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自然公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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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新浪财经· 2025-12-25 03:52
核心观点 - 青海省出台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其保护、管理、利用与监督,促进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 [1] - 办法明确了省级自然公园的定义、类型、管理原则、设立调整撤销程序、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及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规定 [1][2][5] 定义与适用范围 - 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1] - 具体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和省级沙漠公园等类型 [2] - 办法适用于省级自然公园的管理,但省级风景名胜区同时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管理 [3] 管理职责与原则 - 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省级自然公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4] - 省级自然公园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5] - 建设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5] 设立、调整与撤销 - 设立需由市(州)林草部门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向省林草局提出申请,由青海省省级自然公园评审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征求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复 [7] - 设立需具备四大条件:资源具有典型性或特殊价值、具有一定规模且与其他保护地不重叠、范围边界清晰且权属无争议、有明确管理责任单位及人员 [5][6][7][8] - 申请设立需提交申请文件、申报书及影像资料,申报书内容需涵盖名称、面积、范围矢量图、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资源本底调查、矛盾冲突处置方案等 [9][10] - 经批准设立的公园不得擅自调整面积和范围,调整需确保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9] - 允许调整的七种情形包括:自然条件重大变化导致价值丧失、区内存在人口密集区且无保护价值、无法避让的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技术原因导致图件现地不符、区内存在经济开发区、资源或地名发生重大变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况 [10][11][12][13][14] - 申请范围(功能区)调整需提交申请文件、申报书及调整区域影像资料 [15] - 因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还需额外提交项目批准文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管理机构及公众意见、人员安置报告、生态保护补偿方案、项目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等六项材料 [16][17][18][19][20][21] - 原则上不予撤销,仅因资源价值丧失且无法恢复等特殊情形可按设立程序申请撤销 [21] - 申请撤销需提交申请文件、申报书、撤销可行性论证报告、影像资料,若因保护不当造成条件丧失还需提供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22][23][24] - 设立和调整的批复文件应包含名称、行政区域、面积、范围边界等数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立和命名 [24] 规划管理 -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是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的基本依据,管理单位需在批准设立或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或修编完成 [25] - 规划应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原则,突出自然特征和文化内涵 [25] - 编制规划需依据批复文件,符合技术标准,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相衔接,并充分征求相关权利人、单位和专家意见 [25] - 规划期一般为五年,期满前两年管理单位应组织评估决定是否重新编制,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26] 合理利用与活动管控 - 省级自然公园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可结合规划分区细化差别化管理要求 [27] - 可根据资源禀赋规划生态保育区和合理利用区,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 [28] - 生态保育区以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可规划必要设施及适度观光活动,可划定不对公众或季节性开放区域 [28] - 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兼顾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28] - 禁止在合理利用区规划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开发区等开发项目及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旅游项目,严格控制对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28] - 省级自然公园规划由市(州)林草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经征求部门意见并报市(州)政府批准实施,报省林草部门备案,批准前需公示不少于15天 [29] -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需按原程序审批,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0] - 申报规划需提交申请文件、相关部门意见及采纳说明、专家论证等审查意见、批准设立或调整的批复文件、规划文本图件及矢量数据、相关权利人意见征求及公示情况等材料 [31][32][33][34][35] - 严格保护公园内自然资源及人文景观,禁止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35] - 明确禁止三类活动:擅自采矿及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违规侵占及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35][36] - 公园范围内除国家或省重大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居民依法依规的生产生活及设施建设、符合保护管理要求的文化体育活动及必要配套设施、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其他活动和设施建设、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 [36][37][38][39] - 开展上述活动和设施建设需征求公园管理单位意见,其中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特定设施建设、规划确定的影响较大项目以及考古发掘等活动还需征求省林草部门意见 [39] - 建设项目应坚持不占、少占和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规模和强度,生态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公园规划 [39] - 管理单位应加强监督,确保活动依法进行并采取保护修复措施 [39] - 县级林草部门应加强监管,重点检查项目地点、用途、规模、强度及生态恢复等是否存在随意变更 [40] - 管理单位应制定保护管理规定并加强宣传 [40] - 应加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建设,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定期开展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构建本底资源数据库 [41] - 在公园内从事科研、监测等活动需征得管理单位同意并共享成果 [41] - 管理单位应依据规划确定旅游区域、线路和游客容量,完善服务设施,有序开展旅游活动 [41] - 危险地段和不对公众开放区域应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严禁进入,禁止不文明旅游及非指定区域用火 [41] - 鼓励通过网上预约、限时分流疏导游客,严禁超容量接待 [41] - 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管理单位管理 [42] - 鼓励管理单位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开展科研,为保护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2] -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开展多样化的自然教育和科普活动 [43] - 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防火、病虫害等的预防和处置 [43] -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公园的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 [44] - 鼓励引导支持公园内及周边居民发展特色绿色产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培育生态品牌 [44] - 鼓励在公园内使用绿色建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塑料替代产品 [44] 监督管理 - 管理单位应建立巡护制度,配备人员,采用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加强人类活动监测,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行为 [44] -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单位应予配合 [45] - 市(州)级林草部门应每年12月底前向省林草部门报送公园建设管理和资源保护情况 [45] - 管理单位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督促整改或移送线索 [45] - 省、市(州)两级林草部门对问题整改进行调度、督导或核查 [45] - 对保护不力、案件频发、反映强烈的公园,省林草局可约谈管理单位及所在地县级林草部门负责人 [45] - 对违反规定的管理单位,市(州)级以上林草部门应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 [45] -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管理单位可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费用 [46] 附则 - 本办法由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46] -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施行中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6]
云南出台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
人民日报· 2025-08-12 05:39
政策核心内容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台《云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以规范省级自然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1] - 办法旨在促进省级自然公园实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1] - 办法包含省级自然公园的设立和规划、保护和管理、利用与发展等6章共39条内容[1] 自然公园范围界定 - 明确省级自然公园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沙漠(石漠)公园和省级草原公园[1] 保护与管理要求 - 严格保护省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1] - 在公园内开展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1] - 加强"天空地一体化"监测能力以实现动态监测和智慧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