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裁判原则
搜索文档
一起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年度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胡云腾点评
新浪财经· 2026-01-02 13:02
案件概述与入选事件 - 车某等强奸、故意杀人、伪证再审改判无罪案入选2025中国法治实施年度十大事件 [1] - 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继聂树斌案、张文中案和顾雏军案之后的又一重大直接提审纠错行动 [1][4] 案件审理与改判过程 - 2001年案件发生,一审法院判处车某死刑、李某无期徒刑、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1] - 二审法院曾两次发回重审,后将车某改判死缓,其余维持原判 [1] - 2025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宣告三名原审被告人无罪 [1] - 车某因本案服刑共计7863天 [1] 案件暴露的司法问题与教训 -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事实认定错案,时间跨度超过20年,被告人长期申诉 [2] -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3] - 原办案机关明知证据不足,仍“带病起诉”、“带病裁判”,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相继失守 [3] - 二审法院发现问题却未深入核查,最终导致“关关失守、错错连环” [3] - 刑事诉讼中“配合有余、制约不足”易滋生错案,制约是长期短板 [3] - 案件原审裁判生效后,被告人多次申诉均被地方机关驳回,直至最高司法机关介入才启动纠错 [3] 案件体现的司法原则与改革方向 - 体现了司法机关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纠错的坚定决心 [2] - 纠正冤假错案没有过去时,需做到“发现一例纠正一例” [2] - 必须坚持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正当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互相制约原则和依法纠错原则 [2] - 对证据不足、矛盾突出的案件,应要求补查补证,经补查仍无法查清的,需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3] - 需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融入申诉信访工作,夯实全链条纠错内涵,确保纠错无时效限制、无门户之见 [3] - 健全上级法院纠错机制、加大纠错力度,是发挥审判监督程序功能的根本途径 [4]
服刑7年出狱5年,始终没认罪!福建女商人林惠荣坚持申诉,今天被改判无罪
每日经济新闻· 2025-12-23 20:36
案件概述与判决结果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3日对“女商人林惠荣职务侵占案”再审宣判 宣告林惠荣无罪 核心改判理由是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1] - 该案始于2013年 林惠荣被指控利用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便利 伙同他人伪造文件 将池某等三人合计60%的股权(价值计184万余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从而被控职务侵占罪 [2] - 2016年5月 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惠荣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2016年11月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2][3] - 林惠荣在服刑期间始终拒绝认罪 并于2020年7月刑满释放后继续申诉 最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由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 [1][5][7] 案件关键事实与股权纠纷背景 - 金福荣贸易(福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5日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惠荣 经营范围包括新鲜食用农产品购销和中药材种植 [2] - 2010年 林惠荣与丈夫林明武出资40万元成立公司 后因资金紧张 与池某等人达成合股协议 将60%股权转让给池某等人 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林惠荣持股40% 池某等三人合计持股60% [2] - 2012年9月底 池某等人认为林惠荣存在收取公司货款不入账的行为 双方产生矛盾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 后经协商 池某等人从公司取走价值160余万元的货物 [2] - 2013年1月 林惠荣被指控伪造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 将池某等三人的60%股权变更至林明武名下 [2] 再审改判的核心证据与法律观点 - 案件再审的关键转折点是一份新发现的证据:2013年5月22日 池某等人向工商部门提交的《公司资产分割过程说明》 该说明记载2012年10月9日至10日 双方经协商对公司部分资产进行分割 各股东知情并达成共识 并有监控视频截图佐证 [8] - 结合新证据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池某与林惠荣已就公司清算、股权转让等事宜达成合意的合理怀疑 不能认定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股权的主观故意 [9] - 法院同时指出 案涉公司的股权登记情况滞后于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时间 不能及时、客观、准确地体现权属变更 即便采取非法手段办理了变更登记 也无法证实其客观上占有了他人股权或公司财物 [9] - 出庭检察员也明确表示 因新证据出现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林惠荣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9] - 此前 法学界对该案已有讨论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曾于2021年发表文章指出 擅自转移、变更股权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股权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存在争议 非法转移股权与侵占公司财产权是两个概念 [6] 案件意义与后续进展 -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改判具有三重意义:坚守“无充分证据不得定罪”的证据裁判原则;体现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司法担当;呼应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导向 厘清职务侵占罪的适用边界 为涉企刑事案件办理提供参考 [11] - 林惠荣及其律师表示 下一步将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11]