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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裁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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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年度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胡云腾点评
新浪财经· 2026-01-02 13:02
一起再审改判无罪案例入选中国法治实施年度十大事件。 近日,中南大学与中国行为法学会联合发布2025中国法治实施年度十大事件,涉及多起备受社会关注的 案事件。其中,车某等强奸、故意杀人、伪证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 有学者点评指出,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继此前直接提审聂树斌案、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之后的又一重大 纠错行动,为各级人民法院坚决、及时纠正冤假错案作出了示范。 案情显示,2001年1月17日晚,16岁中学生王某某放学后失踪,次日清晨6时许被发现死于野外,下身裸 露。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将车某、李某列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嫌 疑人、谢某某为伪证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检察机关以上列罪名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强 奸罪判处车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谢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 刑二年。 具体而言,一要坚持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二要坚持和落实程序正当原则。三要坚持和落实证据裁 判原则。四是坚持和落实互相制约原则。五是坚持和落实依法纠错原则。 胡云腾表示,从本案及纠正的其他冤假错案看,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涉嫌非 ...
服刑7年出狱5年,始终没认罪!福建女商人林惠荣坚持申诉,今天被改判无罪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3 20:36
案件概述与判决结果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对“女商人林惠荣职务侵占案”再审宣判 宣告林惠荣无罪 核心改判理由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1] - 该案始于2013年 林惠荣被指控利用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伪造文件 将池某等三人合计60%的股权(价值计184万余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从而被控职务侵占罪 [2] - 2016年5月 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2016年11月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3] - 林惠荣在服刑期间始终拒绝认罪 并于2020年7月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最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由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 [1][5][7] 案件关键事实与股权纠纷背景 - 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惠荣 经营范围包括新鲜食用农产品购销和中药材种植 [2] - 2010年 林惠荣与丈夫林明武出资40万元成立公司 后因资金紧张 与池某等人达成合股协议 将60%股权转让给池某等人 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林惠荣持股40% 池某等三人合计持股60% [2] - 2012年9月底 池某等人认为林惠荣存在收取公司货款不入账的行为 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后经协商 池某等人从公司取走价值160余万元的货物 [2] - 2013年1月 林惠荣被指控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将池某等三人的60%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2] 再审改判的核心证据与法律观点 - 案件再审的关键转折点是一份新发现的证据:2013年5月22日 池某等人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资产分割过程说明》 该说明记载2012年10月9日至10日 双方经协商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分割 各股东知情并达成共识 并有监控视频截图佐证 [8] - 结合新证据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池某与林惠荣已就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合意的合理怀疑 不能认定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股权的主观故意 [9] - 法院同时指出 案涉公司的股权登记情况滞后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 不能及时、客观、准确地体现权属变更 即便采取非法手段办理了变更登记 也无法证实其客观上占有了他人股权或公司财物 [9] - 出庭检察员也明确表示 因新证据出现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9] - 此前 法学界对该案已有讨论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曾于2021年发表文章指出 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存在争议 非法转移股权与侵占公司财产权是两个概念 [6] 案件意义与后续进展 -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改判具有三重意义:坚守“无充分证据不得定罪”的证据裁判原则;体现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司法担当;呼应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 厘清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边界 为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11] - 林惠荣及其律师表示 下一步将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