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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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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起,一批新规施行
中国证券报· 2026-02-01 08:21
商业银行与托管业务监管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1] - 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托管业务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规定了开展业务应符合的要求 [1] - 商业银行需建立健全托管业务治理架构和管理体系,根据自身能力提供适当服务 [1]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 -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 - 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将投资者分为专业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2] - 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并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2] 行政执法与反洗钱监管 -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强化对是否存在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的监督 [3]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 [4] -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4] 现金支付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收费单位、经营主体应尊重公众对合法支付方式的自主选择权 [5] - 支持现金支付的单位应保持合理零钱备付,保证现金支付顺畅,若发现拒收现金或歧视性措施,公众可保存证据并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维权 [5] - 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网信办联合公布《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平台不得实施大数据“杀熟”或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 [6] 直播电商与网络交易平台监管 - 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7] - 办法要求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各主体权利和义务 [7] - 《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还规定,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收取不合理费用 [6] 安全生产与行政处罚规范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九十条 [8] - 办法内容包括总则、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管辖、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附则等部分 [8]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落地在即:金融机构面临哪些新要求?
中国经营报· 2026-01-22 16:32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政策核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7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1] - 该办法的核心措施是要求金融机构对指定名单对象及其关联方立即停止金融服务、限制资金资产转移,且不得事先通知 [1][2] 监管要求的关键特征 - 对金融机构提出了“即时、穿透、回溯、保密”的一揽子硬约束 [2] - 要求实施穿透式管控,覆盖全业务链条,并配合资产冻结与定期报备 [2] - 要求回溯历史交易,实时监控关联账户,并在24小时内报告可疑交易 [2] - 执行过程中需严格保密,并依法协同外交、公安、反洗钱监管等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2]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反洗钱挑战 - 2025年银行业罚单数量与罚没金额体量较大,且违法违规事项中反洗钱相关问题被频繁提及 [3] - 银行反洗钱系统面临数据量巨大且误报率较高的难题 [3] - 人力资源压力巨大,业务增长压缩了分析师甄别时间,易引发操作风险 [3] - 传统基于规则的系统对隐藏关系、团伙作案及复杂跨境资金流转的识别能力有限 [3] - 部分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流于形式,高风险客户尽调不充分 [4] - 交易监测系统僵化,导致大额或可疑交易漏报、迟报 [4] - 对跨境支付、虚拟货币等新业态的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4] 金融机构的应对与完善建议 - 金融机构应优化客户尽职调查,建立动态风险评级与强化尽调机制 [4] - 建议升级监测系统,引入新技术构建行为分析模型,打通全渠道数据 [4] - 需规范资料留存管理,开展定期合规自查与内部审计 [4] - 应健全公司治理层面的内控与跨部门协作机制,落实“双罚制” [4] - 银行需强化培训,常态化开展案例培训以提升员工对洗钱手法的敏感度 [4] - 应从实质合规角度强化客户持续尽调与持续监控,并健全内部审计问责机制 [4] - 应推动系统协同,健全与公安、法院、税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 [4]
八部门发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新浪财经· 2026-01-17 17:29
政策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2025年第15次行务会议上审议通过[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1] 政策核心措施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特定名单对象及其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1] - 措施还包括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的转移[1] - 采取相关措施时不得事先通知所涉及的组织和人员[1] 对金融机构的要求 -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内控制度[1]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已实施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
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新浪财经· 2026-01-17 12:23
政策发布与生效时间 - 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管理办法》明确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1] 政策制定目的与法律依据 -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规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制定[2] 适用对象与措施定义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特定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3] - 名单包括: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3]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或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3] - 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4] 名单管理与执行机制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相关工作,并互相配合[7][8] -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8] - 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8] - 名单所列对象可向公安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以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10] 金融机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11] -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12] - 名单发布或调整时,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名单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13] - 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客户身份信息变化时,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13] -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名单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14] - 金融机构应当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15] - 核查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象属于名单范围,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6] - 金融机构对客户或其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名单存在疑问,可以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17] -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应将相关信息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需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书面报告[18] - 金融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说明措施和理由,法律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19] - 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符合名单调整、核实有误或经法定程序认定等情形应立即解除[23]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的特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24]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内控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法》处罚[26]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法》处罚;致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得以掩饰、隐瞒,或致使恐怖主义融资后果发生的,依照《反洗钱法》处罚[26] - 对违规金融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反洗钱法》处罚[26]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依照《反洗钱法》处罚[27] - 金融机构以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设区的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依照《反洗钱法》处罚[28] 重要定义与范围 -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29] - 要求立即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包括:名单对象所有或控制的所有资金资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的资金资产[21] - 资金资产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如有形或无形资产,动产或不动产,包括银行存款、票据、证券、房屋、土地、车辆、货物、经济资源、电子或数字形式的权证等[22] -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解释[30] - 本办法施行后,《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31]
八部门: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
中国证券报· 2026-01-17 04:47
政策发布与生效时间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公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共五章三十一条[1] - 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1] 金融机构核心义务 - 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1] - 金融机构需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1] - 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客户信息变更时,需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1] - 核查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对象属于特定名单(如所列对象、其代理人、受其指使或控制的组织等),应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 - 采取限制转移措施时,若相关资金或资产与他人共同拥有或控制且无法分割,应一并采取措施[1] 措施执行与告知 - 金融机构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后,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的对象,说明措施和理由[1] - 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部门另有保密要求的除外[1] 法律责任 - 依法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若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将依法给予处分[1]
事关反洗钱!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
凤凰网· 2026-01-16 21:20
核心法规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 - 同时废止2014年发布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15] 法规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而制定[2]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2] 适用对象与名单范围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依法对特定名单对象采取措施[2] - 名单包括: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的定向金融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2] -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13] 核心措施定义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指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或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2] - 采取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2] - 措施涵盖的资金资产范围广泛,包括任何形式的资金或资产,以及其产生的孳息和收益[14] 金融机构义务与操作流程 - 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风险[6] - 需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6] - 在名单发布或调整、建立新业务关系或客户信息变化时,均需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6] - 需对所有业务和客户的交易对象开展名单核查[6] - 一旦核查发现匹配,应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6] - 采取措施后,需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涉及恐怖活动名单的还需报告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7] - 采取措施期间,可通过有关账户收取名单对象在列名前已产生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收入,但对此收入也需一并采取措施[7][8] 名单管理与异议处理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4] - 名单对象可就不同名单类型,通过规定程序申请复核或提出除名申请[4] - 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名单对象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4] 措施解除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8] - 符合以下情形应立即解除措施:名单调整导致对象不再属于范围、经核实采取措施有误、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9] - 金融机构解除措施后,需按规定进行报告[10] 特定非金融机构义务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10] - 需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洗钱风险状况履行义务[10] 法律责任 - 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制定内控制度或履行义务,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处罚[11] - 处罚可依据《反洗钱法》相关条款,并可能追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12] - 特定非金融机构违反规定,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罚[12] - 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进行处罚[12]
央行等八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新浪财经· 2026-01-16 18:50
政策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将于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1] 核心规定与要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1] - 金融机构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 必须按照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1] 解除措施的法定情形 - 当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名单发生调整 相关组织或人员不再属于名单范围时 应当立即解除措施 [1] - 经核实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有误的 应当立即解除措施 [1] - 经相关部门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需要解除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 应当立即解除措施 [1]
央行等八部门: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
搜狐财经· 2026-01-16 18:38
文章核心观点 - 央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新规,旨在强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核心要求包括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在特定业务场景下对客户进行核查 [1] 监管要求与合规义务 - 金融机构对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1] - 金融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内控制度,以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1] 客户身份识别与核查 - 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在业务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必须根据名单对客户进行核查 [1]
八部门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自2月16日起施行
央视新闻· 2026-01-16 18:36
法规发布与生效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1] - 该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1] - 同时废止《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令〔2014〕第1号)[31] 法规总则与核心定义 - 制定本办法旨在预防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3] -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3] - 三类名单包括:国家反恐办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名单、中国人民银行等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名单[3] -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核心内容为:立即停止向名单对象及其关联方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3] - 采取措施前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5] - 法规保护依法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6] 名单管理与执行机制 -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互相配合[7]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指导金融机构履行义务,国务院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特定非金融机构[10] - 名单所列对象可向公安部、外交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使用被限制资金以支付基本开支等必需费用[10] - 当事人对名单有异议可依名单类型通过不同途径申请复核或提出除名申请[9][11][12] 金融机构义务与操作要求 - 金融机构须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11] - 金融机构须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12] - 名单发布或调整时、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信息变更时,金融机构均须对客户进行名单核查[13] - 金融机构须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名单核查[14] - 金融机构须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15] - 核查发现匹配对象,金融机构须立即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16] - 对无法分割的共同拥有或控制的资金资产,应一并采取措施[16] - 金融机构可向名单发布机关申请协助核实存疑对象[17] - 采取措施后,金融机构须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书面报告[18] - 采取措施后,金融机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被采取措施对象,说明措施和理由[19] - 被采取措施对象可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金融机构应及时处理[20] - 采取措施期间,金融机构可通过有关账户收取名单发布前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及其他收入,但对此收入也须一并采取措施[21] - 限制转移期间,相关资金资产发生变动,金融机构须及时报告[22] - 符合名单调整、措施有误或经法定程序认定等情形,应立即解除措施,解除时须按规定报告[23] - 特定非金融机构在从事规定业务时,参照金融机构规定履行义务[24] 适用范围与资产定义 - 本办法所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其境内外分支机构,以及位于中国境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29] - 要求立即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范围广泛,包括名单对象所有或控制的全部资金资产及其孳息收益,以及其代理人、受指使者的资金资产[24] - 资金资产定义涵盖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证券、房产、土地、车辆、货物、经济资源及电子数字资产等[24][25]
拟每10股派4元,A股公司董事长提议分红
公募基金费率改革 -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合理调降公募基金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等销售环节费率水平 优化赎回费制度安排 [1] - 第三阶段费率改革每年为投资者让利约300亿元 三个阶段累计每年让利超500亿元 [1] - 费率改革分三阶段推进 前两阶段已对管理费率 托管费率及证券交易佣金费率进行调降 [1] 环境信息披露监管 - 证监会指导沪深北交易所发布"污染物排放""能源利用""水资源利用"三个环境议题披露指南并公开征求意见 [2] - 披露指南针对风险机遇识别 核算方法 披露要点等提供细化指导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可持续发展意识 [2] 保险资本监管新规 - 金融监管总局修订《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 明确资本保证金可存放于定期存款 协议存款 大额存单等形式 [2] - 每笔资本保证金存款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保险公司增资低于1亿元时按实际增资额20%提存保证金 [2] 深圳房地产政策优化 - 深圳分区优化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成年单身人士按家庭执行限购政策 贷款利率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 [3] - 拟新增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异地购房还贷提取范围由深圳扩展至全国 [3] 海康威视分红方案 - 董事长提议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 每10股派4元 预计现金分红金额36.66亿元 占上半年归母净利润64.8% [4] 航天宏图卫星合作 - 签署29亿元互联网卫星合作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目前仅为初步意向 具体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5] 贵州茅台股东增持 - 控股股东获农业银行贵州省分行贷款支持承诺 贷款额度不高于27亿元 拟增持金额30-33亿元 [5] 亿华通终止资产重组 - 终止发行股份购买定州旭阳氢能100%股权交易 因交易相关方未能就最终方案达成一致 [5][6] 退市龙宇行政处罚 - 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罚款3810万元 [6] - 2019年至2022年通过虚假贸易虚增收入 隐瞒关联方资金占用 2024年因财务问题被终止上市 [6] 旷达科技控制权变更 - 控股股东转让4.12亿股(占总股本28%)予株洲启创一号 转让价格5.39元/股 总价款22.2亿元 [7] - 转让完成后株洲市国资委成为实际控制人 公司股票9月8日复牌 [7] 至正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 证监会同意公司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方式取得先进封装材料国际有限公司控制权 配套融资不超10亿元 [7] 医疗器械行业展望 - 行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关注创新驱动下的进口替代和全球化发展 2025年第三季度或迎板块拐点 [8] - 重点看好政策扶持下竞争力提升企业 海外市场突破标的及脑机接口等主题投资机会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