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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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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反洗钱!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凤凰网· 2026-01-16 21:20
核心法规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 - 同时废止2014年发布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5] 法规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而制定[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2] 适用对象与名单范围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对特定名单对象采取措施[2] - 名单包括: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的定向金融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2] -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13] 核心措施定义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指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或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2] - 采取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2] - 措施涵盖的资金资产范围广泛,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以及其产生的孳息和收益[14] 金融机构义务与操作流程 - 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风险[6] - 需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6] - 在名单发布或调整、建立新业务关系或客户信息变化时,均需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6] - 需对所有业务和客户的交易对象开展名单核查[6] - 一旦核查发现匹配,应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6] - 采取措施后,需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需报告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7] - 采取措施期间,可通过有关账户收取名单对象在列名前已产生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收入,但对此收入也需一并采取措施[7][8] 名单管理与异议处理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4] - 名单对象可就不同名单类型,通过规定程序申请复核或提出除名申请[4] - 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名单对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4] 措施解除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8] - 符合以下情形应立即解除措施:名单调整导致对象不再属于范围、经核实采取措施有误、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9] - 金融机构解除措施后,需按规定进行报告[10]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10] - 需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义务[10]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控制度或履行义务,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处罚[11] - 处罚可依据《反洗钱法》相关条款,并可能追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2]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罚[12]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进行处罚[12]
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自2月16日起施行
央视新闻· 2026-01-16 18:36
法规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 - 同时废止《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31] 法规总则与核心定义 - 制定本办法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3] -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3] - 三类名单包括:国家反恐办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等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名单[3]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核心内容为: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3] - 采取措施前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5] - 法规保护依法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6] 名单管理与执行机制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互相配合[7]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指导金融机构履行义务,国务院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定非金融机构[10] - 名单所列对象可向公安部、外交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资金以支付基本开支等必需费用[10] - 当事人对名单有异议可依名单类型通过不同途径申请复核或提出除名申请[9][11][12] 金融机构义务与操作要求 - 金融机构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11] - 金融机构须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12] - 名单发布或调整时、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信息变更时,金融机构均须对客户进行名单核查[13] - 金融机构须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名单核查[14] - 金融机构须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15] - 核查发现匹配对象,金融机构须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6] - 对无法分割的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金资产,应一并采取措施[16] - 金融机构可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存疑对象[17] - 采取措施后,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书面报告[18] - 采取措施后,金融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对象,说明措施和理由[19] - 被采取措施对象可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应及时处理[20] - 采取措施期间,金融机构可通过有关账户收取名单发布前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收入,但对此收入也须一并采取措施[21] - 限制转移期间,相关资金资产发生变动,金融机构须及时报告[22] - 符合名单调整、措施有误或经法定程序认定等情形,应立即解除措施,解除时须按规定报告[23]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规定履行义务[24] 适用范围与资产定义 -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29] - 要求立即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范围广泛,包括名单对象所有或控制的全部资金资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其代理人、受指使者的资金资产[24] - 资金资产定义涵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车辆、货物、经济资源及电子数字资产等[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