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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出口退税收汇注意事项
蓝色柳林财税室· 2025-11-19 15:32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 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 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 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 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 (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 ( 免 ) 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 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 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 报送收汇材料。 温馨提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 ( 免 ) 税 时, 无 需 报送收汇材料, 留存举 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 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 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 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 (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 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 汇规定; € 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不得办理出口退( 免 )税 - - I 已办理出口退( 免 ) 税的 | 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 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