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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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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艺股份: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9-01 18:11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财务资助行为 防范风险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 [1] 定义与范围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 包括有息或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1] - 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且其他股东不包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免于执行本制度 [1]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且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的除外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2] - 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 - 单笔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或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或最近12个月内累计资助金额超过净资产10% 或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 - 资助成本应按市场利率确定且不低于公司同期实际融资利率 [3] - 约定期满后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资助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3] 协议与风险管理 - 需与被资助对象签署协议约定资助条件 金额 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3] - 逾期款项收回前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资助 [3] - 实施前需由财经管理中心对资助对象进行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 行业前景 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 [4] 信息披露要求 - 需按相关规定如实披露财务资助事项信息 [3][4] - 被资助对象约定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 或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 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补救措施 [4] 职责分工 - 财经管理中心负责风险调查 办理资助手续及后续跟踪监督工作 [4][5]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 财经管理中心等部门协助 [4] - 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5] 罚则与附则 - 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起帆电缆: 起帆电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5-07-22 00:18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定义与范围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指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主营业务范围外向外部主体提供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助的行为 [1] - 具体形式包括借款或委托贷款、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异常预付款或资产使用费、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实质性资助行为 [1] - 豁免情形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资助、控股子公司间相互资助、以及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资助 [2] 审批权限与程序 - 对外财务资助需经董事长初审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方资助需参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2] - 对持股≤50%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资助时 其他股东原则上需按出资比例同等条件提供资助 否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及反担保措施 [3] - 董事会审议需半数以上非关联董事通过 不足三人时直接提交股东会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3] 信息披露要求 - 披露内容需包括财务资助协议条款、资金用途、审批程序、被资助对象财务数据(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营收、净利润等)、关联关系说明及风险防范措施 [5] - 需披露公司累计对外资助金额及逾期情况 包括总余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6] - 被资助对象出现债务违约、财务困境或担保方履约能力恶化时需及时披露 [7] 特殊情形与限制 - 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或对象资产负债率>70%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4] - 资助成本不得低于同期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且需签署协议明确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4] - 约定期满后继续资助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逾期未收回款项不得追加资助 [4] 制度执行与修订 - 违规提供资助导致损失将追究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 [8]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案 股东会批准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