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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水库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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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今起施行,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新京报· 2025-12-01 08:34
文章核心观点 -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水库水源地的国家级行政法规,旨在通过加强规范化、制度化保护,统筹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 [1] 条例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 密云水库是首都最重要的地表饮用水源地,总库容43.75亿立方米,承担防洪、供水及水资源战略储备等核心功能,被誉为首都的“生命之水” [2] - 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形式立法,覆盖北京、河北两省(市),体现了更高的严肃性和严格程度,对两地政府的要求更加严格 [3] - 制定条例是为了解决跨区域协同不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并应对水源污染、生态退化等挑战,确立长效保护机制 [3] 条例的核心内容与严格措施 - 条例共29条,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密云水库本身,还涵盖其上游潮河、白河的干流和重要支流 [4] - 首次明确密云水库管理范围及潮河、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1000米内禁止实施的行为,并强调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 [6] - 明确提出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可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 [6] - 对农田施肥、固体垃圾堆放、污水排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严格规定 [6] 跨区域统筹与协同机制 - 密云水库汇水面积有2/3在河北省,保水护水涉及京冀多地多部门,条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4] - 条例明确提出加强对水源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工作落实 [4] - 要求建立水量水质监测网络、断面考核机制以及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4] - 要求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执法标准统一,以解决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 [4][7] 条例实施的影响与预期效果 - 条例施行将强化京冀两地的工作力度,解决以往联合执法中面临的困难 [7] - 专家认为,条例实施后密云水库水源水质有望得到系统性提升,区域协同保护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7] - 条例坚持保护优先、统筹保护与发展的理念,旨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7] - 公众需注意,在管理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建筑物,在规定区域禁止施用化肥农药,需采用有机肥和绿色防控技术 [6]
受权发布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819号
新华社· 2025-10-11 21:30
法规颁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9号国务院令 [1][3] -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于2025年8月29日经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 [2] - 条例将于2025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2]
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新华网· 2025-10-11 17:49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 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 [2] - 条例适用于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源保护活动 [3] - 流域范围涵盖北京市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及河北省多个县的相关乡级行政区域 [3] 保护原则与政府职责 - 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 [3] - 北京市与河北省人民政府需密切协作,统筹保护工作并解决重大问题 [4] - 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加大对水源保护工作的支持与指导监督 [4] 规划与产业结构调整 - 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需与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保护要求相适应 [4] -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严禁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5] -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需充分考虑水源保护要求,落实保护措施 [6] 污染控制与防治措施 - 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落实水资源管控指标 [5] - 开展总氮等主要水污染物来源调查,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 [5] - 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养殖场,现有场需逐步关闭或搬迁 [6][7] 生态保护与修复 -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监测机制 [8] - 实施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8] - 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库滨带、生态廊道等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 [11] 禁止与限制行为 - 水库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直排污水、施用化肥农药、采砂等行为 [12] - 管理范围外100米内除必要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 [9] - 管理范围外1000米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13] 监测执法与宣传教育 - 健全水量水质监测网络,建立断面考核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13] - 推进区域联合执法,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和部门联合执法 [14] - 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水源保护、绿色发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4] 绿色发展支持与生态补偿 - 国务院及地方政府加大对流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配金融服务 [15] - 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补偿标准 [15] - 鼓励发挥市场机制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推进补偿市场化发展 [16] 法律责任与施行时间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6] - 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 [17] - 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17]
受权发布丨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新华社· 2025-10-11 17:27
法规适用范围与目标 - 法规旨在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流域绿色发展,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 [2] - 适用范围包括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涉及北京市密云区、怀柔区、延庆区及河北省多个县的相关乡级行政区域 [3] - 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3] 政府职责与协同机制 - 北京市与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作,制定水源保护总体方案,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督促检查 [4] - 国务院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指导监督 [4] - 建立省界监测断面考核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推进区域联合执法,推动执法标准统一 [18][14] 产业发展与空间规划管控 - 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需与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水源保护要求相适应 [7] - 严禁不符合流域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7] -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需充分考虑水源保护需要,落实保护要求 [6]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 - 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场区需逐步关闭或搬迁 [10][7] - 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机制 [11] - 加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力度,实现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全覆盖,促进生活垃圾规范化处理 [11] - 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库滨带、生态廊道等措施进行生态保护修复 [11] 特定区域禁止与限制行为 - 在水库管理范围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违法建设、直接排放污水、网箱养殖等行为 [14][12] - 管理范围外100米内,除生态修复等必要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并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用 [15][10] - 管理范围外1000米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16] 绿色发展支持与生态补偿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加大对流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在公共资源配置、绿色产业布局等方面给予支持 [22] -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 [22] - 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确定、动态调整补偿标准,中央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 [24]
受权发布|密云水库水源保护条例
新华社· 2025-10-11 17:21
法规适用范围与目标 - 法规旨在加强密云水库水源保护,促进流域绿色发展,统筹多水源保障首都水安全[1][2] - 适用范围包括密云水库及其上游潮河、白河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水源保护及相关活动,涉及北京市和河北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2] - 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系统治理,强化区域协同联动,实现水源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3] 政府职责与协调机制 - 北京市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共同制定水源保护总体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5] - 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国务院相关部门加强工作协同与指导监督[4] - 推进区域联合执法,推动执法标准统一,并建立断面考核机制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13][12] 产业发展与空间规划管控 - 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需与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及水源保护要求相适应[7] -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7] -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必须充分考虑水源保护需要,落实保护要求[6]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具体措施 - 依法划定畜禽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场区需逐步关闭或搬迁[10] - 在管理范围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米内,除特定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其他建设项目[8] - 在管理范围及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外1000米内,禁止新建、扩建尾矿库、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12] - 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农村生活垃圾与污水治理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11] 生态修复与绿色发展支持 - 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库滨带、生态廊道等措施恢复和增强水体自净能力[10][11]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加大对流域绿色发展的支持力度,包括公共资源配置和绿色产业布局[14] - 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与绿色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绿色发展[14] 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 对违反禁养区规定、禁止行为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15][16] - 对在特定管控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