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章性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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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作长期契约利益保护引关注 专家倡导 坚守“长期性契约精神”保护各方利益
新华网· 2025-08-12 14:00
娃哈哈商标转让事件 -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对"娃哈哈"商标进行转让 申请日期为2025年1月21日 受让主体未显示[2] - 公司声明提及因历史纠纷未完成商标登记备案 强调"实事求是、勇于担当"的态度[2] - 该事件与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合资建立食品公司时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相关 后续引发"达娃之争"[2] 国际商事合作中的商标争议案例 - 王老吉与加多宝存在商标之争 源于1995年广州医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4] - 天丝公司与红牛合资公司围绕50年有效期《协议书》产生经营期限和商标使用权争议[6][7] - 重庆啤酒参股子公司重庆嘉威因外资嘉士伯入主后的政策倾斜产生内部纷争 涉及三重身份权利义务冲突[11] 宪章性协议的法律效力 - 宪章性协议具有比章程更高的股东约束力 是公司设立的基石和法律基础[5][6] - 在多重契约场景下 宪章性协议被视为"主契约" 具体实施协议需服从整体安排[13] - 涉及内部关系纠纷时优先考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外部债权人保护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公示内容[14][15] 公司经营期限的法律认定 - 营业期限届满不代表必然解散 需平衡公司本体、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三重法益[8][9] - 工商登记期限是行政管理限制 不代表股东合意 合同约定延续登记时对方不配合视为违约[8]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严格限定司法解散条件 聚焦公司存续状态的实质效能[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