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瓦格纳法则
icon
搜索文档
吕冰洋等:“十五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
和讯· 2025-12-26 18:16
文章核心观点 - “十五五”时期是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关键阶段,税制改革需服务于国家战略全局,以应对财政收入增长放缓、支出刚性增强、人口老龄化、数字经济冲击等多重结构性压力,改革方向是优化税制结构,将课税重心向所得、消费与财富积累环节延伸,构建与现代经济体系和国家治理相匹配的税收制度 [2][3][12] 当前税制运行面临的结构性压力 - **财政收入增长显著放缓**:2020-2024年,全国税收收入名义年均增长率仅为2.27%,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率为3.03%,远低于2010-2019年10.46%和10.95%的年均增长率 [4] - **宏观税负水平下降**:税收收入占GDP比重从2018年的16.71%逐年降至2024年的12.97%,低于新兴市场约16%和发达经济体约25%的平均水平 [4] - **广义财政收入占比较低**:按IMF可比口径,2023年中国广义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约为26%,低于新兴市场约30%和发达经济体约40%的平均水平 [5] - **财政收支缺口扩大**: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3.64%,而税收收入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分别增长-3.40%和1.34%,支出增速持续高于收入 [5] - **政府债务率攀升**:2024年全国政府负债率(含隐性债务)已达68.7%,财政可持续性面临挑战 [6] - **地方财政自主性削弱**:地方财政收入对支出的覆盖率已跌破50%,对中央转移支付依赖加深 [6] 导致财政压力的多重因素 - **人口老龄化**:减少劳动力供给,削弱个人所得税税基,同时推高养老、医疗等刚性支出,形成“减收增支”双向挤压 [7] - **数字经济挑战**:组织方式、交易形态变革使现行税制适配性不足,流转环节扁平化压缩中间环节税基,跨区域平台交易加剧税收与税源错配 [7] - **新业态征管难题**:虚拟产品、在线服务等商业模式突破传统征管边界,课税对象难以识别,纳税行为易于隐匿 [8] - **地方税系不完善**:“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现有地方税种收入规模有限,难以满足地方财力需求 [8] 税制改革需处理的关键关系 - **经济效率、征税效率与分配公平的权衡**:税制设计需在三重目标间进行复杂权衡,难以同步兼顾 [9] - **经济治理与社会治理功能的统一**:税收是连接政府与社会的纽带,应发挥促进互信、提升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作用 [9] - **地方自主与国家统筹的协调**:扩大地方税源应避免削弱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或引发区域间过度税收竞争 [9] - **税收目标与增长目标的权衡**:税收必须在短期稳增长与长期保财力之间审慎权衡 [10] “十五五”时期各税种改革建议 企业所得税 - **改革重点在于清理优惠政策碎片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处于国际中等水平,进一步提高名义税率空间有限且可能削弱国际竞争力 [13] - **优惠政策存在三大问题**:政策法律层级偏低(126项优惠中60份为规范性文件)、政策目标多元内容交叉重叠、优惠形式繁多但精准性不足 [14][15] - **构建全周期管理机制**:应建立“正面清单-动态评估-强制退出”机制,分行业、分区域系统推进优惠政策的清理、整合与优化 [16] 个人所得税 - **功能定位应为“筹集财政收入为主、精准调节为辅”**: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中国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对基尼系数的降低幅度不足1% [17] - **存在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结构失衡**:劳动所得适用3%-45%累进税率,而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普遍适用20%比例税率,且股票转让所得免税,导致高净值人群实际税负可能低于高技能劳动者 [18] - **再分配效应薄弱的根本原因在于平均税率过低**:中国个税累进性是发达国家两倍有余,但平均税率不及发达国家十分之一,税基狭窄制约了功能发挥,目前超过七成取得综合所得者无需缴税 [18][19] - **具体改革建议**:加强对大额资本所得的调节,取消股息红利税收优惠的持股时间限制,对超过200万元部分取消优惠,并将资本所得改为累进税率(如500万以下20%,超过部分30%);将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的适用门槛从96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范围;保持基本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长期不变以拓宽税基 [20] 增值税 - **核心挑战是如何在税率下降、税基萎缩背景下维系其财政收入支柱功能**:服务业占比超50%,其依赖的人力资本、数据资产等“无票成本”难以纳入抵扣链条,系统性侵蚀税基 [22] - **现行制度安排压缩财政收入空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简易征收率且500万元划分标准偏高,导致大量纳税人游离于规范抵扣链条之外;广泛的免税、差额征税等政策造成抵扣链条断裂 [22][23] - **增值税仍为第一大税种**:占税收总收入比重长期维持在30%以上,其财政筹集功能远大于调节功能,当前实际税负仍有提升空间 [23] - **深化改革三项建议**:审慎评估并适度提高标准税率;最大限度减少简易计税和差额征税项目,恢复税收中性;逐步清理1%简易征收等临时性优惠,引导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24] 消费税 - **改革方向是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但需注意其双重属性**:例如将卷烟消费税下划地方可能诱发地方政府放松监管,背离调节负外部性的初衷 [25][26] - **改革本意在于将消费性税基确立为地方税基**,可考虑两种方向:针对消费性税基征税,或按消费地原则分享税收 [26] - **构建“中央选择性+地方一般性”双轨消费税体系可行性较高**:“中央轨”保留烟、酒、成品油、小汽车四大税目;“地方轨”从现行增值税中剥离出面向居民的生活性服务业设立新税目,税收归地方 [27] - **生活性服务业体量庞大**:约占服务业三分之二,对应GDP比重约35%-40%,具备成为地方稳定税源的基础,能激励地方政府优化公共服务 [28] - **按消费地原则分享税收有助于缓解区域财力失衡**:消费活动分布相对均衡,与常住人口及公共服务需求高度匹配,可矫正以生产地原则为主的分享机制造成的财力不平衡 [29][30] 政府间税收收益权划分 - **“完善地方税”的本质是构建与地方公共服务责任相匹配的内生财力机制**,而非简单扩大地方收入规模 [31] - **税收分享原则需从“单一生产地”向“生产地与消费地相结合”转型**:提高按消费地原则分享税收的比重,能激励地方政府优化消费环境,并从源头缓解区域间财力失衡 [31][32] - **地方税权拓展需依托本地化新税基**:调整共享税分成或整合附加税费作用有限,真正有效的路径是依托如“一般性消费税”这类根植于本地消费活动的新税种设计 [32] 各税种改革战略总结 - **企业所得税**:重在清理碎片化税收优惠政策 [33] - **个人所得税**:重在扩大税基,增强筹集财政收入能力 [33] - **增值税**:重在巩固财政收入属性、提升税收中性与制度效率 [33] - **消费税**:重在构建双轨制、设置“一般性消费税”税目并下划地方 [33] - **政府间税收收益权划分**:重在推动从“单一生产地”向“生产地与消费地相结合”的分享机制转型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