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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
证券时报· 2026-01-09 17: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旨在统一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回应司法实践新问题 [1] - 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了彩礼性质的认定范围、与日常消费支出的区分,并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 [2][4] - 通过案例清晰展示了不同情形下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与社会新风尚建设 [6] 彩礼性质的认定与范围 -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2] - 案例一中,赵某以李某答应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为由给付15万元购车款,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属于彩礼 [3][8] - 彩礼认定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方式、财物价值及当事人情况等因素,具有地域性特征 [2] 彩礼与日常消费性支出的区分 - 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以及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3] - 案例二中,刘某在同居期间多次向张某转账共计31500元(含5笔520元特殊金额转账),双方互有转账且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法院认定不属于彩礼 [4][13] -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司法不宜调整,需与彩礼给付行为相区分 [3][15] 未办理结婚登记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原则上应予返还,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彩礼实际消耗等情况 [5][9] - 案例三中,王某与孙某未登记但共同生活近4年并生育一女,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开支,法院驳回王某返还20万元彩礼的请求 [5][17][18] - 案例一中,赵某与李某举办婚礼后不足一月即分居且未登记,法院支持返还彩礼,但综合考虑李某曾怀孕流产等因素,判决返还部分金额(17万余元)而非全部21.6万元 [8][9] 已办理结婚登记情形下的彩礼返还规则 - 即使已办理结婚登记,若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给付彩礼的目的未实现,仍可能支持返还彩礼 [4][22] - 案例四中,郑某与吴某相识3天登记结婚,吴某接收20万元彩礼后共同生活仅10余天便借故离开并拒绝返回,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返还全部彩礼 [4][21][22] - 法院认定婚姻需以感情为基础,双方相处时间极短且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存在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可能性 [23] 借婚姻索取财物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民事案件中应判令返还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 案例五中,卢某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胡某、李某等8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并伙同其母骗取另外7人45万余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退赔被害人损失 [5][25][26][27] -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大对婚托婚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因已有民事判决而排斥 [4][28]
恋爱期间消费、婚前买房买车,是否属于彩礼?
新浪财经· 2026-01-09 12: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旨在加深各级法院对涉彩礼纠纷裁判规则的理解,以公正裁判促进家庭文明、社会文明建设 [1] 彩礼范围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 以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具有彩礼性质,可按照彩礼裁判规则处理 [1] - 认定彩礼范围需综合考虑给付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1] - 在案例一中,因购车款给付以办理结婚登记为目的,法院认定其具有彩礼性质,并综合考虑实际消耗、共同生活时间、孕育等事实,酌定接收方返还部分金额 [2] 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区分 - 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2] - 恋爱交友期间的消费性支出属于情谊行为范畴,不宜由司法调整 [2] - 在案例二中,一方要求返还的款项系日常多次转账形成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法院对其返还主张不予支持 [3]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司法态度 - 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在民事案件中判令返还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 认定该行为需综合审查结婚登记形式要件以及相识背景、共同生活情况、过错等事实 [3] - 在案例四中,双方相识仅3天便登记结婚,接收彩礼后10余天借故离开且拒绝共同生活,法院支持了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讼请求 [3] - 在案例五中,当事人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经线索移送后被法院判决犯诈骗罪并承担刑事责任 [4] 未登记结婚但长期共同生活的处理 - 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况,涉彩礼纠纷可作出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 [5]
最高法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为“天价彩礼”划红线
央视新闻· 2026-01-09 10:1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核心观点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旨在统一裁判标准并回应司法实践新情况 核心在于明确彩礼性质的认定范围、区分消费性支出与彩礼、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并对未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等情形作出细化裁判指引 [1] 裁判要点一:彩礼性质的认定范围扩大 -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购房款、购车款等大额款项 具有彩礼性质 可按照彩礼返还规则处理 [1] - 在具体案例中 赵某以李某答应买车后办理结婚登记为由给付购车款15万元 法院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该款项以婚姻为目的 属于彩礼 [1][5][6] -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部分金额 驳回了其关于购车款系赠予的主张 [1][7] 裁判要点二: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 根据司法解释 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不属于彩礼 [2] - 在典型案例中 刘某在同居期间向张某多次转账共计31500元(其中含5笔520元特殊金额转账) 张某亦有反向转账及生活消费支出 [9] - 法院认定转账系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 不具有彩礼性质 故驳回刘某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 [2][10] 裁判要点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在民事案件中 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 法院依法判令返还相应财物 [3] - 在“闪婚”案例中 郑某与吴某相识仅3天后登记结婚 郑某给付彩礼20万元后 吴某在共同生活10余天后借故离开并拒绝返回 [3][14] - 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相处时间极短且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 支持郑某离婚并判令吴某返还全部彩礼20万元 [3][15] - 若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 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裁判要点四:长期共同生活且孕育子女可不返还彩礼 -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久的情况 司法解释明确了不予返还彩礼的处理原则 [4] - 在相关案例中 王某给付孙某彩礼20万元后 双方共同生活约4年并生育一女 彩礼已部分用于家庭日常开支 [12] - 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生育子女、彩礼用途及女方付出等因素 认定要求返还彩礼明显不公平 故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4][13] 裁判要点五:借婚姻诈骗需承担刑事责任 - 当事人以相亲、订婚为名骗取财物 构成犯罪的 需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3][17] - 在典型案例中 卢某在2021年至2024年间 以索要见面礼、结婚彩礼等为由 骗取多人财物共计63万余元 并伙同其母亲骗取45万余元 [18] - 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