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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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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洞察】OECD发布“并行安排”一揽子方案:支柱二政策迎来重大调整
搜狐财经· 2026-01-15 18:16
OECD发布支柱二“并行安排”一揽子方案核心内容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26年1月5日正式发布支柱二框架下的“并行安排”一揽子方案,旨在优化规则执行、减轻合规负担并回应国际社会的实操性关切 [1] 并行安排涵盖的关键机制 - 推出“并行机制安全港”(SbS安全港),避免最终母公司位于符合条件的辖区的跨国集团适用收入纳入规则(IIR)或低税支付规则(UTPR)[5] - 针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生效的现有税制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辖区可享受“最终母公司安全港”(UPE安全港),取代已到期的UTPR安全港 [5] - 将过渡性国别报告安全港(过渡性CbCR安全港)期限延长一年,当年简化有效税率测试标准仍维持在17% [5] - 引入“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SESH),作为未来的永久性简化机制 [5] - 首次提出“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SBTI安全港),允许符合条件的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在支柱二框架下获得保护 [5] 并行机制安全港(SbS安全港)的适用条件与影响 - SbS安全港的核心目标是防止对最终母公司设在符合条件的辖区的跨国集团适用IIR或UTPR [3] - 一个税收辖区被认定为拥有“合格SbS制度”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拥有合格的国内税制、拥有合格的全球税制、对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给予与其他境外所得税相同的税收抵免待遇、上述税制须于2026年1月1日之前完成立法 [6] - 合格的国内税制要求名义税率不低于20%,并实施税率为15%或更高的公司替代性最低税(CAMT)或已实施QDMTT [3] - 合格的全球税制要求对居民企业来自海外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全面所得征税,并具备应对BEPS风险的机制 [3] - 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跨国集团,其境内外的经营利润在考虑各类税收优惠及支柱二规则后,实际有效税率总体不能存在明显低于15%的重大风险 [3] - 包容性框架将在2026年上半年内,根据合格标准对截至2025年12月31日已出台并生效的现有税收政策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辖区将被列入合格名单 [4] - 除美国外,尚无其他地区公开表示其税制可以适用SbS安全港机制,未来能从中受益的范围预计非常有限 [5] - SbS安全港原则上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不影响各辖区QDMTT的独立运行 [7] 最终母公司安全港(UPE安全港)的更新与影响 - 现行UTPR安全港为临时性安排,不可用于2025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财年,由全新的UPE安全港取代 [7] - UPE安全港自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起生效,若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满足“合格国内税制”的条件,则其UTPR应计补足税额视为零 [7] - 由于UPE安全港设置了更严格的适用条件,其实际受益面较原UTPR安全港收窄,中国内地目前难以满足资格要求 [8] - 不少欧洲国家因税率高于20%且已完成QDMTT立法,更有可能符合要求,但UPE安全港并未为他们带来额外的收益或保护 [8] 简化有效税率安全港(SESH)的引入与适用 - SESH默认适用于2026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各辖区也可允许跨国集团从2025年12月3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起提前选择使用 [8] - SESH以单个税收辖区为单位适用,需由跨国企业主动选择加入,在数据采集和调整处理上提供了一定简化和灵活性 [9] - SESH可被视为介于过渡性CbCR安全港的简便性与全套GloBE规则的复杂性之间的一项折中安排 [10] - 是否采用SESH,建议结合企业自身的系统能力、数据基础、合规成熟度以及整体税务管理策略综合评估 [10] 基于实质的税收激励安全港(SBTI安全港)的机制与影响 - SBTI安全港允许将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纳入“合格税收激励”(QTI)的范畴,例如基于合格支出计算的税收优惠,以及根据辖区内实际生产的有形资产数量所确定的税收优惠 [11] - QTI按其税收价值调增有效税率计算公式中的分子(调整后的有效税额),但分母不被调整,从而提高该辖区的整体有效税率 [11] - 为防止滥用,设定了“基于实质的调整上限”,可调整金额不得超过辖区内当年合格工资成本的5.5%,或合格有形资产折旧费用的5.5%,两者中的较高者;或经企业选择,可替换为辖区内合格有形资产(不含土地及不可折旧的资产)账面价值的1% [12] - 最终可调整金额取“合格税收激励金额”与“基于实质的调整上限”两者中的较低者 [12] - 新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的保护力度大于现有规则对合格可退还和可转让税收抵免的处理方式 [13] - 在中国内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专用设备投资额加计抵免等政策预计符合资格,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等则很可能不被认可 [13] - 对于因叠加享受研发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而使得内地实际税负远低于15%的集团,若国内有形资产规模或人员规模较大,带来充裕的基于实质的调整上限,则国内各类符合条件的加计扣除和抵免优惠可以被部分甚至全额保护 [13] 对跨国企业的建议 - 全面审查现有税收激励政策,识别哪些属于QTI,并密切关注全球各运营辖区对其税收激励政策所做出的调整 [19] - 跟踪各运营辖区立法进展,重点关注SbS安全港、SESH、UPE安全港、SBTI安全港等机制在当地落地情况 [19] - 更新2026年及之后年度的支柱二补足税税负预测,充分考虑过渡性CbCR安全港延期、新机制引入及潜在冲回的影响 [19] - 积极参与政策咨询与反馈,就实务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与专业人士探讨 [19]
OECD发布全球税收争议预防及解决最新成果,中国成绩亮眼:中国税务快讯
毕马威· 2025-11-13 15:10
全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进展 - OECD税收确定日活动覆盖全球141个税收辖区,发布2024年相互协商程序(MAP)与预约定价安排(APA)统计数据[4][5] - 全球MAP案件存量从2,782起增至2,980起,增长率为7.12%,其中转让定价相关案件存量增长3.9%[8] - 2024年全球MAP案件结案1,119起,结案率为40%(基于期初存量),平均完成时间为27.4个月[8] - 全球转让定价相关MAP案件平均完成时间从2023年的32个月缩短至2024年的30.9个月[8] 中国税务机关表现 - 中国内地转让定价相关MAP案件存量从2024年初51起减少至年末42起,主要涉及意大利、美国、瑞士、日本和韩国等税收协定缔约国[8] - 中国内地转让定价相关MAP案件2024年办结23起,结案率为45.1%,高于全球平均40%的水平[8] - 中国内地APA结案率为24.2%,远高于全球平均18.1%的水平,在全球辖区中排名第七[8] - 中国内地税收争议预防率(APA案件数与转让定价相关MAP案件数比值)为66.7%,远高于全球平均37.8%的水平,排名全球第五[8] 国际税收合作与趋势 - OECD推动多边相互协商程序与预约定价安排发展,探索扫除各辖区国内程序及法律体系障碍[7] - 部分辖区(如德国和新加坡)正探索将预约定价安排类似流程应用于非转让定价领域[7]
“机器人税”:重新协商社会契约的现代工具
经济观察网· 2025-09-30 16:31
机器人税的概念与现状 - 目前尚无任何国家或地区以任何形式实施过“机器人税” [1] - 2017年欧洲议会曾讨论“赋予机器人法律人格”和“对机器人征税”的可能性,旧金山也曾提议设立地方性“机器人税”,但均未真正落地 [1][5] - 学术界提出了多种“机器人税”方案,目标均为实现社会公平与保障,但采用方式差异很大,涵盖从直接征税到减少相关激励措施等多种形式 [1][5] 征收机器人税的目的与意义 - 征收“机器人税”旨在弥补因自动化导致价值从劳动者向资本所有者转移而损失的所得税基数和社保缴费收入来源 [2][3][6] - 其目标不是惩罚企业创新,而是确保技术进步与社会稳定、社会包容同步推进,更公平地分享自动化收益 [2][3] - 具体目的包括弥补税收流失、对过快自动化起温和“刹车”作用、以及为劳动者再培训项目或全民基本收入试点提供专项资金支持 [6] 机器人税的征收对象界定 - 最务实的做法是关注技术实际产生的效用,而非其外在形态,将接管了原本由人力完成工作的机器、软件或自动化系统纳入征税讨论范畴 [3] - 界定对象应涵盖实体机器人、人工智能算法和云端自动化系统等能明确识别且显著替代人力的技术 [3] - 目前讨论赋予机器人法律主体地位并使其承担纳税义务为时过早,责任和税收应由掌握技术并从中获利的人和公司承担 [4] 国际实践与政策案例 - 韩国2017年将工业自动化设备的税收优惠从最高7%降至2%,但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机器人税”,仅是减少了过度的税收优惠 [5][6] - 韩国政策初衷是“放缓过快的自动化进程”,但并未将节省的财政资源用于支持被替代的劳动者,后期反而恢复了部分抵免比例并加大鼓励投资 [6] - 韩国的做法更强调鼓励私人投资和机器人应用,而非对自动化进行征税 [6] 实施挑战与国际协调 - 单方面开征“机器人税”可能导致企业将生产或自动化中心转移到税率更低的国家,引发资本和技术外流 [7] - 有效的“机器人税”可能需要通过类似“全球最低企业税”的国际协调来实现,需要共同的规则来防止“恶性竞争” [7] - 对于发展中国家,分阶段实施可能是最合适的方案,允许其暂缓征税以吸引投资,由发达国家率先试点 [9] 替代政策方案与征收设计 - 除直接征税外,替代方案包括取消过度优惠的资本折旧政策、通过工资补贴或税收抵免鼓励雇佣、建立由雇主出资的培训基金等 [8] - 其他想法涉及“自动化红利”,或将社会缴费从工资转向消费税或资本税 [8] - 为防止“机器人税”成为新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工具,需将其与“自动化实际使用地”挂钩,并要求企业报告自动化部署的具体位置、对就业的影响以及当地生产力提升的情况 [9] - 需要通过国际合作重新分配各国征税权,并建立强有力的透明度规则和符合BEPS原则的保障措施 [10]
特朗普开辟新战线!税收主权战已经打响
金十数据· 2025-07-02 21:27
全球税收规则冲突 - 特朗普政府对旧有全球经济秩序的冲击从贸易领域蔓延至税收领域 围绕税收规则的冲突成为第二战场的首次交锋 [1] - 2021年G7和OECD主导的国际企业税收规则改革允许各国对在其辖区运营但在其他地区税负不足的企业征税 该改革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特朗普首任财长姆努钦 [2] - 特朗普政府坚持美国税收主权 反对他国治外法权 这一立场得到华盛顿两党共识 冲突必然激化 [2] G7税收妥协 - 其他G7国家接受美国要求 豁免其企业免受两项被美方视为"特别不合理"的规则约束 [2] - 作为回报 美国同意删除"美丽大法案"第899条款 该条款原计划对被认定歧视美国企业的国家之企业加征新税 [2] - OECD对该协议表示欢迎 但妥协埋下隐患 证明"胁迫"有效 而特朗普政府的承诺可信度存疑 [3] 数字税冲突 - 数字税将成为与欧洲国家的冲突爆发点 英国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均已开征类似税种 [3] - 英国数字税在美首次贸易声明中幸存 但仍可能成为华盛顿的目标 [3] - 欧盟国家因贸易集团规模较大 应更容易抵抗压力 在与特朗普的贸易谈判中需抵制在税收主权上妥协 [3] 对企业的影响 - 跨国公司不得不面对更复杂的双重征税体系 尽管表面上总税负不变 [3] - 税收规则沦为经济胁迫的"合法"目标 徒增政策不确定性 [3] - 跨境经营成本因税收规则冲突而上升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