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彩礼返还规则
icon
搜索文档
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
证券时报· 2026-01-09 17: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旨在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回应司法实践新问题 [1] - 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彩礼性质的认定范围、与日常消费支出的区分,并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2][4] - 通过案例清晰展示了不同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与社会新风尚建设 [6] 彩礼性质的认定与范围 -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2] - 案例一中,赵某以李某答应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为由给付15万元购车款,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 [3][8] - 彩礼认定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方式、财物价值及当事人情况等因素,具有地域性特征 [2] 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的区分 - 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3] - 案例二中,刘某在同居期间多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1500元(含5笔520元特殊金额转账),双方互有转账且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法院认定不属于彩礼 [4][13] -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司法不宜调整,需与彩礼给付行为相区分 [3][15] 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消耗等情况 [5][9] - 案例三中,王某与孙某未登记但共同生活近4年并生育一女,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法院驳回王某返还20万元彩礼的请求 [5][17][18] - 案例一中,赵某与李某举办婚礼后不足一月即分居且未登记,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综合考虑李某曾怀孕流产等因素,判决返还部分金额(17万余元)而非全部21.6万元 [8][9] 已办理结婚登记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 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若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仍可能支持返还彩礼 [4][22] - 案例四中,郑某与吴某相识3天登记结婚,吴某接收20万元彩礼后共同生活仅10余天便借故离开并拒绝返回,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返还全部彩礼 [4][21][22] - 法院认定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相处时间极短且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 [23] 借婚姻索取财物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民事案件中应判令返还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 案例五中,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并伙同其母骗取另外7人45万余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退赔被害人损失 [5][25][26][27] -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因已有民事判决而排斥 [4][28]
最高法明确不同情况是否返还彩礼
新浪财经· 2026-01-09 12:1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明确了不同情况下彩礼是否返还的裁判规则 核心观点是不支持将彩礼视为可随意撤销的投资 并强调需结合具体事实综合认定[1] 彩礼性质的认定与范围 -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金钱给付具有彩礼性质 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1] - 彩礼认定需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 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1] - 需注重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给付行为的区别[1] 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长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情况下 法院未机械适用“未登记即应返还”的规定[1] - 法院将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彩礼用途作为核心考量因素[1] - 在一起案例中 双方按习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4年并生育一女 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法院认为若仍要求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不公平 因此判决驳回男方返还20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1] 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况下的部分返还情形 - 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时 法院可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 酌定接收方返还部分金额[1] - 在一起涉及购车款的案例中 因给付以婚姻为目的 法院认定购车款属彩礼 结合相关事实后判决接收方返还部分金额[1] 司法态度与价值导向 - 典型案例重申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1] - 法律不鼓励以婚姻为名索取高额财物 同时也不支持将彩礼视为一种可以随意撤销的“投资”[1] - 在已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并建立起家庭共同体的关系破裂后 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 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 妥善平衡双方利益[1] -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继续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