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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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如何更好地保护隐私 ——读《论隐私与技术》
上海证券报· 2026-01-26 02:54
数字技术行业隐私保护现状与监管失灵 - 当前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对隐私构成严重威胁与挑战 法律监管存在严重缺位 [3] - 现有隐私保护法律存在根本性缺陷 将管理责任过多推给缺少时间和专业知识的个人 导致许多强制规定沦为一纸空文 [3] - 法律在面对数据生态系统的权力和结构问题时显得迟滞被动 无法有效追究技术创造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3] 隐私保护的社会价值与角色 - 健全的隐私保护机制有助于构建权力分配更公平、运行更高效的社会框架 [4] - 隐私保护在个人生活和社会结构中扮演多重重要角色 包括限制政府和企业权力、尊重个人选择与人格尊严、进行声誉管理、保持社交边界、维护专业关系信任以及关乎个人生活的公平决策 [4] - 隐私保护还涉及保护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思想自由 确保民众基于真实意愿参与政治 并为亲密关系提供必要的安全空间 [4] 企业实践与用户困境 - 科技型企业普遍在实践中过度收集、使用乃至转让用户信息 并借助“框架效应”和精心设计的话术掩饰其言行不一致 [5] - 数字服务商利用用户不愿为保护隐私支付额外费用的心理 诱导其放弃个人信息以交换所谓增值服务 使用户在预设选项中被动妥协 [5] - 企业经常采用知情许可花招 诱导用户在面对繁复且充斥法律术语的隐私通知时 不加细读就机械点击“同意” 导致用户对隐私让渡的后果茫然无知 [6] 对市场自律与技术中立谬论的驳斥 - 有关市场和技术会自行完善对用户隐私保护的论点与现实相反 所谓的自律往往只是一句口号 [7] - 监管会扼杀创新的论点站不住脚 科技型企业在隐私法合规方面的支出仅占其整体利润的一小部分 并未对技术创新构成障碍 问题在于动力而非能力 [8] - 技术并非中立 因为技术是人类设计的 人的目标和欲望常常嵌入其中 事实证明许多算法都带有设计者以及数据来源方的偏见 [8] 技术变革下的隐私权保护议题 - 数字存储的爆炸式发展使得企业能永久性存储大量与公共利益无关、也非用户有意留存的数据 [9] - 应通过修正立法来防止永久性数字记忆 切实尊重用户的删除权 并让企业履行数据最小化义务 [9] - 过度收集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被不当披露 可能被完整拼凑出用户生活细节 对用户安全构成威胁 并为企业增强对用户的操控及营销骚扰创造便利 [9] 行动呼吁与范式转变 - 隐私保护亟需一场从“个人自保”到“制度问责”的范式转变 [10] - 唯有通过强有力的法律规制 将责任重新锚定于拥有巨大权力的技术平台 才能构筑起坚固防线 让技术进步真正服务于人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