法目的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 [2] -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 - 居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3] - 中央和地方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工作 [4] -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4]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 - 居民委员会一般在一千户至三千户的范围内设立,设立区域称为社区 [3] -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 [5] - 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实行近亲属回避 [6] - 居民委员会主任可以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成员可与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 [6] -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下属委员会 [6] 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 宣传宪法法律和政策,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7] - 支持和引导居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7] - 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关心关爱特殊群体 [7] -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7] - 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7] - 指导和协助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协助调解物业纠纷 [7] - 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并向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7] 居民委员会的法人资格与内部结构 - 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主任为法定代表人,可为履行职能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得提供担保 [9] - 居民委员会设立若干居民小组,居民代表由居民小组一般按每二十户至五十户推选一人产生 [10]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 居民委员会成员由本社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每户派代表或居民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11] - 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 - 选举登记对象包括户籍在本社区的居民以及户籍不在但常住本社区的居民,在本社区工作六个月以上的社区工作者经申请也可登记 [15] - 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或十名以上选民联合提名推荐,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 [15] -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设立秘密写票处,可委托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16] - 本社区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户的代表,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联名,可提出罢免成员的要求 [17] 居民会议与居民代表会议 -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由居民委员会召集 [20] - 居民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1] - 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组成,居民代表应占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21] - 居民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所作决定应经到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21] - 居民会议制定或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审议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成员工作,决定重要事项 [22] - 需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应先经社区党组织研究讨论 [22]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 居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23] - 实行居务公开制度,应及时公布七大类事项,包括会议决定及实施情况、政府拨付和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等,公布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24][25][26] - 社区应建立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居民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成员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居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 [26] - 居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民主评议,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27][28] - 居民委员会主任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公布 [29] 工作保障与支持 - 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其标准,由政府规定并拨付 [30] - 开展公益活动或社区服务项目,可申请政府经费支持,也可向居民或驻社区单位筹集资金,或依法与慈善组织合作募集资金 [30] - 政府需要居委会协助开展工作,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委托事项所需经费由委托部门承担 [30] - 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纳入相关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应对社区信息化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 [30] - 政府应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社区工作者提供培训 [30] - 驻社区单位应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区治理时接受居委会指导 [31] 适用范围与地方实施 - 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以及开发区、独立工矿区等设立居民委员会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32]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