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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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中国经济网· 2025-09-02 22:52
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 - 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明确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红线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1] - 优先划入储备区的情形包括土地综合整治新增耕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且质量高于平均水平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等6种 [1] - 旨在解决当前管理制度刚性有余、弹性不足的问题,满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农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1] 保护红线优化调整机制 - 建立优化调整机制,在确保保护任务不突破前提下,按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原则进行调整 [2] - 优化调整情形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经济组织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利于耕地保护和农业生产的需求 [2] - 允许各地每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对布局进行局部正向优化,调出不合理或难以稳定利用地块,调入优质耕地 [2]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占用规则 - 细化了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军事国防类项目、遗址保护项目等 [3] - 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及机场、铁路、公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也可占用 [3] - 允许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的战略性矿产及地热、矿泉水等非战略性矿产在永久基本农田上设立矿业权 [3] 划定纠错机制 -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纠错机制,对因技术误差误划入的地块,由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经省级审核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数据库 [4] - 涉及补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年度评估中统筹落实 [4]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发布
中国自然资源报· 2025-09-01 09:02
政策核心与实施时间 -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共27条,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1] - 政策核心是建立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的总体要求,并首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建立“优进劣出”管理机制 [1] 刚性管控规定 - 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占用或改变用途 [1] -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调整过程中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1] -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挖湖造景、建绿化带、种植草皮、堆放固体废弃物、填埋垃圾等活动 [1] 正向优化与调整机制 - 允许各地每年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检情况,在保护任务不突破前提下,按“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原则对布局进行正向优化 [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进行灌溉设施、农村道路、农田防护林等配套设施建设,确需优化调整少量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可按规定办理 [2] - 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制度,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占用和优化调整的主要补划来源 [2] 纠错与监督机制 - 因技术误差误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地块,由地方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部门共同认定审核,报自然资源部更新数据库 [2] - 优化调整后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以强化监督 [3] - 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项目,应坚持节约集约原则,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