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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从申请案例看上市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路径与合规要点
搜狐财经· 2025-06-13 07:46
上市公司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核心观点 - 上市公司通过CVC基金在一级市场进行股权投资,旨在挖掘产业链优质标的并拓展产业投资路径,但因其"公募+私募"双重募资特性被监管视为"类金融"业务并受到严格限制[1] - 2023年5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实施后,上市公司关联私募管理人新增16家,形成全资设立、控股型、参股型、实控人设立四条主要路径[2][3][4][5] - 监管对控股/全资模式审查严格(2024年9月后无新增案例),参股模式可行性更高(10家案例占比62.5%)[3][5][6] 上市公司设立私募管理人的路径分析 全资设立模式 - 润达医疗通过孙公司浙江杭润私募(持股65%)完成登记,但2024年9月后该模式无新增获批案例[3] 控股型模式(持股≥50%) - 典型案例包括海信家电持股50%的青岛亿洋、杭州解百持股75%的杭州商旅私募,监管重点关注业务隔离与关联交易披露(需满足30万元/300万元信披门槛)[3][8][9] 参股型模式 - 10家案例中包括宁德时代参股的厦门薄泉私募、中微公司参股的上海智微私募,上市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需证明无隐性控制关系[4][5][10] 实控人设立模式 - 实际控制人设立时需向中基协披露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若涉及上市公司投资管理人产品需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如阿尔特参股的成都风帆创新私募)[11] 监管合规要点 中基协监管要求 - 控股型管理人需满足:1)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2)建立业务隔离制度 3)实缴资本≥1000万元[7] - 参股型管理人需防范通过员工兼职、复杂股权架构规避关联方认定[10] 交易所监管重点 - 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需披露[9] - 信息披露:出资设立管理人需按《股票上市规则》测算交易指标[8] 业务模式风险防范 - 重点防范三类风险:1)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交易 2)通过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3)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12] - 需建立跨机构防火墙制度,衔接《公平交易制度》与上市公司内控体系[13] 行业监管趋势 - 监管政策呈现差异化:限制控股型模式(2023年底多家上市公司终止私募基金计划),支持参股型服务产业投资[3][14] - 未来将平衡产业投资需求与金融风险防控,要求上市公司强化"实质重于形式"的信息披露[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