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二规则
搜索文档
重塑全球税收秩序:“支柱二”五大安全港破局实操困境
中国经营报· 2026-01-16 15:14
全球最低税规则“支柱二”的进展与影响 - 核心观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并行安排”方案旨在优化全球最低税(“支柱二”规则)的实施,通过一系列安全港机制在坚持15%全球最低税底线的前提下,为各国税制差异与企业合规提供灵活适配空间,标志着规则从初期推行迈向精细化、常态化调整的新阶段 [1][3] “并行安排”方案的核心机制 - “并行机制安全港”(SbS安全港)主要针对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已建立高标准税制的跨国集团,若辖区满足名义税率≥20%、实施15%以上最低税、覆盖全球所得等条件,可豁免收入纳入规则和低税利润支付规则的适用 目前美国因实施公司替代性最低税成为唯一明确符合资格的辖区,其跨国企业境外补足税义务大幅减轻 [2] - 除美国外,其他地区没有公开表示其税制可以适用SbS安全港机制,预计未来能从中受益的范围会非常有限 [2] - 方案还对最终母公司安全港、过渡性CbCR安全港延期、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和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等四项安全港机制进行了创新突破,五大安全港各有侧重、相互补充,覆盖不同场景的涉税问题并提供实操性较强的解决方案 [2] “支柱二”规则的实施现状与效果 - 根据OECD测算,随着“支柱二”规则全面落地,全球利润转移规模下降比例超50%,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预计每年新增370亿美元 [3] - 截至2026年1月12日,全球已有超过70个辖区完成“支柱二”规则立法实施,覆盖欧盟全部成员国、英国、新加坡、加拿大等主要经济体 [3] - 2025年,中国香港正式启动全球最低税及香港最低补足税制度,标志着香港正式实施“支柱二”规则,成为亚太地区跨境税收治理的关键节点 [3] - 目前中国和美国两大经济体虽尚未公开国内立法计划,但“并行安排”方案为其税制协调预留了衔接空间 [3]
【税务洞察】OECD发布“并行安排”一揽子方案:支柱二政策迎来重大调整
搜狐财经· 2026-01-15 18:16
OECD发布支柱二“并行安排”一揽子方案核心内容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26年1月5日正式发布支柱二框架下的“并行安排”一揽子方案,旨在优化规则执行、减轻合规负担并回应国际社会的实操性关切 [1] 并行安排涵盖的关键机制 - 推出“并行机制安全港”(SbS安全港),避免最终母公司位于符合条件的辖区的跨国集团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或低税支付规则(UTPR)[5] - 针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生效的现有税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辖区可享受“最终母公司安全港”(UPE安全港),取代已到期的UTPR安全港 [5] - 将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过渡性CbCR安全港)期限延长一年,当年简化有效税率测试标准仍维持在17% [5] - 引入“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SESH),作为未来的永久性简化机制 [5] - 首次提出“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SBTI安全港),允许符合条件的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柱二框架下获得保护 [5] 并行机制安全港(SbS安全港)的适用条件与影响 - SbS安全港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对最终母公司设在符合条件的辖区的跨国集团适用IIR或UTPR [3] - 一个税收辖区被认定为拥有“合格SbS制度”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拥有合格的国内税制、拥有合格的全球税制、对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给予与其他境外所得税相同的税收抵免待遇、上述税制须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立法 [6] - 合格的国内税制要求名义税率不低于20%,并实施税率为15%或更高的公司替代性最低税(CAMT)或已实施QDMTT [3] - 合格的全球税制要求对居民企业来自海外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全面所得征税,并具备应对BEPS风险的机制 [3] - 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跨国集团,其境内外的经营利润在考虑各类税收优惠及支柱二规则后,实际有效税率总体不能存在明显低于15%的重大风险 [3] - 包容性框架将在2026年上半年内,根据合格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出台并生效的现有税收政策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辖区将被列入合格名单 [4] - 除美国外,尚无其他地区公开表示其税制可以适用SbS安全港机制,未来能从中受益的范围预计非常有限 [5] - SbS安全港原则上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不影响各辖区QDMTT的独立运行 [7] 最终母公司安全港(UPE安全港)的更新与影响 - 现行UTPR安全港为临时性安排,不可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财年,由全新的UPE安全港取代 [7] - UPE安全港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起生效,若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满足“合格国内税制”的条件,则其UTPR应计补足税额视为零 [7] - 由于UPE安全港设置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其实际受益面较原UTPR安全港收窄,中国内地目前难以满足资格要求 [8] - 不少欧洲国家因税率高于20%且已完成QDMTT立法,更有可能符合要求,但UPE安全港并未为他们带来额外的收益或保护 [8] 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SESH)的引入与适用 - SESH默认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各辖区也可允许跨国集团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起提前选择使用 [8] - SESH以单个税收辖区为单位适用,需由跨国企业主动选择加入,在数据采集和调整处理上提供了一定简化和灵活性 [9] - SESH可被视为介于过渡性CbCR安全港的简便性与全套GloBE规则的复杂性之间的一项折中安排 [10] - 是否采用SESH,建议结合企业自身的系统能力、数据基础、合规成熟度以及整体税务管理策略综合评估 [10] 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SBTI安全港)的机制与影响 - SBTI安全港允许将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纳入“合格税收激励”(QTI)的范畴,例如基于合格支出计算的税收优惠,以及根据辖区内实际生产的有形资产数量所确定的税收优惠 [11] - QTI按其税收价值调增有效税率计算公式中的分子(调整后的有效税额),但分母不被调整,从而提高该辖区的整体有效税率 [11] - 为防止滥用,设定了“基于实质的调整上限”,可调整金额不得超过辖区内当年合格工资成本的5.5%,或合格有形资产折旧费用的5.5%,两者中的较高者;或经企业选择,可替换为辖区内合格有形资产(不含土地及不可折旧的资产)账面价值的1% [12] - 最终可调整金额取“合格税收激励金额”与“基于实质的调整上限”两者中的较低者 [12] - 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的保护力度大于现有规则对合格可退还和可转让税收抵免的处理方式 [13] - 在中国内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投资额加计抵免等政策预计符合资格,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则很可能不被认可 [13] - 对于因叠加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而使得内地实际税负远低于15%的集团,若国内有形资产规模或人员规模较大,带来充裕的基于实质的调整上限,则国内各类符合条件的加计扣除和抵免优惠可以被部分甚至全额保护 [13] 对跨国企业的建议 - 全面审查现有税收激励政策,识别哪些属于QTI,并密切关注全球各运营辖区对其税收激励政策所做出的调整 [19] - 跟踪各运营辖区立法进展,重点关注SbS安全港、SESH、UPE安全港、SBTI安全港等机制在当地落地情况 [19] - 更新2026年及之后年度的支柱二补足税税负预测,充分考虑过渡性CbCR安全港延期、新机制引入及潜在冲回的影响 [19] - 积极参与政策咨询与反馈,就实务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专业人士探讨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