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逆周期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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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解读
招商证券· 2026-10-11 18:04
核心观点 - 本次运作办法及配套规则修订以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导向,围绕规范基金投资运作、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和提高运作灵活度展开 [3] - 修订在强化受托责任、风格稳定性与风险约束的同时,有望为权益产品逆周期布局和指数化投资发展提供更充分的制度支持 [3] - 新运作办法修订自2014年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新第6号准则为配套文件,其上一版文件出自2020年证监会第66号公告 [2] - 相较上一版政策文件,本轮以新运作办法的修订为主,新第6号准则与旧准则相差不大,其差异基本只来自新运作办法修订而出现的必要附带变更 [2] - 相关存量合同的调整设置了一年的过渡安排 [3] 投资者利益优先与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 新运作办法在第三条明确将“勤勉尽责”“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恪守信义义务”写入基本原则 [8] - 新运作办法在第四条新增依据基金管理人服务投资者水平、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及风险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8] - 实施规定第五项指出:已批未募、小规模基金较多或申请材料质量存在问题的机构,可能在3至6个月内不适用简易注册程序,管理人的存量产品管理或将影响新增产品的申报效率,产品布局需要同时兼顾发行与持营 [8] - 新运作办法第八条要求管理人结合市场容量、流动性、估值及自身投资能力开展逆周期布局,对多只同类风格产品进行合理性、必要性论证,并禁止通过同一销售渠道布局多只同类风格产品,诱导短期频繁申赎 [8] - 加强逆周期布局有助于减少高位集中发行、投资者追涨认购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增强权益市场资金供给的稳定性,且同类风格产品布局的限制有助于降低同质化产品的竞争,保护投资人利益 [8] - 新运作办法设置了更灵活的权益产品成立门槛与清盘约定,在制度层面更有利于管理人进行逆周期布局 [8]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四条要求管理人建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机制,依法行使表决权、质询权、建议权 [8] - 实施规定第八项要求指出,全部基金合计持有单一股票占该股票流通股本比例达到5%以上的,应积极行使表决权 [8] 推动基金产品标准化与投资风格的进一步规范 - 新运作办法第六条在原有股票、债券、货币、混合及FOF分类基础上,单列同业存单基金(规定同业存单基金还须设置最低持有期限)、期货和衍生品基金、REITs,并将运作方式明确为开放式、固定期限封闭式和永续封闭式,相关资产比例则明确以基金总资产为口径 [8] - 新运作办法第七条按合同约定的权益类资产比例,将混合基金进一步明确分为偏股、偏债和其他混合基金:偏股混合的权益比例下限为60%以上,偏债混合的上限为30%以下,其他混合的上下限区间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0个百分点 [8] - 实施规定第二项要求:权益比例可以高于80%的产品按股票基金管理风险等级;权益与可转债、可交换债比例上限合计高于30%的混合基金,不得使用“固收增强”“稳健收益”等表述 [8] - 产品分类细化、宣传表述更紧密地对应合同风险上限,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与风险认知偏差 [8] - 实施规定第二项也指出存量符合特定条件的宽区间(权益类资产比例上下限区间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产品可获比例区间豁免,但名称须显示“灵活配置”,基准权益权重也须匹配实际风险收益特征 [8] - 新运作办法第三十八条将非FOF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比例上限由净值的10%提高至30%,实施规定第七项同时明确FOF可以投资ETF联接基金 [8]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对于完全按照指数构成比例投资的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但未达到20%的,不适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举牌及持股变动的有关规定;持股达到5%时,不适用《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短线交易的有关规定;卖出不在规定限制转让期限内的上市公司股份,可按规定豁免适用相关减持要求 [9] - 实施规定第七项指出,除了完全复制指数基金和REITs外,增强型指数基金、采取抽样复制方法的指数基金,其复制指数部分可豁免单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的限制,但相关证券比例不得超过指数成份券比例 [9] - 上述安排充分考虑了指数基金跟踪指数、调整成份券及应对申赎的运作需要,优化了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关于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的相关监管要求以及指数及指数增强基金的持股比例限制,有助于减少相关监管约束对正常投资运作的影响,降低由此产生的跟踪偏离 [9] - 新运作办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建立业绩比较基准全流程管理机制,使基准有效表征投资风格、衡量投资业绩和约束投资行为 [10] - 第三十七条指出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当使用可识别或者可量化的方式清晰界定基金名称所示投资方向,界定范围应当符合市场基本常识和普遍认知、与投资方向直接相关,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总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10] - 新运作办法将名称所示方向的80%资产比例口径由“非现金基金资产”改为“基金总资产” [10] - 新运作办法要求清晰界定投资方向并建立、维护投资对象风格库,同时禁止未显示特定行业或主题的基金集中投资于单一行业或主题 [10] - 基准、名称与实际持仓的对应关系进一步强化,有助于提升基金风格的可识别性和稳定性 [10] 优化基金成立门槛与清算安排 - 新运作办法第十八条保留债券、货币市场、同业存单等固定收益类基金2亿份、2亿元的募集要求,将其他类型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金额降至5000万份、5000万元;发起式基金继续不受上述一般门槛限制 [11]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七条将开放式基金净值监测提示阈值与分类成立条件衔接:固定收益类产品对应2亿元,其他类型对应5000万元,人数要求仍为200人;发起式基金在第十八条则删除了旧办法“合同生效三年后净值低于2亿元自动终止”的规定 [11] - 在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门槛后仍拟持续运作的,由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审计等不按净值比例收取的固定费用 [13] - 成立、清算门槛更加灵活有助于缓解权益等产品在市场低迷阶段的募集压力,为具有明确投资定位的策略保留逆周期布局的空间,且基金规模一定时期内低于一定门槛后由管理人承担固定费用有助于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13]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合同明确约定净值连续低于一定规模时终止的情形,并允许从持有人数量、集中度等方面补充终止条件;新第6号准则第十五条同步要求在基金合同中订明,连续60个工作日不满足一般成立条件时的解决方案 [13] - 非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成立门槛更低,产品募集压力更小,产品退出机制更强调事先约定与程序执行,管理人可以更有针对性地设计存续条件 [13]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条将建仓期由合同生效后6个月缩短至3个月,新要求有助于减少产品成立后长期偏离合同定位的情况,并促使管理人将发行时点、市场容量与建仓节奏统筹安排 [12]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采用非固定费率模式须设计公平的收费机制,避免激励基金经理追求不当风险,并提高不同费率模式产品之间的公平交易管理要求;同时允许针对个人养老金、基金投顾等业务设立单独份额类别,按规定对管理费、托管费实施优惠 [12]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三条指出统一由基金合同约定收益分配,删除旧办法对封闭式基金每年至少分红一次、年度分红比例不低于可供分配利润90%的通用要求,并要求审慎办理分红敏感期的大额申赎 [12] 加强投资者结构管理与大额申赎应对 - 新运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建立大额资金申赎的监测、识别和管控机制;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下,应当及时采取控制募集规模、暂停或限制申赎、限制单一持有人比例、拒绝大额申赎等措施,销售机构须配合管理投资者结构 [16] - 实施规定第六项明确,除ETF等认可情形外,开放式基金不得接受导致单一投资者份额超过50%的认购、申购;因赎回被动超过50%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并提出方案 [16] - 拟接受导致单一投资者占比超过20%的认购、申购时,须确认其持有期限不低于3个月、单日净赎回不超过基金总份额10%,并禁止通过一致行动等安排规避 [16] - 大额资金约束前置有助于减轻集中赎回对组合及其他持有人的冲击,也要求管理人与客户提前沟通资金安排 [16] 完善基金运作内控与合同变更机制 - 新运作办法第九条要求建立覆盖研究、投资、交易的全流程制度,明确投资授权、监督制衡和公平交易要求,重要投资须有详细、持续的研究报告及风险分析支持,并禁止为短期收益或规模排名切换投资风格、提高风险限额 [16] - 实施规定第三项同时允许符合规定的投资管理人员兼任管理公募基金、养老金投资组合和私募资管计划,但要求防范利益冲突,且考核薪酬不得与私募资管计划规模、业绩报酬、管理费等挂钩 [16] - 投研能力的跨产品运用获得了制度空间,同时研究留痕、授权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则面临更具体的要求 [16] - 新运作办法第十条要求对市场、流动性、信用、操作等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应对,并对规模较大或投资者较多的基金采取更审慎的管理手段 [16]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因素导致投资比例不合规的,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相关资产流动性受限的,应在其可出售、可转让或恢复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16] - 管理人在巨额赎回申请当日变现基金资产的,可以豁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相关资产投资比例下限要求 [16] - 新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与新第6号准则第二十七条新增条目指出,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等前提下,部分增加风险收益特征无重大差异的工具、调整某类工具比例不超过净值10%且不导致风险收益特征重大变更、细化策略描述及符合规定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等事项,可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开放期内提前30日公告后办理;开放期不足30日的须在开放期前公告,并履行备案、告知等要求 [17] - 新第6号准则第二十八条另列法律法规要求增加费用、因法律法规变动修改合同等可由管理人、托管人协商办理的事项,上述几类情况均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合同调整程序的简化有利于处理日常完善事项,提高持有人大会的治理效率 [17] 扩充与深化监管与自律体系 - 新运作办法第五条将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纳入自律管理主体;第三十五条要求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按照审慎原则加强上市交易等规则制定、审核管理和监测监控,并及时处置、报告风险 [18] - 这一系列新增要求或是为了在政策框架层面与近年来以场内被动指数、多资产投资等为代表的基金品类扩张相适配 [18] - 不仅新运作办法将期货交易所纳入自律管理主体,实施规定还专门提到在用大类资产持仓占比界定基金类型时,可对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按照有关规定将买入、卖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计入股票资产、债券资产 [18] - 新运作办法在处罚规定中将基金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也纳入了责任与监管措施范围,增加责令公开说明、定期报告、改正等措施 [18] - 新运作办法在第五十四条明确指出在持有人大会表决中,除管理人、托管人之外,基金销售机构也须为持有人投票提供便利,投资者保护要求已由管理、托管环节进一步延伸至销售和交易服务环节,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与协作责任更加具体 [18] - 在《基金法》禁止行为之外,新运作办法在第十一条补充列举了接受其他机构或个人投资指令或违规投资建议、帮助规避监管、非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违规返还管理费,以及为不正当利益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情形 [18] - 新运作办法还在第二十六条规定同一基金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设置不同赎回款支付时间安排 [18] - 新运作办法第十二条进一步细化募集基金的注册资格与处罚、调查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关联范围:行政、刑事处罚的相关条件限定于投资管理业务、托管业务,而立案调查、侦查及整改的相关条件限定于基金管理、托管业务,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则须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或托管业务 [18] - 新运作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例如第五十九条将注册申请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情节严重时的罚款上限,由旧办法的3万元提高至10万元 [18] -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列明的运作、费用及持有人大会等违规行为,在情节严重时规定1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罚款上限进一步提高至20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员设置相应处罚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