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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业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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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负面扣分近乎归零!券商投行评价办法升级“红线”
21世纪经济报道· 2026-01-01 14:02
核心观点 - 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并发布《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办法》 标志着投行业务评价逻辑由“项目数量”向“执业质量”和“专业能力”的进一步转向 [1][3] 评价体系整体框架 - 修订后评价体系整体架构和评价结果分类与修订前保持一致 评价指标体系基础分仍为100分 [1] - 评价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基础分25分)、执业质量评价(基础分75分)以及评价调整(最高15分) [1] - 修订对具体评价指标进行了更为深入的完善与细化 相关调整贯穿执业质量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及评价调整三大部分 [1] 执业质量评价修订重点 - 股票保荐业务是执业质量评价的修订重点 其基础分值达35分 在执业质量评价的四项核心业务中占比最高 [6] - 执业质量评价其余三项业务分别为:债券承销业务(20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10分)、全国股转公司(北交所)相关投行业务(10分) [6] - 修订明确了股票保荐业务评价的项目范围 将评价期内所有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沪深交易所IPO、存托凭证、上市公司再融资等保荐项目纳入评价 [6] - 明确了跨年度项目的处理规则:往年已审结但本年度出现新增评价内容的项目需重新纳入 评价期最后一个月新受理未审结项目则顺延至下一年度计入 [6] 扣分规则整体趋严 - 评价标准整体收紧、导向更严 对触及合规底线的重大负面事项实施接近“清零式”的扣分处理 [2] - 对终止审核、监管处罚、自律处分等情形进一步加大扣分力度 同时拉开不同违规层级之间的扣分梯度 [2] - 对一般执业质量问题的扣分上限则有所下调 增强了评价结果的区分度和合理性 [2] 股票保荐业务重大违规扣分 - 明确重大负面事项扣分标准:若保荐项目涉及发行人或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因该项目被司法机关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 将直接扣100分 [6] - 若上述主体因该项目被司法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扣80分 [6] - 股票保荐项目评价采用扣分制 首次参与评价的项目基础分值统一设定为100分 这意味着一旦触及重大负面事项 本项目基础分基本归零 [6][7] - 此类情形下券商投行业务评价分类不得确定为A类 [8] 股票保荐业务终止审核扣分 - 新增扣分指标:因未按时回复审核问询、未及时提交更新财务资料等原因终止审核的 扣60分 [9] - 细化原有指标:将“审核环节发现影响发行条件问题撤回”明确为“审核注册环节发现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终止审核” 维持100分扣分标准不变 [9] - 细化原有指标:将“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检查对象后撤回”细化为“被确定为现场督导或现场检查对象且检查完成前撤回申报或撤销保荐 或者被督导组或检查组认定为不配合工作”情形 扣分从60分提至100分 [9] - 除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合理原因外 其他终止审核情形的扣分从20分上调至40分 [10] 股票保荐业务监管措施扣分 - 行政监管措施扣分上调: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因项目被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措施的 扣分分别从35分、25分、15分提至40分、30分、25分 [10] - 自律监管与纪律处分扣分优化:保荐机构因项目问题被交易所实施公开谴责、通报批评 对应的扣分标准由原60分、30分分别上调至70分、50分 [10] - 细化自律监管措施扣分:将原“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统一扣20分”的单一标准细化分类 其中监管谈话扣40分、监管警示扣30分、口头警示扣15分 [10] 一般质量问题扣分调整 - 修订版下调了属于一般质量问题的“负面行为记录”的扣分标准 [11] - 负面行为主要包括两类:申报文件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以及保荐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一般质量问题 [11] - 修订前 上述两类问题单项最高扣分均为20分 合计扣分上限为40分 修订后 两类问题的合计扣分不超过10分 [11] 内部控制评价修订 - 内部控制评价核心涵盖两大板块: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整体建设运行(基础分值15分)和投行项目内部控制的制度执行(基础分值10分) [12] - 强化制度执行刚性约束:新增要求“内部控制人员不得参与存在利益冲突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项目审核、表决工作” 若未严格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将扣减1分 [13] - 新增“项目收费”明细指标:要求证券公司在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报价 并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分 [13] - 新增投行业务负面舆情扣分情形:每发生一次负面舆情扣0.1分 累计扣分上限为0.5分 [14] 评价调整与正向激励 - 评价调整部分(最高15分)进行了新增与升级 重点强化对券商服务国家战略、提升专业能力的正向激励 [3][14] - 优化“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评价指标 新增两项核心判定标准:一是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在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二是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该指标分值维持10分不变 [14] - 新增“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典型案例专项评价 最高可获4分加分 [14] - 新增新股发行定价能力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两项专项评价指标 每项最高可获2分加分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