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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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总分机构申报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14 16:43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新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优化了总分机构预缴环节分摊税款计算方法,将汇缴环节的分摊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2][4] - 新计算方法要求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4] - 修改了A202000表的表单名称和数据项,表单名称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6] 表单具体修改内容 - 在行次上增加"总机构分摊"、"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等项目[6] - 在列次上增加"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项目[6] 新计算方法案例说明 - 案例公司A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00万元[8] - 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175万元[8] - 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25万元[8] - 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300万元[8] - 当存在注销分支机构或前期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时,新计算方法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14] - 案例中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分配比例错误,新方法下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5万元,D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5万元[14] - 第三季度D分支机构注销后重新计算分配比例,新方法下B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少1.75万元,C分支机构应补税额比原方法多1.75万元[14] 政策依据 - 政策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7] - 依据财预〔2012〕40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17] -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的有关规定[17]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新变化!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0-09 18:13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修订核心观点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5年第17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修订,核心变化是优化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方法,将汇算清缴环节的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1][2] 税款分摊计算方法优化 - 新计算方法分两步:第一步根据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截止到本期应纳所得税额,第二步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后计算本期应补(退)所得税[2] - 新方法计算思路为:先计算整体应补(退)所得税额,再计算总分机构分别应补(退)所得税额,具体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减整体已预缴所得税额得出整体应补(退)额,再减总分机构分别已预缴所得税额得出机构应补(退)额[3] 表单名称和数据项修改 - 表单名称由《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变更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3] - 数据项目优化包括将"应纳所得税额"改为"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新增"总机构直接管理建筑项目部预分所得税额"、"总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财政集中实际应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等项[3] - "总分机构情况"栏基于新算法需要,分为"总机构栏"、"总机构财政集中分摊"、"分支机构分摊",并新增"实际应分摊所得税额"、"累计已分摊所得税额"、"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等数据项[3] 案例计算说明 - 案例公司A在2025年第一季度实际利润额400万元,第二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700万元,第三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300万元,第四季度累计实际利润额1200万元[4] - 第二季度发现第一季度分配比例计算有误需调整,第三季度因D分支机构注销不再参与分配,B、C分支机构按新比例20%、80%计算,各季度分别展示了新旧方法下税款分摊的具体计算过程[5][6] - 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不存在注销分支机构、分摊税款计算不准确等情形,无论按原计算方法还是新计算方法,结果都是一样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